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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精选多篇)

  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

  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劳务地点有效期限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数量销售地点有效期限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货物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额缴纳税款使用发票

  名称发票份数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

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

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须知

  一、纳税人须提交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

  2.已完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注:

所有复印件空白处,企业写上“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签上经办人名字及日期,并加盖企业的公章,合同超过1页的,合同封面盖完整的公章,侧面盖骑缝章。

  外出经营证明应在外出经营前办理,外出经营结束后,应按时找专管员核销。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已到10日内仍未向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停止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需下载填写打印的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

  注:

以下四种情形的,地税机关不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企业按规定应在北京当地完税:

  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

  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依据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京地税征〔2014〕393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4〕423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法规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三、?

?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时间:

2014-4-22来源:

毕税官作者:

毕君业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227号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

  交税务登记证件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进行经营活动。

  6、外出经营活动的时间如何确认

  国税发47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外管证》过期了,应当怎么办?

  国税发104号文件规定: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外管证》到期后,可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8、企业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9、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如何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该单位在结清税款,缴销在经营地购买的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外管证》归还纳税人。

  10、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供的材料

  建筑安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1、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外管证》?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2、建安企业外出施工应当开具《外管证》

  国税发227号规定: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3、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应具备的条件

  中标通知书;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外管证》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应及时填发外出经营证。

其他行业比照建安业办理。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到国税开,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外管证》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纳税从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工作报告《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进行经营活动。

  6、外出经营活动的时间如何确认

  国税发47号文件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来源:

-如何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_税月风云_新浪博客

  7、《外管证》过期了,应当怎么办?

  国税发104号文件规定: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外管证》到期后,可由纳税人回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开具。

  8、企业如何办理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9、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如何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该单位在结清税款,缴销在经营地购买的发票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将《外管证》归还纳税人。

  10、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供的材料

  建筑安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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