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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企业资金审计报告
篇一:
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
行]》的通知
杭财企[201X]897号
杭州市财政局
201X-10-25
201X-9-16
201X-10-25
业务管理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编辑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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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审计机构:
为规范杭州市财政资助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报各项财政资(补)助项目的支出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未单独设账核算的项目,从201X年起,财政及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申请财政(补)项目原则上均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其中,对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实施审计后出具。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企业申请财政资助的项目,根据业务约定,按照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并依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企业要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项目专项审计,按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今后不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文件,授意、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审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
《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2:
《指导意见附表》
附件1:
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申报财政扶持企业项目的信息质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的作用,规范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结合近年来财政资助项目的审计做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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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企业申请杭州市各项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主要以投资额为资助依据的专项资金)的项目。
国家对有关资助项目实际投入额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审计报告和附表构成,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审计项目的情况和审计结论三部分;附表是项目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二章审计报告
一、委托项目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及税号;企业实收资本的构成情况。
(二)企业申请资助当年及上一年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如销售、盈亏、重大投资等情况,以及经营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两年获得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资助情况以及当前正在申报其他各类财政资金情况,其中:
已获得资助情况按表列格式内容进行披露(详见《企业已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正在申报情况用文字进行披露。
(四)企业管理规范情况,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诚信纳税,申请资助企业当年和上年有无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五)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审计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调整、变化及其他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或用款计划)、资金构成、建设(或研发)周期、批准日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
(三)项目实施周期、实施情况、实际完工效果。
(四)项目是否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是否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三、审计结论要点
(一)项目实际投入额
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实际投入额是计算项目财政资助额的依据。
项目实际投入额确认的一般原则: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的相关凭证、账册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按相关会计科目增加额为基础进行确认。
企业开办费用、企业场地购置或租赁支出、生产原料采购和生产性支出、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支出等不得作为实际投入额。
实际投入额按以下三类划分,具体标准:
1、工业类投入项目
工业类投入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工业信息化应用、海洋经济等项目,以及高技术、集成电路、信息服务业、医药等产业化项目。
项目实际投入额主要为设备投资额,包括通过购置、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固定资产(设备)价值;其它投入(如土建投入)须直接用于项目,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2、研发投入项目
研发投入项目主要包括集成电路、信息服务业、医药等研发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1X]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④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⑤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⑥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⑦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⑧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如有多个研发项目同时进行研发,费用的分摊必须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否则,不列入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额。
3、服务类投入项目
服务类投入项目主要包括商贸发展、物流业、服务业引导、各类平台建设等项目。
项目投入额主要包括商业设施改造装修、设备(设施)和软件购置(构成无形资产)投入,有研发内容的,可包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核心研发人员工资。
其它投入须直接用于项目,且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二)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的内容是否与备案、核准、确认的内容相一致;项目实际的实施时间,是否在项目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实施。
(三)项目申请资助情况
本项目的实际投入额是否和企业已获得及正在申请的其他财政资助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存在重复,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四)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
项目完工后,企业已取得的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包括:
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创汇,以及其他显著效益情况、社会效益情况。
(五)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付款(或分摊)情况
已付款(或已分摊)、未付款(或未分摊)情况,未付款(或未分摊)金额需说明原因,若为研发项目应披露费用的分摊原则。
(六)项目实际投入额的发票取得情况
已取得、未取得发票情况,未取得发票金额需说明原因。
(七)实际投入额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本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包括:
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八)项目投入中关联交易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情况,有或没有均需进行披露,如存在关联交易,应对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进行说明;
(九)项目投资主体和申请主体情况
取得的原始发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十)搬迁企业项目特别情况
申请资助企业为杭州市搬迁企业的,其搬迁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披露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情况,包括:
搬迁补偿资金总额、房屋建筑物补偿额、设备补偿额等,同时需披露企业申报项目资助当期的固定资产总额、房屋建筑物总额、设备总额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1、其他对使用本专项审计报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审计报告附表
审计报告附表内容可通过《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服务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以下简称“财务清单”)来反映,主要是对审计结果的过程反映。
财务清单可根据项目投资的大小,多页提供,每页需小计反映,终了有合计金额;也可根据需要增加栏次。
财务清单需反映的信息主要有:
一、工业性投入项目发票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账户处理、设备名称、发票号码、供应或服务商、入账金额等。
研发投入项目费用发生或分摊的记账凭证号码、账户处理、内容摘要、发生金额等;技术受让等发票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账户处理、发票号码、入账金额等;
服务性投入项目发生或分摊的记账凭证号码、账户处理、发生金额等;技术受让等发票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账户处理、发票号码、入账金额等;
二、付款所附记账凭证的号码、付款金额等;
三、转入固定资产的记账凭证号、转账金额等;转入无形资产或技术开发费的记账凭证号、转账金额等。
四、工业性投入项目在附表中每笔投入发生额需按购入、付款到转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反映;研发投入项目在附表中每笔投入也需按费用归类进行反映;服务性项目在附表中每笔投入应分类分别进行披露。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篇二:
关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审计部[201X]011号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公司接受专项用途的资金管理情况如下:
12项专项资金又分为两类:
征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
四项专项资金都取得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拨付证明,明确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
第1-3项有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第4-12项没有。
可以说公司所取得的专项资金分两种类型。
三.不征税收入及征税收入
第一类不征税收入:
第1-3项830万应为不征税收入。
无论是财税[201X]87号还是财税[201X]70号,都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350万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范围,适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80万有市级拨付资金部门资金管理文件,300万区级拨付资金部门管理文件。
因此,1-3项专项拨款中,350万、180万、300万可以享受到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
既然政府部门给予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对企业的一种扶持,就应该将这一政策做完善,真正使企业得到实惠。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
公司取得的350万投资补助是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武发改工业(201X)530号转发湖北省201X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计划,文件依据是湖北省鄂发改投资【201X】1261号,属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为国家补助资金,可参照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比照执行。
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
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置相关科目进行核算。
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类征税收入:
第4-12项专项资金101万元没有专项资金管理文件,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是按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处理的政策依据。
应税收入在核算上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公司取得财政专项资金得到的实惠
企业从财政取得的款项830万,企业可以说取得了无息贷款,按3-5年期贷款利率6.9%计算,专项基金预计资本化600万,230万费用化。
企业得到的实际好处是节约5年利息费用约200万。
资本化600万国家将以折旧不允许税前抵扣的方式逐步收回。
五.未能遵循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公司补交所得税及财政处罚风险。
从财务中心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分析:
财务中心收到投资补助后,没有单独建账核算,没有体现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
据财务人员反映,天健审计事务所要求财务中心在年末将所有到账专项资金,视同应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天健事务所要求调整所得税额不能说没有道理。
201X年收到的专项资金180万、300万已在天健事务所的建议下调整缴纳了所得税,201X年350万也要补交所得税。
三项专项资金交纳所得税207万。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一旦被拨款部门认定,款项没有按核定项目实施使用投资补助。
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有可能将要受到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的处罚,也会给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六.企业在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应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这里的5年不是指5个纳税年度,而是指取得资金后的连续60个月内;第二,如果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在第六年转作应税收入处理了,则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按不征税收入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
因此,企业在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应弄清财税[201X]70号文件精神,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审计部建议:
财务中心对于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会计上进行单独建账核算,体现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
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运用好。
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审计部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篇三:
杭州市财政扶持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
浙宏会(201X)审号
希赛瓶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希赛瓶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了贵公司201X年1月至201X年9月承担的“全球车间系统(GSFS)及生产支持系统应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资情况。
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的投资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
[201X]897号)和《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1X〕271号、杭财企一〔201X〕434号)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查阅了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察看了现场,核对账物的一致性,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
贵公司(有限)由x投资设立,于年月日在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为: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
贵公司(股份)系经x批准,由发起设立,于年月日在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为: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元,股份总数股(每股面值1元)。
贵公司(外资)系经x批准,由ClosureSystemsInternational(HongKong)Limited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年月日在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为: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
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出资万元,占
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
贵公司的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为x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号为浙税联字。
(二)企业申请资助当年及上一年的基本经营情况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X年度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201X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元,利润总额为元,净利润为元;当年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
(贵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业经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文号为x号。
)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X年1-月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201X年1-月度实现营业收入元,利润总额为元,净利润为元;当年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
(贵公司201X年1-月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三)企业申请财政资助情况
1、贵公司当年和上两年申请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资助并已获得财政补助的情况详见《企业已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
2、贵公司年月正在申请财政补助(用文字进行披露)
(四)企业管理规范情况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声明书,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没有诚信纳税且当年和上年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二、审计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调整、变化及其他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或用款计划)、资金构成、建设(或研发)周期、批准日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
(三)项目实施周期、实施情况、实际完工效果
(四)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计结论
(一)项目实际投入额
根据贵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对照贵公司填报的《《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服务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审计确认该项目投入×万元,其中:
;;;。
(二)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的内容是否与备案、核准、确认的内容相一致;项目实际的实施时间,是否在项目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实施。
(三)项目申请资助情况
本项目的实际投入额是否和企业已获得及正在申请的其他财政资助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存在重复,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四)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对该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执行了审阅工作,审阅工作包括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年月至年月实现销(来自:
:
财政扶持企业资金审计报告)售收入万元、税金万元、利润万元有重大错报。
(五)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付款(或分摊)情况
已付款(或已分摊)、未付款(或未分摊)情况,未付款(或未分摊)金额需说明原因,若为研发项目应披露费用的分摊原则。
(六)项目实际投入额的发票取得情况
已取得、未取得发票情况,未取得发票金额需说明原因。
(七)实际投入额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本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包括:
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八)项目投入中关联交易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情况,有或没有均需进行披露,如存在关联交易,应对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进行说明;
(九)项目投资主体和申请主体情况
取得的原始发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十)搬迁企业项目特别情况
申请资助企业为杭州市搬迁企业的,其搬迁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披露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情况,包括:
搬迁补偿资金总额、房屋建筑物补偿额、设备补偿额等,同时需披露企业申报
项目资助当期的固定资产总额、房屋建筑物总额、设备总额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1、其他对使用本专项审计报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四、本报告仅供贵公司“”项目向x申请专项资金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表:
1、企业已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
2、《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服务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
浙江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
201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