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报:
电软统综1表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制表部门:
信息产业部
表 号:
电软统综1表
批准文号:
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06年底
2006年月
填报单位:
代码
指标名称
计算
单位
年初至本期
累计
去年同期
累计
1010
单位个数
个
1020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万元
1021
软件收入合计
万元
1022
其中:
软件产品收入
万元
1023
系统集成收入
万元
1024
软件服务收入
万元
1030
其中:
软件出口额(含集成及服务)
万美元
1031
其中:
软件外包出口额
万美元
1040
利润总额
万元
1050
税金总额
万元
1060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万元
1070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报送要求:
每月10日前报至市信息产业局软件处,电子信箱:
rjch@
传真:
85913330联系人:
戴淑伦
审核要点:
1.1021=1022+1023+10242.1020≥1021
3.1030≥10314.1030≤1022+1023+1024
企业填报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类型
代码
注册类型
代码
国有
110
私营
170
集体
120
其它内资企业
190
股份合作
13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10
国有联营
141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20
集体联营
142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
230
国有与集体联营
143
港、澳、台商投资般份有限公司
240
其他联营
149
中外台资经营
310
国有独资
151
中外合作经营
320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9
外商独资
330
股份有限公司
16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4)行业代码(5位):
软件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5位组成具体代码填写,按照下表《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填写。
软件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
一、软件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软件企业的主导产品来划分;二、凡软件企业主导产品跨软件制造、系统集成制造和软件服务三个行业中的二个以上,销售收入相对较大的一个来划分软件企业的行业;三、软件企业的行业划分在一段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行业归属。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部行业代码
软件行业分类
备注
E
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业
E6201
软件制造
E6202
系统集成制造
E6203
软件服务
(5)地区(市)代码(2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6)单列市代码(1位):
指国家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即:
大连市为“I”;宁波市为“2”:
厦门市为“3”:
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
除以上单列市以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填“A”。
其它城市免填。
(7)单列企业(集团)代码(2位):
指由省及省以上批准的企业集团填写。
除下列部级以上企业集团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按下列相应代码填写外,其它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填写.
单位名称
代码
单位名称
代码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Ol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17
彩虹集团
02
天津电子信息集团公司
1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08
中国华录集团
16
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03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12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10
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13
上海仪电控股公司
11
熊猫集团
06
中国振华集团公司
07
深圳赛格电子工业集团
09
中国电子企业集团(CEC)
15
(8)国有控股企业代码(3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
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份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制和相对控股。
①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对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协议控股)
代码
控股经济分类
代码
控股经济分类
----
公有控股经济
211
私人绝对控股
(110)
国有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
非公有控股经济
232
外商相对控股
(210)
私人控股
注意:
企业在填报“控股经济分类代码”时,不得填写110、210、220、230四个代码,由我部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9)自营出口代码(1位):
主要反映企业是否有产品自营出口权。
有产品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为“l”,产品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免填。
(10)自定义代码(两格4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3、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A.企业名称:
软件产业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
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
有的企业有几个企业名称和公章,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B.企业法人代表:
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c.母公司法人代码:
有母公司的软件子公司,务必要正确填报其母公司的法人代码。
D.邮政编码:
按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E.企业开业时间:
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F.企业地址:
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应包括乡(区、镇、街)名称和门牌号。
如果本软件企业所属的若干个分公司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总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G.填表人姓名:
指填制本表的统计员姓名。
H.电话号码:
按本软件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单位综合统计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填写。
I.传真号码:
有传真电话的软件企业填写本单位传真电话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指本软件企业在互联网络上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指本软件企业在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企业域名。
L.软件企业认证号及认证机关:
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M.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关:
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N.CMM/CMMI认证号及认证机关:
经CMM/CMMI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名称.
0.IS09001质量认证号及认证机关:
经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
在相应的“口”内打“√”表示。
4、“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的说明
软件企业将自已的主要业务,如软件研发、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等主要业务.按本单位软件产品在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排序,从大到小填写名称、产量等。
(最多填3种)
5、有关统计范围的解释及说明
(1)软件企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
独立核算法人软件企业:
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台同。
c.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单独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软件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软件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软件统计工作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
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
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
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
集体经济组织。
D、联营企业:
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
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其他内资企业:
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形式。
A、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面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台向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
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6、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审核要求
(1)本标识库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
(2)企业法人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企业营业状态、省市代码、计划单列市和集团代码的填写不能超出上述范围,代码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
(3)此标识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录入工作。
二、软件企业主要指标年报(电软统企2表)指标解释
近几年来,我国软件业高速发展,新的企业不断涌现并出现了很多较有实力的知名软件公司,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
由于软件业的统计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一些客观情况和原因。
因此,考虑到软件业统计工作的现状,我部在2004年的统计年报制度中单独设置了《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电软统企1表)》、《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由软件企业填报,构成了完整的“软件业企业统计年报制度”。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软件企业主要指标》,是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软件企业生产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经济效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全面了解和分析软件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提供了基础统计资料。
(一)关于软件产品方面的解释和定义
1、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系指成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以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信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既包括各种常见的通用型产品,如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辅助工具软件等,也包括某些特别用户专门定制地定制型产品.如某些制造企业专门定制的生产过程控制软件等。
2、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是指进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3、软件服务:
软件服务涵盖软件产品在流通应用领域中的多个服务环节,包括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技术培训,售中过程的组装调试.售后的运行维护,以及日后的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等多种相应的服务。
广义上的软件服务还包括软件外包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软件服务和相应的专业化服务.国际上有些国家.习惯上把所有围绕软件产品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称为信息服务。
4、软件外包服务:
软件外包指企业将其软件与服务业务通过合同方式分包给企业之外的服务提供者,是企业将软件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开发、定制、测试、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服务工作委托给服务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的一种业务模式。
软件外包分为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有的翻译为跨境外包)两种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软件的跨境外包已成为跨国公司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必然选择。
本制度规定,有软件外包服务的企业,凡以外汇结算的外包项目,都算作“软件外包出口”,除将外汇结算收入换算成人民币计入“A13软件服务收入”中外,还要以“万美元”为单位计入“A16软件服务出口额”。
同时在软件收入明细表中填列“E301060000(六)软件外包服务”。
注意在明细表中“软件收入”以“万元”为单位,“其中:
出口”以“万美元”为单位。
(二)软件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反映软件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
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全部主营业务的收入总额。
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2.软件产品收入:
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行开发、研制并销售所获得的收入和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
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为“El”软件产品收入的合计数一致。
3.系统集成收入:
指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把相应硬件、软件及相关的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2”的系统集成收入的和一致。
4.软件服务收入:
指企业应用软件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软件与系统维护、培训、咨询服务等软件服务收入。
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3”的软件信息服务收入的和一致。
5.软件收入小计:
包括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三项。
不包括本企业除软件经营业务范围外的其他方面营业收入。
6.软件产品出口额:
指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7.系统集成出口额:
指软件企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