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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大社会组织,在21世纪之后得到了飞速发展并推动着社会进步。

其在社会领域影响广泛,涉及公共事业、环境保护、文化、经济、农业等多个方面。

  现阶段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平均规模较小、资金严重不足、专业人才占比低等等。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1508家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有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最突出问题。

尤其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爆发之后,非营利慈善组织遭遇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直接导致全国捐赠总额出现首次下降,光中国红十字会当年受捐赠额就同比减少了23.68%(数据来源:

《2012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

由于非营利组织几乎无利可图,筹资上又缺乏政府的强制力,所以一般潜在投资人没有足够动机进行资金支持,因而对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但非营利组织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协调与治理社会、倡导与影响政策方面发挥着难以被替代的作用,维持并发展非营利组织事业是加快社会进程的必须之举。

  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在社会中发挥更大、更深入的作用,就必须拥有良好的筹资能力,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本文以解决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问题为出发点,在确保非营利组织职责履行的前提下,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筹资困难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提高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筹资方式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相较于中国更早,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更加深入,但由于各国社会在发展阶段及文化上存在差异,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也存在差别。

Levitt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他认为除去政府和私营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为非营利组织,它的核心使命是公共社会利益。

LesterM.Salamon(2002)认为,只要一个社会组织符合以下五个性质(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中的三个即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这个定义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国外研究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往往侧重于两点:

组织使命是服务于社会;营利不应分配于私人(会员、成员),而应当留给需要其帮助的社会成员。

我国并无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又被称为事业单位,即利用国有资产从事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两种组织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者不具有所有权,不得要求经济回报。

  据民政部统计,1988年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总数仅为4446个,但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接收社会捐赠达470.8亿元。

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当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非营利机构的筹资能力,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其所筹建的项目进行资金募集的能力。

它实际上是非营利组织与潜在的资金提供者进行沟通,引起对方的共鸣和兴趣,最终愿意为其项目进行无偿投入并不求资金回报的过程(见图1)。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经营及营业外收益、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

经营及经营业外收益主要包括经营收益、政府支持和接受捐赠。

其中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产品服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政府支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税收优惠以及人才输送。

负债筹资主要有长、短期借款和BOT筹资。

权益筹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通常受到较多限制而应用较少。

  对于这些筹资方式募集资金应当维持的比例,国际上一直存在争议。

联合国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应当有一半以上来自于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捐赠,而不是来自于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而LesterM.Salamon(2002)认为,非营利组织不能成为一个以私人捐赠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组织,因为这样带来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极高,应当适当地寻求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援。

目前在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经营收益的管理较为严格,譬如2011年福建省旅游局就对在QQ团购福州站上销售“港澳游贵宾券”的海峡非营利组织研究院予以喊停,并责令其停止相关非法宣传和经营活动。

但同样的行为在日本则会受到鼓励,日本政府鼓励本国非营利组织进行“服务、产品上的创造”,“努力提高营利活动收入在组织总收入中的占比”。

对于政府或公共部门的扶持,各国政府均采取支持态度,但力度方面存在差异。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一大部分以国有资产经营的公共事业单位脱离了政府编制而进入市场,一时难以进入完全自我筹划、自我管理的阶段,这些经济实体一时难以脱离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或补贴。

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研究数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仍然有超过50%来源于政府投入或补贴,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

在美国,慈善捐赠在非营利组织筹资中占据重要地位,Druker认为,美国的志愿精神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巨大,对政府减轻赤字压力或增加盈余的效果“令人惊讶”。

  二、非营利组织筹资现状

  

(一)筹资机制存在先天不足

  政府的运作模式是将来自于纳税人的财政收入用于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需要公共物品所以会主动且愿意为此纳税,而且税收具有强制性。

企业的运作模式是企业从投资人处取得资金,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加工再造获取利润,将一部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投资者根据资金回报率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模式是:

非营利组织将资金提供者(政府、消费者、捐赠人)的资源进行再分配,而受益者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并不是同一群体,且二者之间基本不存在任何交易。

正是由于“出资人”与“受益人”的错位,导致“出资人”出资意愿完全取决于本身的财务状况、志愿精神、非营利组织的劝募能力,而非“出资人”的主要诉求―经济利益。

同时当下人均收入水平依然不高、全民公益氛围尚未形成,非营利组织也缺少直接的激励方式,使得筹资机制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克服。

在筹资机制不足这个问题没有明显缓解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长期筹资能力的建设非常困难。

  

(二)对政府直接投入依赖性较高

  目前非营利组织从政府或公共部门扶持所获取的资金仍占总资金来源的51.31%,其中包括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45.33%,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5.98%。

较高的筹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非营利组织从性质而言也是非政府组织,自身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等重大决策都应由会员进行而不受其他外部力量影响。

而现在大多数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施以援手,必然有其政治上的考虑,政府一般会以资金支持为条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使其有效地配合政府。

非营利组织对直接投入的依赖增加了政府转移支付的周转次数和中间成本,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难以接受监督,极易发生权力寻租等圈钱交易。

  (三)经营收益少

  我国非营利组织经营收益占总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到20%,而同期欧美国家的比重已经达到了36%。

事实上,随着公民理念的提升,购买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已经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且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在1995年从法律上确定了经营收益在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的合法地位,但在实务当中对于非营利组织出现超额利润的管理也相当严格。

由于非营利目标和超额利润的矛盾经常受到公众与媒体的监督,导致非营利组织在营利行为的发展和营利范围的拓展上束手束脚。

另外,部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市场要求,设计过程从上而下,消费者无法表达其个性化需要,他就很可能选择不成为其会员,即不接受其服务。

再有,资金运营能力不足,闲置资金难以通过投资增值。

非营利组织对资金增值的要求较小,主要是因为其对资金的安全性进行考虑,管理者不敢随意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进行运作,导致机会成本较高。

最后,非营利组织在资金运营方面的人才也较为稀缺。

  (四)劝募手段单一,慈善公信力缺失

  普遍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应该是以慈善捐赠为主的,但由于公信力缺失、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心理(自己不捐赠且认为总有别人捐赠援助)和潜在捐赠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我国难以具备强大的慈善捐赠条件。

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劝募手段一般为组织募捐和个人捐款,一般没有稳定的捐赠金额。

捐赠往往是伴随着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项目建设等开始或发展的,这种运动式的捐赠能在短期内聚集到大量的资金与物品,之后的分配权一般都在政府、救灾办、项目办或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手中。

如果遇到巨大自然灾害很难将如此大量的物资在短期内很好地在受灾者中消化,建立日常化、稳定化的物资劝募渠道非常重要。

  近年来频发的炫富、贪腐事件常常与一些大型慈善组织挂钩,部分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严重不足,这些都导致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项目建设产生了强烈质疑,非营利组织公信力落入低谷。

2011年“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中民慈善捐助中心发布了《中国慈善透明报告(2011)》,仅有8%的受调查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情况表示满意,76%的被调查公众表示未收到任何慈善组织的信息,对于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财务信息,仅有3%的受调查公众表示获得过。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几乎没有。

  三、非营利组织项目筹资对策

  

(一)在附有限定回报率条件下吸收权益筹资

  权益筹资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筹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之下,这种方式完全可以借鉴到非营利组织。

我国的法律并无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出资人,所以非营利组织吸收权益资金是可行的。

有人担心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目标会因此从追求公众福利偏向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用剩余回报率和限定经营管理权解决。

  将营利组织的权益筹资模式移植到非营利组织中,可以刺激非营利组织向市场发展,积极与政府合作,以建设公共事业获取额外资源(资源回报率一般应高于当地资产回报率),在保证公益性的前提下,将业务收入在留足项目经费、留存收益后再进行利润分配。

要限定股东在非营利组织中日常管理、项目建设的决策权限,设定最低投资回报率,维护股东权益。

  当年股东收益=当年业务收入-当年项目经费-当年留存收益-其他

  最低年投资回报率=(最低年回报额/总投资额)×100%

  要限制投资回报率,使其低于同期债务投资报酬率和股权投资报酬率,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以短期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排除,确保出资人以公益为主的初衷,保证非营利组织能以社会利益为行事指南。

  

(二)择机采取BOT负债筹资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是多数用于大型工程建设的一种筹资方式。

它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模式可以是: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授予特许权,拥有项目经营权的非营利组织委托一家或几家企业对该项目固定资产进行筹资建设,在建设完成的固定期限内这些企业拥有该项目的经营权,所经营收益归入企业,期满后无偿转让给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采取BOT筹资方式的项目一般都应用于筹资成本高、回收期长的基本设施建设。

  BOT筹资方式的成功运行,能让需要得到帮助的群体在短时间内得到公共事业带来的生活质量上的提升,同时营利组织也获取了应得的经济收益。

目前在我国这种新的筹资方式已经开始运用,但大多是中国企业参与他国的公共事业建设。

我国非营利组织一般不具有同政府讨价还价的话语权,致使目前大量非营利组织的项目仍集中在助学建校、医疗援助方面,而较少涉及到取水工程、暖通工程等大型项目建设。

  不可忽视的是,BOT筹资也常常会出现沟通成本过高、一定期限内对项目失去控制、运营难度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非营利组织付出切实的努力,引进专业人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争取与政府多沟通、多合作。

  (三)促进产品及服务转型,增加经营收益

  会员是非营利组织生命力的源泉。

非营利组织进行任何业务活动都必须要有足够数量和素质的会员。

一般而言,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会要求会员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一来作为项目活动的一种重要资金来源,二来也成为组织日常管理活动的经费。

非营利组织在产品和服务上的设计应当以消费者为导向。

为了扩大这部分收益,在遵从目标的前提下可借鉴企业的营利模式,设计相应的筹资方案。

  非营利组织在为某一项目进行筹资时,往往可以伴随着某些产品和服务。

比如统一服饰、优质售后服务和有纪念意义的小礼物。

要从产品和服务细节入手打造非营利组织的独有形象,甚至于品牌影响力,以便能为会员企业以及会员个人带来较强的声誉提升或满足感。

在前期对消费者加以区分,有侧重地选择潜在会员,使得定制产品和服务更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不仅如此,为了获取持续不间断的资金来源,需要更为稳定的客户群体,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方案,来增加客户的稳定性。

  (四)利用媒体增强公信力,刺激慈善捐赠

  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出现的慈善丑闻打击了国内民众对于慈善捐赠的热情,甚至于倒逼政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以求平息“民愤”,这些负面新闻加上媒体对此类事件的极大渲染导致我国慈善捐赠并没有达到它应达到的高度。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的管理体系,应一步刺激慈善捐赠,平衡非营利组织收入结构。

  媒体宣传是非营利组织吸引慈善捐赠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非营利组织在面对负面新闻时,应当抱以危机处理的谨慎态度,对负面新闻内容当中所指出的当事人或事件予以详细的调查并做出合理的处理,利用微博、微信等当下热门的媒体沟通工具,随时与民众沟通,打消民众可能的疑虑,澄清谣言,给民众留下秩序井然、赏罚分明的内部控制印象。

对非营利组织内不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区域的财务报表、重大捐赠、大额项目建设等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积极运作媒体关系,保持正面、包容的姿态,提升非营利组织的形象与公信力。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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