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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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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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篇一: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20XX1216)

  京高法发[20XX]489号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

  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

  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第

(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

  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

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

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XX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

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

  篇二:

买卖合同解除

  篇一:

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居间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买卖位于北京市区的房屋,委托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特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定金的约定:

  三、关于代理费的约定:

  四、解除合同后甲、乙双方对该房屋若自行成交,甲、乙双方各自按成交价格3%的金额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五.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任一方不得就双方签订的关于该房屋的一切协议(本终止协议除外),而向他方追究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六、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原合同即废止,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年月日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乙方已购买甲方开发的(以下简称为商品房),

  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号,且办理了房源网签合同,网签合同编号

  为:

号。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

  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

  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此房价成交总价为:

(人民币)元。

  2、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

(人民币)元。

  3、双方退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贰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三种类型的范本)

  解除《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一:

双方模式)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榕房购字第号),标的物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层_______单元,现因

  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甲方同意乙方退购上述房屋,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购房款(包括定金等):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

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以下款项:

  

(1)购房款: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2)其他款项: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合计: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乙方同意接受该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退款凭证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如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判决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二:

三方模式)

  甲方:

西安####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乔###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

,购买了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

  2、甲、丙双方就###项目签订了《收购协议》,丙方为乙方购房款的收款人;

  3、因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未能按期交房,乙方要求退房。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备案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同意由丙方将乙方购房款共计元退还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具体退款方式及数额如下:

  1、丙方将乙方已缴纳的首付房款元直接退还乙方;

  2、丙方将乙方已向银行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共计元(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向银行归还的本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3、经乙方贷款银行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同意,丙方向该银行归还截止年月日乙方贷款余额共计元,并由该银行出具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四、乙方应将持有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购房、收款收据及发票全部退还丙方销毁。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负责办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消抵押备案、合同注销等相关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在本条所述撤销及注销等相关手续办完后,向乙方退还本协议

  第二条1、2项所列款项。

丙方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撤销和注销手续无法办理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承诺: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及退款手续完成后,不再向甲、丙双方追究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并不再就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甲、丙双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七、因乙方退房造成丙方的损失,甲、丙双方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

  九、本协议经银行出具同意丙方代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置业顾问应签署:

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

  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200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范本三:

银行贷款模式)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no:

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

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

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

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

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

20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

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

(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

云南昆明中院(20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XX04/86:

135)。

  2.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20XX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

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

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虽对建筑物形成事实上占有和使用,亦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

②原告诉请虽在诉讼中曾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变更为使用权确认纠纷,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实务要点:

违章建筑归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纠纷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

北京一中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某与张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XX03/85:

145)。

  3.过户材料虚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证不撤销

  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滕某提交虚假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向房管局申请将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亦系虚假。

20XX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诉请撤销房产证。

  法院认为:

①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年11月,参照当时建设部《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对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权,故其依当事人申请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

②滕某申请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系虚假、伪造。

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其提交材料齐备,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房屋移转登记,在整个行为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终因虚假的申请材料导致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实上错误,理应撤销,但因向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取得,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判决确认房管局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

  实务要点:

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即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四川成都中院(20XX)成行终字第221号“高某与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见《高国庆等诉四川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登记的审查范围及行民交叉案件的认定》(王佳(: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舟、郭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XX01/87:

380)。

  4.转让凶宅未予信息披露,构成欺诈,合同应予撤销

  出卖人对明知且实际对房屋售价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

20XX年,洪某以678万元市场价按揭购买王某名下房屋。

后得知该房20XX年曾发生居住三人被杀害事件,王某20XX年以160万元低价购买所得。

洪某遂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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