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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

三财预[2003]8号

关于印发《三水区区级单位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区政府关于积极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增强财政收支信息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水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精神,参照省级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制定了《三水区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

 

附件:

三水区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三水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

财政国库改革办法通知

抄送:

区人民政府 区审计局 区监察局 各镇(街道办)财政所

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办公室2003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三水区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三水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参照省级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前提下,合理确定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

在不改变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权限前提下,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

通过改变现行财政性资金缴拨方式,减少资金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省财政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第三条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实现资金运作。

区本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见附件1)由下列五类银行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即区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即区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如统发工资专户、政府采购专户等。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四)预算外资金专户,即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特设专户,即区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区政府批准或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结算,当日余额为零。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由区财政局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管理。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区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见附件2)和财政授权支付(见附件3)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区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上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区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提出的设立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经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并填制区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4)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各一份。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二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下同),应随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是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区财政局批准的授权预算单位当月支付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基层分理行需汇总代理支付业务并报主办行,由主办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

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并严格按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并接受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区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三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资金性质和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区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账册管理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二条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三条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四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5)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八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

正常经费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四十九条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上年同期的支出数编制(剔除不可比因素)。

区市财政局实际下达的部门预算与市财政局确认的分月用款计划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重新审批。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填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汇总表》报区财政局经办业务科审批。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须于每月15--20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审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并于每月结束前10个工作日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用款计划。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区财政局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区财政局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五十三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在收到区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当期计划用款时,应当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五十八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五十九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其具体操作规程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的程序执行。

第六十条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6),报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六十一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7)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8),经区财政局预算科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六十二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同时,必须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第六十三条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9)发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区财政局总预算会计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五条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在当日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

00前办理。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清算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已清算的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用款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对确需支付的资金,区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八条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区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九条每月25日前,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区财政局预算科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打印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10)和《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件11),经区财政局预算科加盖预留印鉴后,分送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件12)。

第七十条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滚存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国库科。

第七十二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3)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单笔支取额度超5000元以上的须经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确认,《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方能生效。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七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当月《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和预算单位送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资金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五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国库科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八条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14),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国库科和预算单位报送财政资金支出月报表。

支出日、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第七十九条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必须在每日(旬)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每月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报达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国库科和预算单位。

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第八十条每月15日前,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本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情况表》(附件15)报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八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八十二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

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十三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区财政局年度终了统一与代理银行主办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区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设立和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

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提供财政信息管理查询系统;

(七)其他应属财政而上述未尽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及时向区财政局预算科报送国库单一账户收支日报表,彼此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区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审核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八十六条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按照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请拨资金;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七条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向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按时向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和对账。

(四)接受区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三水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八条除区政府批准或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八十九条区财政局预算科、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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