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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详解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规范现场作业安全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生产作业活动。

3职责

3.1各部门对本部门作业安全负责

3.1.1落实安全作业证制度。

3.1.2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3.1.3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

3.1.4贯彻落实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3.1.5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

3.1.6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3.2安全科职责

3.2.1负责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2.2公共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公共场所作业安全管理。

3.2.3检查各单位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内容

4.1安全作业证管理

4.1.1厂对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4.1.2上述9项作业的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危险化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1.3各部门在进行4.1.1所述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

4.1.4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按4.1.2各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1.5符合安全作业证办理条件,而未办理安全作业证,禁止进行危险性作业。

4.2警示标志管理

4.2.1各部门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4.2.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部门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4.2.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部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

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2.4生产部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

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直接作业环节

4.3.1危险性作业

对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作业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进行作业。

4.3.2承包商作业

承包商进入厂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厂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厂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厂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

安全科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4.3.3危险化学品作业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作业。

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4.4.1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4.2《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2.1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4.2.2安全科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并督促吊装部门编制吊装施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4.4.2.3项目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表。

4.4.2.4符合编制吊装方案条件的,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4.4.2.5《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部门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4.2.6作业人员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警止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2.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4.4.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执行。

4.5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5.1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活化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5.2.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由动火点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安全科各持一份备查。

作业证格式见附表,《作业证》保存期为1年。

4.5.2.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级别加以区分。

4.5.2.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5.2.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5.2.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5.2.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4.5.2.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5.2.8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72h,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5.2.9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5.2.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审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5.2.1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签字终审批准。

4.5.2.1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5.2.13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部门和安全科进行监督管理。

4.5.3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5.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5.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5.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5.4.4凡部门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4.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5.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的规定执行。

4.5.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5.5.1特殊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执行。

4.5.5.1.4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5.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5.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5.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5.1.8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含氧量不得超过21%。

4.5.5.1.9凡在有可燃物或堆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5.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摆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5.1.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爆晒。

4.5.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5.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5.2.1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部门负责人、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部门的安全员、厂安全科人员、保卫人员,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5.2.3动火作业前,生产部门要通知厂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5.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5.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5.6.1动火分析由安全科用专用检测仪检测。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测爆检测。

4.5.6.2测爆分析的测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5.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检测。

4.5.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5.7.1如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测试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5.7.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体积百分数)。

4.5.8动火作业的其他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的规定执行。

4.6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4.6.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6.2《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6.2.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审批、管理。

4.6.2.2动土申请部门在安全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部门。

4.6.1.3施工部门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给动土申请部门。

4.6.2.4动土申请部门从施工部门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科,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4.6.2.5动土作业审查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

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6.2.6动土申请部门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一份,安全科留存一份,施工部门留存一份,保存期为一年。

格式见附表。

4.6.2.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4.6.3动土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的规定执行。

4.7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4.7.1断路作业,是指在厂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7.2《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7.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部门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4.7.2.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安全科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格式见附表。

4.7.2.3断路申请部门在向安全科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部门。

4.7.2.4断路作业部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其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作业申请部门。

4.7.2.5断路申请部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安全科审批。

4.7.2.6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部门,第二联由断路申请部门留存,第三联安全科备案,保存期为一年。

4.7.3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的规定执行。

4.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4.8.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造成坠落的作业活动。

4.8.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8.2.1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审批。

4.8.2.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厂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8.2.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厂安全科审核后,报厂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8.2.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科留存,保存期为1年,格式见附表。

4.8.2.5《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部门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8.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AQ3025-2008的规定执行。

4.9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4.9.1设备检修作业,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9.2《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9.2.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检修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4.7.2.2《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厂安全科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见附表。

4.7.2.3设备检修部门在向工程部领取《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其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交设备使用部门填写应填内容。

4.7.2.4设备检修部门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交工程部审批。

4.7.2.5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设备检修作业部门,第二联由设备所在部门留存,第三联工程部备案。

保存期为一年。

4.9.3设备检修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安全规范》AQ3026-2008的规定执行。

4.10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

4.10.1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夜、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10.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0.2.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管理,格式见附表。

4.10.2.2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10.2.3禁止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10.2.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所在部门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部门负责人确认、厂生产部审批。

4.10.2.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部门、所在部门各一份,生产部负责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4.10.3盲板抽堵的安全要求和措施,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的规定执行。

4.11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4.11.1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堂、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1.2.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办理,格式见附表。

4.11.2.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4.11.2.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安全科审批。

4.11.2.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法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11.2.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由作业负责人、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科各持有一份留存,保存期为一年。

4.11.3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8的规定执行。

4.12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4.12.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2.1.1厂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部门向工程部提出申请,经工程部主管审批后,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进行接线作业。

4.12.1.2厂防爆区域内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部门向工程部提出申请,经工程部主管初审签字,由安全科批准,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进行接线作业。

4.12.1.3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其项目主管负责人向工程部提出申请,经工程部主管、安全科签字批准后,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进行接线作业。

4.12.1.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第一联由安全部或工程部留存,第二份由用电部门留存,保存期为一年,格式见附表。

4.12.2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4.12.2.1对于临时用电,由工程部确定专人负责。

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4.12.2.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4.12.2.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部门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

工程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4.1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

4.13.1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

4.13.2管理要求

4.13.2.1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13.2.2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13.2.3厂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科和生产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13.2.4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13.2.5高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WBGT指数测量与计算方法、接触高温作业时间测量与计算等具体见GB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

4.13.3技术措施

4.13.3.1技术部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13.3.2生产部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4.13.3.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

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13.3.4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4.13.3.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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