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内容解释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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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内容解释试行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内容解释(试行)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建设评价内容解释(试行)
一、评价指标设置
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评价内容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产出水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污染减量及效果、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绿色消费、循环文化、保障条件等9个方面,分解为共41个建设评价类别、67项具体建设评价内容。
同时,按照因地制宜的创建原则,针对常规能源、矿产资源、传统制造业等产业主导型城市的创建,设置了可选的特色条件,共包含8项建设指标。
以上各类指标均以创建申请年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年。
循环经济示范县建设评价内容与示范城市类似,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利用水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污染减排及效果、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绿色消费、循环文化、保障条件9个方面,分解为37个建设评价类别、54项具体建设评价内容,其中,大部分循环经济示范县建设评价指标与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指标相同,可直接参考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计算方法。
循环经济示范县建设评价内容中有5项是特有指标,在本文“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的“(十)循环经济示范县专有指标”中予以解释。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1)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计算方法:
统计年鉴中“人民生活”栏下“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一项。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财政能力
(2)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水平
指标解释:
财政收入指政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财政年度)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含转移支付)。
计算方法:
市(县)人均可支配财政收入=市(县)财政收入÷市(县)常住人口。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财政部门。
3、结构调整
(3)一、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指标解释:
指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别实现的增加值占市(县)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计算方法:
第一产业增加值比重=第一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第二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4)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指标解释:
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三大领域,可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3)》进行核算。
计算方法:
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5)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
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及各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分解任务,各申请城市(县)完成分解任务的情况。
计算方法:
根据各省、市分解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要求,申请城市(县)完成该指标的情况。
该指标为定性指标,填写“完成”或“未完成”。
数据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或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布的结果。
需提供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考核结果,并附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量)和落实(完成量)情况。
4、产业集中度
(6)产业园区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指标解释:
产业园区是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目录(2006年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
计算方法:
产业园区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产业园区增加值÷市(县)地区生产总值×100%。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二)资源产出水平
5、资源利用水平
(7)资源产出率
指标解释:
指地区生产总值与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
资源产出率(元/吨)=地区生产总值(元,不变价)÷一次资源消耗量(吨)。
本地区一次资源消耗量由以下3项构成:
本地区化石能源消费当量。
由本地区标煤能耗折算,折算关系式y=1.1274x,y为化石能源消耗当量(吨),x为标煤能耗(吨标煤)。
本地区一次资源消费量。
本地区工业企业的一次资源消费量。
一次资源统计应至少包括10种:
铁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石灰石、磷矿、硫铁矿、原木、工业用粮。
如本地区消耗的特色大宗一次资源(金属矿、非金属化学矿,不包括岩石、砂土等建筑材料)不在上述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加统计品种,但不超过3种。
本地区二次资源消费量扣除重复计算后对应的一次资源消费当量。
本地区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消耗的二次资源,扣除由本地区生产的重复计算部分,再折算为对应的一次资源消耗当量。
二次资源包括:
钢铁、有色金属材料(铜、铝、铅、锌、镍)、水泥、水泥熟料、磷肥、硫酸、木材。
扣重部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测算。
如本地区消耗的特色大宗二次资源(金属材料、化工原材料等)不在上述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加统计品种,并确定相关折算系数,但新增的对应一次资源种类不超过3种。
参考折算系数(钢铁折铁矿=4.4;铜折铜矿=190;铝折铝土矿=4;铅、锌折铅锌矿=20;镍折镍矿=120;水泥折石灰石=0.87;水泥熟料折石灰石=1.3;磷肥折磷矿=2.2;硫酸(100%)折硫铁矿=1.45;木材/锯材(立方米)折原木(吨)=0.9)。
数据来源:
需由具体统计获得,不得进行估算。
一次资源及二次资源消耗数据的统计方式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工作方案。
该统计方法仅适用于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的地区资源产出率统计核算工作。
各地区需提供测算时间段内的GDP、各项资源消费量、二次资源扣除重复计算量、所采用折算系数等原始数据。
如暂未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工作,需说明拟开展的具体时间,对没有具体时间安排的,此项指标不通过。
6、能源利用水平
(8)能源产出率
指标解释:
指一定范围内生产总值与能源消耗量的比值,反映单位能源的产出情况。
计算方法:
能源产出率(元/吨标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综合能耗(万吨标煤)。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7、水资源利用水平
(9)水资源产出率
指标解释:
指地区生产总值与市(县)总用水量之比。
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不包括生态用水。
工业用水指工业新鲜用水量;生活用水指城镇生活用水供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农业用水指毛灌溉用水量。
计算方法:
水资源产出率(元/吨)=市(县)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市(县)总用水量(万吨)。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8、土地利用水平
(10)建设用地产出率
指标解释:
指二三产业增加值与城市(包括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计算方法:
建设用地产出率(元/平方千米)=市(县)二、三产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市(县)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千米)。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三)减量化
9、清洁生产
(11)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
指标解释:
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比重。
计算方法:
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市(县)规模以上企业数量×100%。
数据来源:
清洁生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10、节能情况
(12)节能年度和进度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
指城市(县)的节能年度和进度指标完成情况。
计算方法:
单位GDP能耗=市(县)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市(县)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
根据省、市分解下达的节能指标要求,考核市(县)节能年度和进度指标完成情况。
该指标为定性指标,分别填写年度指标和进度指标的完成情况,“完成”或“未完成”。
进度指标是指按年份累计后的完成情况。
数据来源:
节能主管部门。
11、节水情况
(13)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县)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新鲜用水量。
计算方法: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吨/万元)=市(县)新鲜用水量(吨)÷市(县)工业增加值(万元,不变价)。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水利部门。
(14)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
计算方法: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市(县)农业净灌溉用水总量(亿立方米)÷市(县)农业毛灌溉用水总量(亿立方米)×100%。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
(15)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指标解释:
制定了当地主要工业行业和公共用水定额标准,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
非居民用水指的是国家《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不包括城市居民用水。
计算方法:
提供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或有关文件。
该指标为定性指标,填写“是”或“否”。
数据来源:
水利部门、城建部门、节水主管部门。
12、节地情况
(16)工业园区平均建筑密度
指标解释:
指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方法:
工业园区平均建筑密度=工业园区的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17)集中政府机关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市(县)集中建设的党政综合行政办公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单位编制人员的比率。
计算方法:
集中政府机关办公楼人均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市(县)集中建设的党政综合行政办公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相应单位编制人员数量(人)。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部门。
(四)再利用和资源化
13、农业废弃物利用水平
(1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重量占秸秆总重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化、秸秆还田、编织和作为燃料,但不包括野外(田间)焚烧、废弃等。
计算方法: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重量÷秸秆产生总重量×100%。
数据来源: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统计部门。
(19)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污量与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畜禽粪污利用量÷畜禽粪污产生总量×100%。
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
14、工业废弃物利用水平
(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各工业企业当年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对往年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不包括处置量)占当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数据来源: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15、建筑废弃物利用水平
(21)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占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的比率。
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计算方法:
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量÷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6、水资源再利用水平
(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率。
工业重复用水量指工业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循序用水、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工业用水总量指工业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等于工业用新鲜水量与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算方法: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100%。
数据来源:
节水主管部门、统计部门。
(2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总量的比率。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量指城镇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农业、绿地浇灌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景观等)等方面的水量。
计算方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总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17、再生资源回收水平
(24)城市建成区规范化回收站点比例
指标解释:
指城市建成区规范化回收站点占全部回收站点的比重。
规范化回收站点指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号]《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商办改函(2007)103号]《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的回收站点。
计算方法:
城镇建成区规范化回收站点比例(%)=规范化回收站点数量÷全部回收站点数量×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
(25)主要再生有色金属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主要有色金属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主要再生有色金属回收率(%)=主要有色金属回收利用量÷主要有色金属生产量×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供销部门。
(26)废钢铁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废钢铁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废钢铁回收率(%)=废钢铁回收量÷废钢铁产生量×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供销部门。
(27)废纸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废纸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废纸回收率(%)=废纸回收量÷废纸产生量×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供销部门。
(28)废塑料、废橡胶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废塑料、废橡胶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废塑料、废橡胶回收率(%)=废塑料、废橡胶回收量÷废塑料、废橡胶产生量×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供销部门。
(29)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率(%)=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量÷废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供销部门。
18、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水平
(30)城区餐饮企业废弃物集中回收率
指标解释:
指城区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回收的餐厨废弃物量占餐厨废弃物产生总量的比率。
餐厨废弃物是指食堂、餐饮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
计算方法:
城区餐饮企业废弃物集中回收率(%)=城区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回收的餐厨废弃物量÷城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总量×100%。
餐厨废弃物产生总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
(31)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城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总量占回收总量的比率。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量是指餐厨废弃物回收总量减去处置后产生的弃渣、废水等非资源化量之后的量。
计算方法: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总量÷餐厨废弃物回收总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
(五)污染减量及效果
19、污染物减排的年度目标
(32)实现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年度目标
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情况。
计算方法:
根据分解下达的污染物减排指标要求,当地主要污染物的实际减排量与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年度减排目标进行比较,分行填写各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每行填写“完成”或“未完成”(需提供有关证明)。
数据来源: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实际减排结果。
20、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33)年AQI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指标解释:
建成区内认证监测点位的每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执行。
如暂没有开展AQI数据监测,可用API数据替代,但需注明。
计算方法:
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100(二级)的天数,也即是空气质量级别为二级以上的天数。
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21、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
(34)城市规划区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例
指标解释: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城市规划区地表水水体环境质量,城市规划区内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计算方法:
城市规划区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例(%)=城市规划区地表水水体中达到和优于Ⅳ类标准的省控监测断面数量÷城市规划区地表水体省控监测断面总数×100%。
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水利部门。
(六)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
22、建成区道路交通
(35)人均道路面积
指标解释:
建成区内拥有的道路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计算方法:
人均道路面积(平方米/人)=建成区内拥有的道路面积÷建成区内常住人口。
数据来源:
交通管理部门、统计部门。
(36)主要干道高峰时段平均车速
指标解释:
建成区主要干道早晚高峰时段的平均车速。
计算方法:
由交通部门在建成区主干道设立监控点,测量工作日主要干道高峰时段的年平均车速(千米/时),需提供具体的统计测算方法。
数据来源:
交通部门。
23、排水系统
(37)新城区雨污分流,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指标解释:
新城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版)规定的高限建设。
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计算方法:
该指标为定性指标,填写“是”或“否”,并提供有关证明。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24、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
(38)城镇生活污水达标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经市(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并且能够达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相应等级的生活污水处理量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城镇生活污水达标处理率(%)=处理后达标的城市生活污水量÷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100%。
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部门。
25、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
(39)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
无害化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数量占城乡生活垃圾清运量的比率。
无害化处理是指处理后使生活垃圾不再污染环境,目前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无害化处理方法。
计算方法: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城乡生活垃圾清运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40)城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小区比例
指标解释:
城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小区数目与城区居民小区总数目的比例。
计算方法:
城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小区比例(%)=城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小区数÷城区居民小区总数×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部门。
26、园林绿化
(41)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建成区内城市常住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等(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计算方法: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常住人口数(人)×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园林部门等。
27、绿色建筑
(42)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指标解释:
城市(县)新建建筑中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GB/T50378-2006)的建筑占全部新建建筑的比率。
计算方法: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城镇新建建筑中执行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数量÷新建建筑总量×100%。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3)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面积
指标解释:
指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面积。
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是指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计算方法:
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改造项目清单及涵盖面积。
数据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节能主管部门。
28、生态保护
(44)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
指标解释:
能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
计算方法:
地方政府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文件以及现场查看。
国家进行信息检索和查证。
该指标为定性指标,填写“是”或“否”。
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水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七)绿色消费
29、绿色产品推广
(45)大型商超节能产品销售比例
指标解释:
是指大型商场、超市销售的节能产品数量占销售总量的比例。
节能产品是指根据国家《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义,在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品(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计算方法:
大型商超节能产品销售比例(%)=大型商超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产品销售量÷大型商超全部能效等级产品销售量×100%。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
(46)绿色照明产品推广量
指标解释:
绿色照明产品是指由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以照明产品能效限定值、能效评价值、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划、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性能要求等为依据认证后的绿色照明产品。
计算方法:
绿色照明产品的消费量(个)。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
(47)城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
指标解释:
指使用符合城市限粘、县城禁实指导意见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量与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
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2005]33号)和《“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1]2437号)的要求。
计算方法:
城市限粘、县城禁实目标完成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100%。
数据来源: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墙改办)。
(48)城区节水器具普及使用比例
指标解释:
指城区生活节水器具使用量与城区生活用水器具总量的比值。
节水型器具是指符合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要求的产品。
计算方法:
城区节水器具普及使用比例(%)=城区生活节水器具使用量÷城区生活用水器具总量×100%。
数据来源:
节水办。
(49)再制造产品销售额
指标解释:
指维修服务市场的再制造产品的销售额。
计算方法:
需要提供销售的品种。
数据来源: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30、可再生能源
(50)城区非化石能源使用户数占总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
城市建成区使用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居民户数占总居民户数之比。
计算方法:
非化石能源使用户数占城区总户数比例(%)=城市建成区使用非化石能源的居民户数÷城市建成区总居民户数×100%。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供电部门等。
31、一次性用品消费
(51)星级宾馆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推行程度
指标解释:
指不主动提供一次性产品或出台减少一次性产品消费措施的星级宾馆占本地区全部星级宾馆的比率。
计算方法:
星级宾馆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推行程度=不主动提供一次性产品的星级宾馆÷当地星级宾馆总数×100%。
数据来源:
商务部门等。
32、限塑令执行
(52)大型商超包装物限塑比率
指标解释:
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要求,实行限塑的商超数量,与地区大型商超总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
大型商超包装物限塑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