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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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紫金县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一)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搞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种用地需求,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紫金县城市总体规划》、《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编制意义

编制紫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利于客观、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科学安排紫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证紫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

(三)编制依据

紫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依据包括: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5)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6)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2年度紫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34.00公顷以内。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2年度紫金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包括商服用地50.666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6.6667公顷,住宅用地20.0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6.66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公顷,特殊用地0.00公顷。

2012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用途结构表

单位:

公顷

用途

区县

合计

商服

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廉租房

用地

经济适用

房用地

商品房用地

其他住宅用地

紫金县

99.00

50.6667

26.6667

20.00

1.5

0.5

16.25

1.75

36.6667

0.00

0.00

0.00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以紫城镇、临江镇、古竹镇和九和镇为中心,规划期间,重点优化并适当扩大城镇建设范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园区的发展,按照“规划一片,建成一片,充分利用”的原则打造紫金县招商引资的主要载体并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结合紫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合理确定城区及各镇区建设规模,形成规模有序、组织合理的城镇体系格局。

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中心城区的发展规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保障重大项目的建设,并营造良好的生产与生活环境。

县域城镇建设过分分散,难以起到规模效应,必须在县域范围内集约发展,在空间表现上逐步集中(聚),充分发挥区域中心城区的辐射作用以及中心城镇的带动作用。

规划期内紫金县的城镇建设将以增长极发展模式为主导,辅之以沿重要交通轴线节点的发展模式。

以中心城区为增长极,中心镇和重点镇为增长点,将相邻的镇通过行政整合或经济整合联合起来,统一规划协调建设,通过主副发展轴辐射带动片区经济、县域经济发展,总体形成“一横三纵四区”(核心、轴线)的(区域)城镇地域空间结构:

“一横”:

沿省道242和S120沿线的主要城镇。

指西起临江镇,经柏埔镇、黄塘镇、紫城镇、中坝镇、敬梓镇。

依托省道242、S120形成。

该城镇发展轴城镇密集,城镇达8个,是县域主要一条城镇发展轴,也是河源市域一条主要的东西向城镇发展轴。

是一条沿省道分布的“省道产业经济带”,未来随着紫金工业化的发展,在省道242、S120两侧将形成省道产业带,利用省道的交通带动作用,形成产业带。

“三纵”:

第一纵是指东起紫城镇,经义容镇,到古竹镇,是东西向的产业发展带,依托S340形成。

是紫金县的东西大动脉,也是紫金县产业集聚的地带;

第二纵是指北起紫城镇,经瓦溪镇、九和镇、蓝塘镇,到凤安镇、好义镇和上义镇,成为紫金县西南-东北向的轴线。

依托S120形成。

该城镇发展轴城镇较多,城镇达10个,但城镇规模相对较小,是县域未来应强化发展的一条城镇发展主轴;第三纵是指北起紫城镇,经龙窝镇,到苏区镇和南岭镇,成为紫金县西南-东北向的轴线。

依托省道242形成。

目前该城镇发展轴比较薄弱,城镇间的联系不太顺畅,而在这一轴线上的城镇以山区农业经济发展为主,基本形成了一条山区农业经济发展带,今后的发展也应进一步突出当地经济发展的特色,走山区农业经济发展的道路。

该轴线是县域未来应培育的城镇发展轴。

“四区”:

紫金县域的经济发展受道路交通条件以及区域中心的影响巨大,因此在进行经济区规划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轴的联系问题,通过规划引导控制形成的几个有特色的地域,因此把紫金大致划分为四大组群,紫城镇片区(紫城镇、中坝镇、敬梓镇、瓦溪镇);古竹、临江片区(古竹镇、临江镇、柏埔镇、黄塘镇、义容镇);蓝塘片区(蓝塘镇、九和镇、凤安镇、上义镇、好义镇);龙窝片区(龙窝镇、南岭镇、苏区镇、水墩镇)。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优先和适度超前安排基础设施用地,引导、保障和支撑紫金县全面健康有序发展。

2、大力支持符合紫金县功能定位的产业用地供应,构建合理、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

优先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高效、高辐射力的现代制造业土地供应;优先支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商务服务及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供应,支持基础服务业用地供应;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土地供应。

3、适度加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建立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达标的地区或企业增加和优先安排一下年度的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根据紫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现状水平和趋势,规划期间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项目准入门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模式,盘活存量用地,加强对闲置地开发利用,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等途径,切实改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紫金县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用地保障。

严格依据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引导城镇建设,城乡建设用地拓展必须在规划所确定的控制圈内进行,对不在建设用地控制圈内选址的项目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不予批准。

通过合理配置城乡发展用地结构,提高城市产业集聚效益,同时,改变工矿用地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用地现状。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实行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制度,就是政府作为土地市场中的供地主体,要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等市场法则让渡土地使用权,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

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效应在于,土地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土地后,会最大程度地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高效利用土地资源,而这正是促进微观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营造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使行政权力退出市场,政府供地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有效地从源头上抑制了土地腐败,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制度性安排的“铁框架”。

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有竞争性的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开展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试点。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土地一级开发倡导统一规划成片综合实施,分块推向市场的原则。

经营性用地引导市场主体理性参与市场竞争。

五、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完善供地计划备案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正式下达前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严格实施供地计划。

供地计划是供地的前提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没有编制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本年度未完成的供地计划,可以纳入下年度供地计划,在编制下年度供地计划时一并编报。

(三)严格按程序调整计划。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生变化,部分计划执行确有难度的,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调整服从程序”的原则进行调整。

调整供地计划需经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小组集体研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调整计划获得批准的,县人民政府应予以重新公布。

(四)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于在交通条件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区域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供应用于承接中心城区疏解的人口的新城,在下一年度奖励不超过其相同土地面积的产业用地或基础设施用地指标。

(五)鼓励清查和盘活闲置土地。

对各地清查出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重新供应的,可直接供应土地,不需单独申请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六)建立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保障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执行。

对列入2012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切实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相关手续应予以充分支持;县政府对列入区指标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应进行跟踪管理,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以保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完成。

附录:

表1紫金县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

公顷

用途

区县

合计

商服

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

与公共

服务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水域

及水利

设施用地

特殊

用地

小计

廉租房

用地

经济适用房

用地

商品房

用地

其他

用地

紫金县

134

50.6667

26.6667

20

1.5

0.5

16.25

1.75

36.6667

0

0

0

注:

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2.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独立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计划供地情况直接统计在市本级,不单独统计。

3.廉租房用地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中的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具体细分见下附表2);

4.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归纳到住宅用地中的其他用地;

 

表2紫金县2012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情况表

单位:

公顷

区县

供应总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保障性住房用地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公共租赁房

限价商品房

 

中小套商品住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小计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中小套商品住房

划拨

出让

紫金县

20

0.9

0.5

1.75

0

0

1.75

0

0.6

0

16.25

10.55

71.5

注:

1.土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一级类统计;

 

表3紫金县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宗地表

单位:

公顷

序号

宗地编号

宗地位置

宗地面积

宗地用途

供应方式

供地时间

备注

1

紫城镇住宅用地

紫城镇(乌石村)

6.6667

住宅用地

划拨

2012年

城镇建设用地

(1)

2

紫城镇建设用地Ⅰ

紫城镇

3.3333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3

紫城镇建设用地Ⅱ

紫城镇

5.3333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4

紫城镇建设用地Ⅲ

紫城镇

3.3333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5

紫城镇建设用地Ⅳ

紫城镇

20.0000

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紫城镇小计38.6667公顷

6

临江镇住宅用地

临江镇桂林村

6.6667

住宅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建设用地

(1)

7

临江镇建设用地Ⅰ

临江镇江凹村

3.3333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单独选址

8

临江镇建设用地Ⅱ

临江镇梧峰村

3.3333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单独选址

9

临江镇工矿仓储Ⅰ

临江镇梧峰村

6.6667

工矿仓储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建设用地

10

临江镇工矿仓储Ⅱ

临江镇澄岭村

13.3333

工矿仓储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11

临江镇工矿仓储Ⅲ

临江镇澄岭村

3.3333

工矿仓储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12

临江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临江镇塘尾村

13.3333

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划拨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临江镇小计50公顷

13

古竹住宅用地

古竹镇雁头村

6.6667

住宅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建设用地

(1)

14

古竹镇建设用地

古竹镇岸头村

6.6667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城镇分批次

15

古竹镇工矿仓储

古竹镇平渡村

3.3333

工矿仓储用地

划拨

2012年

单独选址

古竹镇小计16.6667公顷

16

上义镇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上义镇

3.3333

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划拨

2012年

单独选址

17

好义镇建设用地Ⅱ

九和镇幸福、热水村

25.3333

商服用地

出让

2012年

单独选址

紫金县合计134公顷

注:

1.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

2.宗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统计。

3.宗地面积是初步计划面积,具体面积以实际供地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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