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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再教育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解读

陆浩

第一部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起草说明

一、制订的法律依据及背景条件

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的药学服务,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完成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的制订。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与执业药师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

2002年8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5条规定: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其中第5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机关是人事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的实施机关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这是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明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007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18条第2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见第12条第3自然段)。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国发〔2009〕12号)明确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要求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推动执业药师立法;并且明确指出:

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是执业药师,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要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在依法治国、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大环境下,面对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历史新机遇,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和队伍建设,提升执业药师自身的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发挥好执业药师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健康指导方面的专业价值和专业优势,制定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势在必行。

二、制订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制定国家层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职责做出统一的、严格的规定,是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3〕9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的第四项主要职责就是:

组织制订执业药师认证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标准。

指导拟订执业药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协助开展执业药师相关执业监督工作。

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其中注册在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有203,954人,占全部注册执业药师的83.8%,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执业药师的工作岗位在社会药店,他们活跃在药品使用的第一线,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力量。

目前,国内许多关键行业都制订了各自的业务规范或行为准则,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系列(200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对于指导和约束各类执业人员的业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此,通过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对于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确保其在执业过程中,能更加明确所担负的职责,更好地为患者和公众提供优良、规范的药学服务,以及保障执业药师的执业权利,引领执业药师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起草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自2013年初,就开始酝酿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于2014年11月14日在“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二期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作了《执业药师执业规范探讨》的专题报告。

同时,在对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队伍作了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执业药师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开始着手编写工作,并与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以及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共同探讨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制订。

在编写过程中,专家们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各行业规范并借鉴国际上相关药师执业标准,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执业药师队伍发展现状,确定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的结构和内容框架。

期间,分别于2015年4月2日、6月3日和7月19日,有关专家召开了三次制订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讨论会,从规范要解决的问题、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具体的内容、结构、语言文字表述等多方面进行论证研讨,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在执业药师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至2015年10月25日,共收到近四十份来自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2015年11月2日,召开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审定会,对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逐款逐条完善业务规范内容,最终审定形成《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稿,共六章三十一条。

经研究决定,本规范于2015年11月12日在“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第三期研讨会上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基本框架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共6章31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制订的宗旨,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对执业药师和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为处方调剂,共10条,规定了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处方调配的各项规定,包括对不合法、不规范处方的处理,处方用药适宜性的审查要求,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以及发药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用药咨询,共6条,规定了咨询服务的对象和服务的形式,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的咨询服务,对特殊用药和特殊人群的咨询服务,以及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第四章为药物警戒,共4条,明确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五章为健康教育,共3条,提出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分别表述了制订和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

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

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

(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

(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

(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

(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

(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

(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

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

(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

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条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用药原因;

(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

(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

(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

(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

(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

(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

(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

(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

(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

(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第三章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

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

(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

(三)用药依从性差的;

(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

(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

(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

(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

(八)所用药品的适应证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

(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

(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

(一)询问近期的疾病情况;

(二)询问近期服用的药品;

(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

(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应当为特殊人群(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儿童、65岁以上老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透析患者等)提供专门的用药指导,特别关注这些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点、病情状况、用药注意事项及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臵建议或就医指导。

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应当建立咨询记录,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标注。

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药物警戒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识别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

执业药师应当在审核处方、医嘱、药品标签、包装、药品名称、配方、发药、给药、用药指导及随访等全过程中防范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

第二十六条执业药师在日常的患者咨询和用药监护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五章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应当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

杨萌

第一部分保健食品基本知识

一、保健食品基本概念

(一)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的定义

1987年,日本文部省在《食品功能的系统性解释与展开》最先使用该词。

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生产销售单位,称为保健食品,学术上一般称为功能性食品。

2.保健食品必须符合的条件

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其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经过科学验证是肯定的。

同时,其功能不能取代人体正常的膳食摄入和对各类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保健食品通常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产的。

它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认为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种中间产品或加药产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药品是治病的,而保健食品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重在调节机体内环境平衡与生理节奏,增强机体的防御功能,以达到保健康复作用。

保健食品要达到现代毒理学上的基本无毒或无毒水平,而药品允许一定程度的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无需医生的处方,按机体正常需要摄取。

例如以下两款产品:

表1善存®佳维片产品信息表

产品名称

善存®佳维片

申请人中文名称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宝带西路4号

保健功能

补充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每片含:

维生素A323.6μg、β-胡萝卜素193.4μg、维生素D3.0μg、维生素E8.8mg、维生素B10.7mg、维生素B20.7mg、维生素B60.7mg、维生素C61.7mg、维生素B121.4μg、生物素18.2μg、叶酸254.7μg、烟酸8.4mg、泛酸3.1mg、钙267.3mg、镁123.8mg、铁9.3mg、铜1.2mg、锌6.8mg、锰2.1mg、铬31.3μg、硒31.1μg

主要原料

维生素A醋酸酯、β-胡萝卜素、维生素D3、维生素E醋酸酯、硝酸硫胺、核黄素、盐酸吡哆醇、抗坏血酸、氰钴胺素、生物素、叶酸、烟酰胺、泛酸钙、碳酸钙、氧化镁、富马酸亚铁、硫酸铜、硫酸锌、硫酸锰、吡啶甲酸铬、亚硒酸钠、微晶纤维素、羧甲基淀粉钠、羧甲基纤维素钠、二氧化硅、硬脂酸、硬脂酸镁、包衣粉

适宜人群

需要补充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成人

不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1次,每次1片,餐后服用,效果更佳

产品规格

1.33g/片

保质期

24个月

贮藏方法

密封、室温、置干燥处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替代药品;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请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表2善存多维元素片(29)产品信息表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50026

产品名称

多维元素片(29)

英文名称

VitaminsWithMineralsTablets(29)

商品名

善存

剂型

片剂

规格

复方

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

善存®佳维片属于保健食品范畴,功能声称只能是“补充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不允许出现“治疗”二字,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购买。

而善存多维元素片(29)属于药品范畴,用于预防和治疗因维生素与矿物质缺乏所引起的各种疾病。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表3维生素C泡腾片产品信息表

产品名称

维生素C泡腾片

保健功能

补充维生素C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

每片含:

维生素C200mg

主要原料

维生素C(L-抗坏血酸)、柠檬酸、碳酸氢钠、异麦芽酮糖醇、氯化钠、三氯蔗糖、聚乙二醇6000、香橙香精、桔子香精、香橙果粉、甜菜红

适宜人群

需要补充维生素C的成人

不适宜人群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每日1次,每次1片,用温水或冷水溶解后服用

产品规格

4g/片

保质期

24个月

贮藏方法

密闭,置阴凉干燥处

注意事项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本品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

表4药品维生素C泡腾片产品信息表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3022581

产品名称

维生素C

英文名称

VitaminC

剂型

原料药

生产单位

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

维生素C泡腾片同样有保健食品与药品,此外制作的维生素C泡腾片固体饮料属于食品范畴。

3.保健食品的分类:

根据保健功能

如缓解视疲劳、增强免疫、改善睡眠、减肥、辅助降血脂等。

根据产品形式

饮料、酒、茶、焙烤食品、片剂、胶囊、粉剂与口服液等。

目前保健食品以药品形式出现的较多,这也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与药品区别的误区。

根据科技水平

第一代——强化食品

强化食品的定义是,根据各类人群的营养需要(为消除营养缺乏病、为满足特殊营养消费群的需要,或为了普遍提高人群的营养水平),有针对性的将营养素添加到食品中去。

目前,欧美各国已将这类产品列入普通食品来管理,我国也规定这类产品不允许以保健食品的形式面市。

第二代——初级产品

强调科学性与真实性,要求经过人体及动物学实验,证实其生理功能。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大多属于此类。

第三代——高级产品

不仅经过人体及动物学实验证实其生理功能,而且需要查清具有该项保健功能的功效成分,以及该成分结构、含量、作用机理、食品的配伍性和稳定性。

与第二代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类的功效成分清楚,结构明确,含量确定,而第二代则往往未能搞清楚产品中起作用的成分与含量。

就我国目前的保健食品市场而言,现阶段的保健食品包括第二、三代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

而第三代保健食品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还不多见,且功效成分多数是从国外引进,缺乏自己的系统研究。

因此,如何加快功效成分的深层次研究和开发,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加速现有产品的更新换代,显得十分紧迫。

(二)功效成分

保健食品中真正起生理作用的成分,或称活性成分、功能因子。

富含这些成分的配料称为保健食品基料或活性配料、活性物质。

1.功能性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的分类根据其水解程度不同,可分为淀粉、多糖、低聚糖、单糖和糖醇。

在保健食品中常指不容易消化的糖醇、低聚糖和多糖类。

糖醇如山梨醇和木糖醇等。

低聚糖是由2~9个单糖分子的糖类物质,如棉籽糖和水苏糖等。

多糖指含有10个及10个以上单糖的糖类物质,如枸杞多糖、大枣多糖和魔芋多糖等。

2.功能性脂类

保健食品常用的功能性脂类主要包括多不饱和脂肪酸(n-3和n-6脂肪酸)和磷脂类。

n-3脂肪酸特别是α-亚麻酸、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和二十碳五烯酸(EPA),n-6类脂肪酸如花生四烯酸(AA)、亚油酸、γ-亚麻酸和共轭亚油酸,目前被广泛用于功能食品、婴幼儿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中。

磷脂是一类含磷酸的甘油酯,由多种含磷化合物组成,共有40余种,如大豆磷脂,对于维护细胞功能、增强细胞活力和促进细胞生长发育具有重要作用。

3.氨基酸、肽和蛋白质

氨基酸是蛋白质构成的基本单位。

蛋白质是由许多氨基酸通过肽键连接而成。

食物蛋白质中的氨基酸共有20余种,氨基酸因其所含有的侧链R基团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氨基酸,其物理和化学性质也不同,且在人体内的作用也有差别。

有些氨基酸是人体必需的氨基酸,必须由食物或外源性途径提供,有赖氨酸、亮氨酸、异亮氨酸、蛋氨酸、苯丙氨酸、苏氨酸、色氨酸、缬氨酸及组氨酸(婴幼儿必需)和精氨酸(条件必需)共10种。

非必需氨基酸是指在食物所供给的来源不足的情况下,机体可以用简单的氨基酸前体物质合成。

这些氨基酸共10种,为甘氨酸、丙氨酸、丝氨酸、半胱氨酸、胱氨酸、酪氨酸、天门冬氨酸、谷氨酸、脯氨酸和羟脯氨酸。

上述必需与非必需氨基酸均参与人体内各种组织蛋白质的合成与代谢。

保健食品常用的氨基酸有甘氨酸、精氨酸、赖氨酸以及氨基酸的代谢物,如牛磺酸和谷氨酰胺等。

肽是由2个或2个以上的氨基酸通过肽键(-CONH-)连接而成的化合物。

由2个或3个氨基酸分子组成的肽分别称为二肽或三肽,3个以上氨基酸组成的肽为多肽。

各种不同类型蛋白的水解物如低聚肽、多肽、酪蛋白磷酸肽等也用于食品功能成分。

蛋白质是动植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在生物体中比糖类少,但对生命体有着重要作用。

各种特定食物来源的蛋白质如大豆蛋白、乳蛋白、胶原蛋白以及各种功能性酶类,如辅酶Q10等,常用于保健食品的开发。

4.维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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