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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整理深圳地铁规章制度

深圳地铁规章制度

篇一: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安全正常运营而建设或者设置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通风亭、车辆段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和设施,以及列车、供电、信号、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一系列机电系统设备。

第四条【行业定位】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社会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市场化运作,逐步发展为城市公共交通主体。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稳定高效、普遍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行业主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和相关活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二)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审定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法定义务;对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服务大面积或长时间延误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层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评估并就事关公众的内容予以发布;

(六)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乘客满意度调查;

(七)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政府层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

(九)负责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执行政策以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

(十)协调网络化运营后各运营主体间或是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

(十一)受理公众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

(十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交通运输委可委托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运营监管执法】市政府成立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维护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密切相关的综合交通枢纽范围内实施危害运营安全、损害地铁设施、设备、妨碍运营服务、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运营单位职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深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负责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权,履行特许经营的责任和义务。

(二)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装备,并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各类预案能够有效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技术规范及运营实际需求建设、维护、改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并以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为核心做好各大机电系统的系统保障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建设标准和维护质量满足功能需求,保证运营安全;

(四)负责运营秩序管理,按照运营服务标准要求及实时客流需求情况,提供安全、有序、稳定、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保障服务质量;

(五)按照全市统一的票务政策获取票务收益,并依托运营服务开展多种经营以及负责相关收益的实现、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六)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运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防范和控制运营安全

风险,保障运营安全条件;

(七)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其它相应的保险,确保事故情况下,乘客人身及地铁财产损失赔偿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八)按照卫生防疫要求,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车辆及其轨道交通系统组成部分的环境卫生;

(九)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法律知识及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宣传教育;

(十)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以及特许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众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破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干扰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对于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拒不听从劝告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举报机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有盗取、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经查证属实的,运营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试运行】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负责监督。

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开展试运行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

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并不得进行商业载客运营。

第十一条【试运营】试运行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要求组织试运营条件评审,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认定具备基本试运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市政府批准,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管理】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根据线路运营需要配备足够的机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科学管理,规范经营,实现运营管理持续改进,保护公众利益。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培训考核制度,按制度要求对各

级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满足各岗位专业技能人才配备要求。

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经营管理层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门负责运营的管理层还应当具备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或者其他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经验。

第十四条【运营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标准和客流增长预测情况,配备足够列车和其它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安全、便捷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因故障影响运营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评估对载客服务的影响,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运行。

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应急程序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妥善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十五条【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安全、正点运送乘客,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主管部门审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

因紧急情况需要对运营服务标准作出短时调整的,运营单位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

基于安全等原因不能及时报批的,应当事后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及其原因。

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安全管理及公众利益需要,作出临时调整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运营服务计划】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服务标准,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线路的具体运营服务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因故需要临时改变线路运营服务计划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事先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社会提前公告后方可实施。

因突发事件不能及时报批的,事后应当做好补报工作,充分说明有关

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服务承诺履行报备】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把上年度履行服务承诺的具体情况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运营情况报备】运营单位应当在每年每月15日前,及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个月的运营情况月报、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年报及下一年度的运营计划。

运营月报、运营年报及下一年度运营计划的主要内容由主管部门规定。

实际运营过程中改变年度运营计划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降低原计划服务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指引标志】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由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广东省和本市的统一规范设置。

运营单位在与出入口合建的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

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三百米至五百米范围内的合适位置按规范设置轨道交通站外指引导向标志。

轨道交通站外指引导向标志应当尽量与其他城市公用标志组合设置。

第二十条【列车时刻】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五分钟以上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或者调整的情况及原因;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八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列车运行中,运营单位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环保卫生要求】运营单位应当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责任,采取措施确保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处置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二条【票价】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建议方案由运营单位自主制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市财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票价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评估后认为确需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程序审批。

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会同主管部门、财政、运营企业等建立票价调节机制,或是自行主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篇二:

深圳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前言

地铁建设,安全为命、质量为本。

安全和质量是建设和谐地铁、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地铁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不仅是广大市民外出首选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且是城市安全质量文化的重要象征,时刻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作为地铁的建设者和运营者,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肩负的责任,从建设标准、运营水平上不断加以改进我们的工作,为广大乘客提供更人性化、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让广大乘客感受到宾至如归的温馨和舒适。

在工作中必须将安全和质量作为我们生存、发展的永恒主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意识,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提升质量,为深圳地铁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掌握安全质量知识,提高安全质量技能,是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基本保障。

认真学习贯彻安全质量管理法规文件,不仅有助于增强安全质量知识,更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规范安全质量行为,对整个工程管理的规范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安全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规范安全质量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深圳地铁的建设和运营实践中,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质量管理文件,为地铁工程的建设和运营,为企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我们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等安全质量法规、文件分为地铁安全质量规章制度、安全质量常识问答、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三个部分加以汇编,就是为了方便全体员工和相关单位学习、使用,以期在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

深圳地铁的建设和运营还刚刚起步,希望我们全体员工和参与建设的所有承包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以理论指导实践,真抓实干,夯实基础,确保各项安全质量要求落在实处,为深圳地铁的优质建设和安全运营不懈奋斗!

第一部分地铁安全质量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1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6

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暂行办法...........................................................55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暂行办法...............................69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程序规定...............................9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102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07深圳地铁工程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与奖罚办法.112深圳地铁工程质量检查评比与奖罚暂行办法.............................119建设工地安全管理规定.................................................................124

第二部分安全质量常识问答

1、现代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有哪些?

.......................................157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有哪些?

.......................................157

3、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手段有哪些?

.......................................158

4、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159

5、我国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是哪五句话?

...............................159

6、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是什么?

.......................................159

7、安全生产要做到的“六个坚持”是什么?

...........................159

8、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是什么?

.......................................159

9、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是什么?

.........................................159

10、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哪“五定”?

................................160

11、安全生产必须把好哪“六关”?

.........................................160

12、新员工必须经过的“三级安全教育”是什么?

.................160

13、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

.....................................160

14、现场安全资料应如何建档?

.................................................160

1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哪些文件,申办

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161

16、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的岗位安全责任制主要有哪些?

.........161

17、施工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主要有哪些?

.....................161

18、技术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主要有哪些?

.....................162

19、工人班组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主要有哪些?

.............162

XX年再次复测。

4.1.3业主组织监控测量单位向承包商交接桩,业主代表、各监理部测量检测工程师参加。

承包商接桩后,承包商对所接桩点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并于交接桩后15天以内上报复测报告,交所属监理部审查,无误后报送监控测量单位审定。

过15天不上报复测成果,则视为承包商认为所接成果及桩位正确。

4.1.4监控测量单位审定通过后,承包商根据地面主网、二级网完成本标段所需的控制测量、联系测量、竖井定向测量、地下导线、水准测量等工作,每种工作完成后应将成果上报所属监理部,并由监控测量单位对其进行检测。

监控测量单位根据检测成果,向各监理部及承包商通报测量成果,承包商根据检测情况安排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监控测量单位应定期以周报或月报的形式向业主汇报测量进度及检测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即时汇报或做专题报告。

4.1.5贯通测量

隧道贯通后,承包商测量出纵、横及竖向贯通误差,并通知监控测量单位、监理部到现场检查验收,填写贯通测量检查验收表,可作为日后竣工验收的依据。

并根据两端的导线点和高程点按附合线路对洞内导线和水准进行严密平差。

4.2施工放样测量

承包商按照3.2施工放样测量内容进行作业。

各监理部应对施工放样测量进行旁站或采用测量仪器检测,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4.3竣工测量

4.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根据导线点及3.3.1要求恢复中线控制桩,并上报监理部通知监控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4.3.2承包商根据监控测量单位的报告在监理部协助下,按3.3.1进行中线加桩测量,按3.3.2要求进行断面测量。

断面测量成果上报监理部,由监控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确认无误后上报业主和上交总体设计单位。

4.4铺轨基标测量

4.4.1铺轨承包商根据洞内导线点、中线点、高程点进行铺轨控制基标测设,并

上报监理部通知监控测量单位进行检测。

4.4.2承包商根据监控测量单位的检测报告,在监理部协助下,进行加密基标测量工作。

5施工测量复核制

5.1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

参与深圳地铁建设工程的各承包商、监理部、监控测量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5.2执行《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和检测,确保各项测量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5.3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点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时,才能使用。

5.4施工阶段的测量实行承包商、监理部、监控测量单位“三级复核制”。

5.4.1各标段的放样测量:

在监理部监督指导下,由承包商按3.2要求内容进行测量作业。

5.4.2各标段控制测量:

由承包商承担。

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完成3.1.2、3.1.3、

3.1.4测量内容,完成竣工测量及铺轨基标测量等工作。

承包商高一级(工程处或局级)的测量队定期对承包商项目部的测量工作进行抽查。

5.4.3控制测量检测:

由监控测量单位承担,首先完成3.1.1要求的检测工作;然后对完成的3.1.2、3.1.3、3.1.4测量项目、竣工测量的中线控制桩及断面、铺轨控制基标项目进行检测。

5.5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必须按监控测量单位要求移交一定数量的控制点,经监控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进行验收。

另外,沿着地铁线路的净空断面均须经监控测量单位检测,合格后才予以验收。

5.6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

抄录资料,亦须核对。

5.7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补测或重测。

6控制测量检测频率

6.1地面控制网检测

地面控制网检测由监控测量单位承担,在施工期间至少检测2次。

第一次在总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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