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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培训、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和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存量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报废、报损、报失资产的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包括:

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学院自筹经费购置、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固定资产。

学院固定资产都要在财务部门入账。

第六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财资处(资产)、基础部、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等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对学院各类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能范围

第九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是固定资产管理决策层,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监察室(纪检办)是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层。

(三)财资处(资产)、基础部、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是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授权的固定资产管理执行层。

第十条财资处(资产)为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关总署及地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细则的拟订与执行,监督检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实施情况;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三)负责学院实物资产的配置标准、相关费用标准和资产处置标准等标准体系的制订与执行;

(四)汇总学院资产配置计划,按主管部门要求上报;

(五)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配置、处置、清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海关总署报批、报备手续;

(六)负责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纠纷的处理与协调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根据情况开展资产抽查;

(九)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固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汇总及上报工作,定期对学院固定资产状况进行分析报告;

(十)组织实施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

(十一)组织、协调校内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公用房调配、调剂、调换,信息台账登记,及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制定与使用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十四)根据学院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整理固定资产管理风险点,有效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

(十五)接受学院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基础部、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基础部归口管理体育器材;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含电子图书)及图书专用设备;科技处归口管理专用技术设备;后保处是一般设备、车辆、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在细化实物归口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由财资处(资产)按照资产基本属性,根据方便管理的原则,商归口管理部门划分界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海关总署及学院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资产存量情况,制定年度购置预算和分配计划,报送财资处;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申购、采购、验收、分配、维修保养、调剂等管理工作,并根据资产使用状况提出处置申请与建议;

(四)组织对报损、报废资产作技术鉴定;

(五)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维修保养记录;

(六)负责资产采购合同、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制作台账;

(七)接受学院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使用保管责任制,通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物、卡一致,并将资产落实到人,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需求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领、调剂、退回等工作;

(五)负责参与本部门所提需求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专人作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账目和实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财资处(资产)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

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财资处(资产)备案。

资产存量较大的使用部门(如后保处、科技处等)应组建二级资产管理员队伍。

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验收及登记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学院固定资产配置必须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部门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配置固定资产:

(一)新增部门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固定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经过业务和技术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五)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学院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的要求,根据学院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资产购置需求,需求部门应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资产购置计划统一纳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需求,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状况,审核汇总后制定学院年度购置计划,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对精、贵、稀或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认真调查研究。

申请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调试技术、管理使用条件等。

第二十一条学院的资产购置,必须严格遵守申购、审批、采购、验收、入账、付款等程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内部控制。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资产购置、验收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院各部门在申领固定资产时,应使用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履行审批程序,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领的固定资产原有数量和型号进行审核,予以调剂或购置。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千元(含)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千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财资处(资产)复审,报经费所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50万元(含)以下的,同时报资产主管院领导审批;单价或批量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再同时报院长办公会授权资产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集中配置的固定资产,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由项目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资产清单,财资处(资产)牵头,会同项目部门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办理验收交接,由财资处(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图书(含电子图书)由图书馆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图书馆按批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固定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二十八条学院公共区域(体育馆、田径场、网球场、综合楼、明志馆、明理楼、志学楼、志远楼、食堂(餐厅)、学生(学员)宿舍、教学实训楼、专家公寓楼等)的固定资产,已明确分配到使用部门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保管;对公共区域固定资产分配落实使用部门有歧义的,由财资处(资产)协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如存在低效运转或者闲置的固定资产,应主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退回申请,不得擅自转移或丢弃。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回收后进行调剂或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进行账面调整,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发生工作变动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视工作变动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校内工作部门变动,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使用部门变更;

(二)调离学院、退休、离职等,其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办理退还手续,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数收回,收回时如有缺失,应折价补失。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

拟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海关总署及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办理。

未经审批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学院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发生职务调整的,需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盘盈(亏)情况部门负责人应说明原因;使用部门要定期开展资产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杜绝账外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的固定资产折旧具体细则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学院行政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文件规定,办公家具类资产使用年限为长期使用。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如确实需要拆卸改装等变动,必须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大型设备和精密、贵重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及安全操作等技术规程;注意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按其不同性能要求,分别做好“防潮、防霉、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腐、防爆、防盗”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一般设备的维修由后保处负责;

(二)专用技术设备的维修由科技处负责;

(三)图书(含电子图书)、图书专用设备的维护由图书馆负责;

(四)体育设施设备的维护由基础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对故意毁坏或个人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浪费,均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过失人应按照固定资产重置价值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五章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十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照海关总署和财政部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海关固定资产分为专用技术设备、车船装备、一般设备、房屋土地建筑物和其他设备五大类;财政部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记账。

临时改建及一般性装修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

(四)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记账。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或历史上已经支付的价款总额)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予以调整。

(八)进口设备按合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十一)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四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财资处(资产)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应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严格审核,及时入账,把好入口关。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购置

学院自购的固定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由财资处(资产)审核并记账。

(二)调拨

总署统购统配的固定资产,由财资处(资产)根据关务保障司的《固定资产调拨单》,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收到的实物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登记入账;

(三)其他方式的固定资产增加,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减少

凡发生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盘亏、无偿调出和出售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并相应核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填制《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或《固定资产减少单》并提交财资处(资产),财资处(资产)审核《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或《固定资产减少单》并记账。

第四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核算体系包括单证、账册和报表三部分:

(一)固定资产单证分为以下五种:

《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增加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减少单》、《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

固定资产单证是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账实核对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账册分为总账、分类账、明细账。

固定资产明细账是以固定资产记账代码相对应的固定资产作为账户名称,明细反映固定资产金额、数量和分配记录的多栏式账簿。

明细账按固定资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序时记账,并按季结账;固定资产分类账是以财政部及海关总署规范的固定资产统计代码相对应的固定资产作为账户名称,分类反映固定资产金额和数量的多栏式账簿;固定资产总账是总括反映各大类固定资产金额增、减变动情况的账簿。

各类固定资产账册应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打印存档。

(三)报表包括海关基本数字表、海关固定资产汇总表、海关固定资产报表、教委固定资产报表。

海关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和年报按照海关及教委规定时限报送。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出售、置换、调剂、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已属淘汰的资产等;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损报废:

(一)资产损坏经确认无法修复或降级使用的;

(二)资产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即达到自然使用寿命或失去继续使用价值的;

(三)损坏资产的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该资产或同类资产现价60%的;

(四)总体性能明显下降,且年度维护费用超过该资产或同类资产原值50%的;

(五)资产丢失经查找没有找回的;

(六)资产陈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七)资产长期闲置且没有调剂价值的。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需要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财资处(资产)进行复核,并按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其中涉及产权转移的出售、出让、置换及国家有规定的处置事项,应进行评估,同时将审批结果、评估报告或鉴定证明等材料进行报备。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原值或批量总原值在5千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财资处(资产)备案;

(二)单位价值或批量总价值在5千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财资处(资产)复核,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单位价值或批量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处置,同时报资产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单位价值或批量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五)单位价值或批量总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学院审批后,财资处(资产)报海关总署关务保障司审批。

(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在处置批复后,根据总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一条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十二条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应于审批结束后定期集中进行实物处置,由财资处(资产)牵头,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室(纪检办)组成处置小组。

原则上同类设备应相对集中处置。

财资处(资产)对处置资产的清单及过程文件备案。

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屋处置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车辆处置应采用拍卖的方式;

(三)专用技术设备、家具、其他资产处置时,原值单价或批量总价达到5万(含5)以上,应该组织进行竞价,超过10万(含)以上参加竞价的公司至少3家以上。

第五十三条学院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应定期集中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学院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处理数量较多或者原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实物处理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扣除实物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固定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固定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

(三)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四)整体或者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七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海关总署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及校内规定执行。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九条学院应充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

第六十条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配合财资处(资产)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固定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固定资产信息报告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财资处(资产)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院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十三条财资处(资产)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以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

第六十六条校内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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