信用社银行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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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处罚办法

信用社(银行)违反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严格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防止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社人员,是指各营业网点的主任、副主任、会计、信贷员、记账员、储蓄员、出纳员、复核员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章违规操作行为,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营业网点季度综合考核评分给予扣分,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的一律由责任人赔偿。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稽核监察部门和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查处,并报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给予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下岗、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部分

第五条 凭证、传票、账册、报表、各类登记簿等业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一处(笔)处罚责任人1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

㈠凭证要素不按规定填写或填写不全的;

㈡票面登记不齐全的;

㈢未按规定使用铜牌的;

㈣未编列传票总号的;

㈤未盖印章或未签名的;

㈥印章、签名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㈦业务印章没有日期或日期不准的;

㈧文字、数字涂改、勾划,不按规定改错的;

㈨存款未执行实名制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违章操作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㈠受理业务不坚持当时记账的,账折不见面,账折不核对的;

㈡办理现金收付款,不坚持唱收唱付的;

㈢大额现金支付,不坚持审批与备案登记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㈣办理存款,不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办理付款,不坚持先记账后付款的;

㈤储蓄业务每日营业终了,日报表与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开销户登记簿没有核对正确的;

㈥不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

㈦不及时处理联行业务的;

㈧不及时寄发联行信件、拍发电报的;

㈨事后复核(事中复核)不按规定程序审核的;

㈩信用、抵押、质押贷款科目使用不正确,短期贷款未能按贷款的行业规定准确使用贷款科目的;

(十一) 会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未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十二) 出纳人员离岗时,章印未入抽,钱箱未上锁的;结算柜使用章印人员离岗时,章印未入抽上锁的;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人员离岗时,重要空白凭证未入抽上锁的;

(十三) 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不齐,未填列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未在领用单上签名或加盖预留印签的;

(十四) 未按规定使用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的;

(十五) 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六) 未按规定设置齐全各类账簿的;

(十七) 压数机在办完业务后未能复位、上锁的;

(十八) 取现或转账时未认真折角核对印鉴的;

(十九)未按规定核查持票人身份证件的;

(二十) 传票调阅制度执行不好的;

(二十一) 传票装订不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二十二) 内外账务核对不及时,内外账务未能认真核对的,对账单回收率低的;

(二十三) 表内、表外贷款应收利息未及时入账的,已核销呆账贷款未及时准确进入表外核算的,低值易耗品未及时入表外科目核算的;

(二十四) 存单结清时存单与卡片未套打的;

(二十五) 国库经收处业务未按规定办理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违章操作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

㈠储蓄业务进行无折交易的;

㈡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不按规定审核证件和在有关凭证上批注证件内容的;

㈢办理存款挂失业务,不按规定审核有关证件,未按计算机操作管理要求打印的,不经主管授权擅自补发新存单(折)或补发新存单(折)不经存款人签收的;

㈣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不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登记不及时的;

㈤储蓄加密业务办理不严密的,冻结操作错误的,不打印相关资料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违规操作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元。

㈠业务专用章、重要空白凭证、密押未按规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的;

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和错账冲正的;

㈢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不符发现一项的

㈣未按规定双人管库、双人出入库、双人押运的;

㈤其它违反会计出纳制度规定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50元,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根据规定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㈠因工作失误,出现短款或出门差错的;

㈡长款后不找原因,以长补短或挪作它用的;

㈢客户存款、缴款时误多款,经办人员不退还客户的;

㈣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储户或客户存款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的、客户资金损失的,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违规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事项,造成损失或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 凡误收假钞,一律按误收假钞面额赔偿。

第十一条 凡丢失重要凭证、有价证券、重要印章,处罚责任人100元。

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㈠未经联社批准,随意垫支其他应收款的;

㈡经办员丢失账卡不及时报告,擅自补制的;

㈢无合理合法取款凭证即付现金的;

㈣截留、转移客户及其他资金的;

㈤无理拒付、退票、压票的;

㈥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窃取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伪造存单(折)冒领存款的;

㈡用已兑付的有价凭证,重复领取现金的;

㈢内外勾结或伪造挂失,冒领存款的;

㈣挪用、转借库存现金或备用金的,挪用客户资金的;

㈤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抵制、不劝阻、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

㈥签发空头汇票、本票的;

㈦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存贷款不及时入账的,责令限期纠正,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纪律处分,并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五条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并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程序列支修理费等相关费用,购置低值易耗品无批复的、及挪作他用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七条 报表反映不真实,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 科技部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元。

㈠计算机设备外表不整洁、灰尘较大,键盘、打印机内有大头针等细小金属体;

㈡未按规定填写机房工作登记簿;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

㈠主机房或电脑桌未加锁管理;

㈡UPS电源线路上,拖带台灯、点钞机、电热台板等用电设施;

㈢未按规定做好各种业务数据的备份,未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对备份介质进行保管;

㈣未执行对公、储蓄业务实时记账、实时复核;

㈤对公储蓄业务每月事后稽核项目不完整、无记录;

㈥代收税业务操作错误,致使纳税人无法纳税申报;

㈦信贷管理信息录入错误,当日未核对,与会计日报数据不一致;

㈧各类业务打印资料,打印不合规、不完整,装订不及时、不合规;

㈨营业期间未整点收看联社通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㈠操作员密码未登记密码登记簿并入库保管;

㈡操作员未按要求期限(一个月)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密码;

㈢操作员密码丢失、泄露;

㈣操作员离岗时,未将系统退至登录状态(login);

㈤在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运行与业务无关的软件程序;

㈥丢失本单位已备份的数据介质;

㈦虚假录入信贷管理信息,导致领导决策失误;

㈧网络业务凭证要素审查不严,造成差错或损失的操作行为;

㈨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擅自操作计算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软件及数据管理要求,擅自修改应用程序,发生数据丢失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利用计算机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信贷部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

㈠借款人只盖章未签字,或由没有授权委托的经办人代签;

㈡合同利率未填写或未准确填写的;

㈢质押贷款未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存单未办理止付通知的,止付通知未登记盖章的,存单卡片未加盖“质押止付”字样的;

㈣贷款到期日未填写的,还款方式未填写的;

㈤担保人只盖章未签字的,或直接由借款人代签的;

㈥合同未按规定进行一式多份复写的;

㈦合同填写缺项和随意涂改的;

㈧合同上未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

㈨借款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㈩借款合同、申请书、借款借据相关要素不相符的;

(十一)使用无效身份证件的;

(十二)借款合同、申请书、借款借据、质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止付通知书、展期申请书与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十三)还款方式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或未按约定还款方式计息的,违反利率政策,故意不按规定利率计收利息和加罚息的;

(十四)贷款合同混用的;

(十五)未按规定要求编号的。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证和质押贷款的质押存单未及时交会计部门进表外科目核算,并入库保管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元。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

㈠“三岗”运作不正常,存在缺岗、审核不严,或岗位不清的;

㈡最高额担保贷款未按规定操作的,或贷款到期日超过担保到期日的;

㈢抵押贷款未按规定操作的,或贷款到期日超过抵押期限的;

㈣质押贷款本金未按规定存单金额打折或用单位存款证实书为个人或单位办理质押贷款的;

㈤单位及个私经济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贷款,必须领取贷款卡,未领取贷款卡的;

㈥贷款展期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

㈦未按规定登记借款户经济档案、贷款台账、工作日志和大额会办登记簿的;

㈧按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2万元以内的贷款每季度检查一次,2万元以上的贷款每月检查一次,经检查发现少一次的。

第二十五条 质押物、抵押物评估缺少依据的,发现一笔处罚责任人3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六条 发现跨区域贷款的,一笔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程序超过联社授权的额度和授信的范围发放贷款的,或化整为零发放贷款的,大额贷款未报批的,发现一笔处罚责任人50元,责令限期纠正,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放报批贷款时必须先录入信贷咨询系统,联社会办后,在网上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发放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九条 贷款合同无效,发现一笔处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条 对信贷档案管理不善,或到期未按规定催收,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发现一笔处罚责任人100元,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正常贷款办理转据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二条 经联社认定的岗位清收贷款因责任人管理不善,被重新界定为责任清收的,发现一笔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 为谋取个人私利,自批自贷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的,并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令限期收回贷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擅自为企业、事业、机关等部门经营活动或借款提供担保的,提供虚假对账单的,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贷收息的按以贷收息金额的5‰处罚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擅自突破贷款限额,超过规模发放贷款或月中超限额的,发现一次按超过金额的5‰处罚责任人,并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稽核部分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主任(负责人)每月至少坚持查一次库存现金、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和组织一次全面的民稽核工作,缺一项处罚20元。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单位每月民主稽核的处罚20元。

第六章 安全保卫部分

第三十九条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保卫方面的文件、通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每月学习不少于一次(看记录),少组织一次学习处网点负责人20元罚款。

第四十条 员工熟悉营业、守库、接送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和“四防”处置预案,会使用消防器材和自卫器械,如员工不能掌握上述安全知识和技能,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安全组长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器材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低于三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如少检查一次处组长和安全员各20元罚款。

如查而不纠的给予组长和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营业期间通勤门未锁定,发现一次处以责任人2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营业备用现金控制在10万元以内,收入的大宗现金要及时入库保管,营业备用现金过大处出纳、复核分别2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营业期间临柜工作人员防卫器械人手一根,置于便于取用的位置。

如无器械或摆放位置不当处责任人2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营业终了要关锁好所有门窗,未做到的处以责任人2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各网点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网点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3人,并配一名兼职安全员,落实具体的安全保卫措施。

未建立安全领导小组的处网点负责人30元罚款,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未及时调整的处网点负责人3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网点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火灾的应急预案,凡制度和预案不全的处网点负责人3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要建立与当地公安部门和邻近单位的联防组织,未建立联防组织的,处网点负责人3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营业终了营业员办公桌抽屉不上锁,自卫器械、灭火器移入值班室保管,未做到的处责任人30元罚款。

第五十条 遵守“三人当班、双人临柜”制度,因网点负责安排不当,不能达到“三人当班、双人临柜”的处网点负责人50元罚款,因员工擅离职守,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营业期间通勤门未关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营业期间严禁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发现一次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接送款的安全操作规程,密切配合联社押运人员安全接送款,如违规操作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联社特许,非业务临时工不允许参加夜间值班守库(含替他人临时代班),否则处网点负责人50元罚款,如发现非业务临时工替值班守库人代班,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各网点要保持24小时不脱人,要安排好中午及下午下班至夜间值班期间的守护人员。

值班守库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并及时记载值班记录。

凡因安排不当,形成单位无人值守,处网点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营业终了要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印章、压数机、账册等入库入柜保管,发现一项未入库保管,视情节处当事人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值班守库人员不按时到岗或脱岗除给责任人罚款200元外,同时给予个人纪律处分。

第七章 人事教育部分

第五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发现一项一次处罚当事人10元。

㈠上班时间未佩挂工号牌;

㈡当班人员衣着不整;

㈢接柜时未站立服务;

㈣接柜时未使用文明用语;

㈤接柜时使用服务禁语;

㈥接听电话未使用规范用语;

㈦参加单位会议、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迟到。

第五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发现一项一次处罚当事人20元。

㈠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自离岗;

㈡上班时间吃零食、看书、看报、收看电视、听音乐、做私事;

㈢营业场所内外不整洁,环境卫生差;

㈣单位的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无故缺席的;对一年中无故缺席两次及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一年内凡因违反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被联社处罚三次及以上的,给予下岗处理。

第六十一条 发现旷工一天处罚当事人100元;旷工三天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保全部分

第六十二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未明确专人登记、管理抵债资产和依法收贷资料,每次罚款20元。

第六十三条 负责登记、管理抵债资产和依法收贷资料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20元。

⑴未及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和依法收贷台账的;

⑵未及时和未按要求上报抵债资产、依法收贷报表与材料的;

⑶丢失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

⑷未及时向主任反映法律文书时效,造成法律文书失去时效的。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执行的代理人(信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罚款20元。

⑴未按要求准备诉讼、执行材料的;

⑵未按规定到庭时间参加诉讼、执行的;

⑶未执行依法收贷擅自进行调解的;

⑷未及时将诉讼、执行情况向主任和资产保全科反映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营业网点会计、主任是直接责任人的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会计、主任是内部管理的责任人,会计另按营业网点其他内勤处罚金额合计数的10%进行再处罚,主任另按营业网点其他所有人员处罚金额合计数的10%进行再处罚。

第六十六条 缴纳的罚款一律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联社检查人员应出具客观、公正的书面检查记录,对知情不报或不按处罚规定处罚的,以同等的金额处罚检查人。

第六十八条 处罚的金额在季度考核款项中向责任人扣划。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 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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