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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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xx银行市场竞争力,促进城镇化建设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高贷款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化建设贷款是指xx银行在城市郊区与县域范围内(包括城市郊区卫星城镇、重点镇,县、县级市所辖的县城、重点镇、专业特色镇、综合性小城镇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拆迁安置等项目建设的贷款。

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城镇化建设贷款可分为:

(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指实施主体为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供水、供气、供暖、供电、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治理、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贷款。

指实施主体为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进行与城镇居民生活需求相关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贷款中涉及县域高级中学与县域医院贷款的,执行我行《县域高级中学贷款管理办法》与《县域医院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土地整理贷款。

指实施主体集中整合城镇土地资源,对旧城镇、旧工矿、旧厂房、旧村庄等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或指标,并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或指标进行出让,以项目经营收入、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四)棚户区改造贷款。

指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等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我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相关管理政策。

(五)安置房建设贷款。

指实施主体为改善城郊和县域居住环境、整合农村与城镇土地资源,对分散、老旧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补偿,并进行安置房项目建设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的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六)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指实施主体根据城镇规划,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就业与产业支撑,对园区(含工业园区、科技园区、xx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进行土地平整、水电气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标准厂房、职工住宅、配套商业设施与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七)城镇综合开发建设贷款。

指由一个实施主体统一进行的包含上述两项及以上建设内容的城镇化建设,以项目经营收入、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我行还款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贷款对象合法。

贷款对象应为承担城镇化建设职能、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项目建设合法。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城镇化规划与产行业政策,取得有权审批部门的相关批文。

(三)还贷资金来源充足。

城镇化建设贷款必须确保项目自身现金流及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其他合法收入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不得介入未明确具体还款来源、依靠未来一般财政收入还款的项目。

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包括税收返还收入、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财政资金返还部分、政府偿债基金等。

第四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涉及房地产与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的除外)比照执行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和转授权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的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政府批准、授权或委托从事城镇化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城镇化建设职能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符合银监会监管规定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

第六条 区域条件

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区域(县、县级市、城市郊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编制了科学可行的城镇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政府有明确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财政、税收、土地利用等配套政策。

(三)地区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较快,具备城镇化建设的经济基础。

(四)城镇对外来人口的吸纳能力较强,最近三年城镇常住人口持续增长。

(五)地方财政上一年度一般预算收入不低于10亿元(允许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剔除不得用于归还贷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统计),或虽低于10亿元,但政府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00%、偿债率(当年偿还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不超过15%。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项目或区域,可不受本款区域条件限制:

1.还款资金完全来源于项目经营收入(不含财政返还的专项资金与其他综合收入)的城镇化项目。

2.对明确给予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可在落实专项资金账户监管的基础上,在专项资金到位之前,为其提供周转性贷款支持,但融资本息不得超过已核准的专项资金总额,专项资金到位后须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3.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或规划重点建设的开发区和新区,以及列入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的县市。

4.总行、一级分行核心客户办理的城镇化建设贷款业务。

第七条 客户条件

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权部门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及以上。

(四)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

(五)资产负债率75%(含)以下。

(六)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划区域内依法从事城镇化建设(批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职能等)。

(七)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借款人若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按我行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除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条件外,须符合我行《城镇化建设信贷政策指引》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十)xx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项目条件

(一)城镇化建设项目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与当地城镇发展规划。

2.项目须取得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实施的批文、核准或备案批复,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须取得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按环保部门规定无须进行环保评价的项目除外)。

3.涉及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

4.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并先于我行贷款或与我行贷款同步到位。

国家或xx银行对项目自有资金比例有更宽

松规定的,从其规定。

5.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6.除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条件外,符合我行《城镇化建设信

贷政策指引》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纳入当地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是当地政府主导与推动

的重点项目。

2.具有明确、合法、可靠、充足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内所生

的现金流及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3.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4.水电气暖等供排项目须符合我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信贷政策》等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

(三)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具有明确、合法、可靠、充足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所

产生的现金流及相应收入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2.涉及教育行业的贷款,须符合我行《教育行业信贷政策》的项目准入条件。

3.涉及医院的贷款,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有关规定。

(四)土地整理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土地整理规划的相关规定。

2.项目的实施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取得相关批复。

3.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将项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或指标出让收入用于偿还贷款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县关于安置房建设等政策制度规定。

2.按规定履行了关于安置房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合法合规。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

4.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5.具有明确、合法、可靠、充足的还款来源,在贷款期内所生

的现金流及相应收入能够保证按时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6.不得介入存在拆迁纠纷的安置房建设项目。

(六)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

2.园区应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3.园区发展定位准确,与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域优势结合紧密。

(七)城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还需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城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和核准文件。

2.项目涉及土地整理的,须取得国土部门的同意或批复;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将项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或指标出让收入用于偿还贷款的批准文件。

3.项目涉及居民房屋拆迁的,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合法合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

4.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土地出让市场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测算可行。

5.项目涉及园区建设的,应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

第九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应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项目实施后的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综合开发建设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年;土地整理贷款、安置房建设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入、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监管要求及xx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十二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优先采用土地、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对借款人实力较强、运作管理规范、项目前景明朗、还款资金来源能够落实的项目,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质)物应为抵押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他财产。

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具备相应担保资格和能力,符合xx银行担保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由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除须提交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

(一)当地政府城镇或城乡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当地政府出台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财税优惠、土地利用、产业扶持等支持政策文件。

(三)载明客户从事城镇化建设的营业执照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客户从事城镇化建设的会议纪要。

(四)项目涉及土地增减挂钩的,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项目实施增减挂钩的批复文件。

(五)项目涉及园区建设的,须提供列入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园区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初步了解借款人及项目主要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

第十六条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贷款申报后,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和评估

(一)城镇化建设贷款调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除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如借款人概况、项目概况、贷款偿还能力、贷款担保、贷款风险因素等方面)外,还应重点调查:

1.城镇经济环境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居民与农民可支配收入是否符合区域准入条件;建设项目是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

2.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规划是否经上级政府批准;当地政府出台的财政、税收、土地利用等支持政策及其对项目运作的影响等。

3.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能力,以此判断项目是否具备产业支撑。

4.当地人口总量、城镇与农村户籍人口数量、城镇常住人口数量,以及最近三年当地总人口、城镇与农村户籍人口、城镇常住人口的增长情况,并以此判断项目建设是否与当地人口城镇化的进程相适应。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应重点调查:

1.对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供电、污水处理项目,须调查借款人是否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明,项目是否取得国家节能减排相关证明文件,评价项目是否具有垄断性地位。

近三年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供电、污水处理建设发展情况,成本费用情况及收费标准。

调查本项目运行期内,收费标准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并测算运营期内项目效益情况。

2.对有通行费收入的道路交通项目,要调查项目收费方式及标准是否已经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在城镇交通体系中的地位,其他同等道路交通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等;采用收费权质押的,要调查办理出质登记和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的可行性;对以通行费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的项目,要对项目车流量进行预测分析,并结合收费标准进行收入预测;成本预测

主要内容为管理费用、维护保养费、财务费用等费用;综合收入和成本预测情况,测算项目经济指标、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

(三)土地整理贷款、安置房建设贷款还应重点调查:

1.借款人是否具备土地整理、安置房建设资质。

2.借款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土地整理、安置房建设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拆迁与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

4.项目还款来源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调查区域内土地与房地产市场情况,并根据历史土地交易价格评估项目经济可行性。

(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应重点调查:

1.园区建设是否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规划与区域布局要求。

3.园区企业入住率、园区工业总产值等相关标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4.园区土地或厂房出让、出租收入,财政税收返还与项目其他合法收入是否能够覆盖项目建设成本和贷款本息。

(五)城镇综合开发建设贷款应根据项目涉及的具体建设内容,分别对照本条

(一)、

(二)、(三)、(四)款规定开展项目调查与评估,同时应重点评估项目综合收入能否覆盖建设成本与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调查意见和评估告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基本资料审查、风险性审查、操作规范性审查、效益性审查等方面。

第十九条 贷款审议

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合议会)审议。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

审议同意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放款审核岗进行放款审核,根据项目进度及自有资金到位情况逐笔核贷,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政府财政返还资金作为还贷来源的城镇化建设贷款实行资金专户封闭管理。

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并与借款人、财政主管部门(涉及土地出让的还应包括土地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确保贷款项目的财政专项返还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全部归集到专户,专项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行应对借款人实施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

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并向上级行报告,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贷后管理工作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镇化建设贷款信贷系统管理群(C3)标识操作:

在凭证“部门特色”中选择“农村城镇化贷款”项下的相关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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