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重点终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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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学重点终极版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
卫生法:
指由国家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卫生法的特征
(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卫生组织关系②卫生管理关系
(2)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指卫生服务关系。
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3)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将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纳入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卫生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如下)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与合作
卫生法的要素:
指构成法律的基本成分。
即:
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卫生法律规则:
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P7)
卫生法律原则:
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
特有原则:
(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
(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卫生法律概念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三大特征——语言、法律、实践性
卫生法的渊源:
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
包括实质渊源:
即法的本质。
效力渊源:
法的拘束力来源。
形式渊源:
表现形式为制定法
卫生法的体系:
根本法律,普通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成文卫生法的形式(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7)国际卫生条约(8)其他卫生法渊源
卫生法律体系指由国家现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内容:
1.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2.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3.医政管理法律制度4.其他:
人口与计划生育
卫生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
广义的卫生执法包括一切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的活动,狭义的卫生执法仅指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卫生事物的活动。
一般意义上的卫生执法仅指狭义的卫生执法,即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率、正当程序的原则。
卫生法的效力:
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
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
(1)宪法至上
(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
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有关机关裁决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对法律颁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该法律是否有效,即法的溯及力问题。
1.卫生法的生效①择日生效。
②公布之日起生效。
③默示生效。
2.卫生法的失效①新法颁布施行后,旧法自行失效。
②新法明确宣布旧法废止。
③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决议通令等,明令废止已过适用期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3.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空间效力
(1)全国范围内有效
(2)一定区域内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1)普遍适用:
(2)特定对象的适用:
(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
卫生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指有权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所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卫生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卫生法律、卫生法规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4)非法定解释:
这种解释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卫生法的遵守有指导意义。
卫生法律责任:
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点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由法定机关追究主要: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行政责任:
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首要条件);
(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故意/过失)
民事责任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违法(3)主观过错(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受刑法所保护。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组织。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
(1)制约功能:
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
(2)规范功能:
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3)预防功能:
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4)促进功能:
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
卫生监督的分类
一、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
预防性卫生监督: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同时。
卫生要求?
:
工业企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放射性工作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经常性卫生监督(属事中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守法?
:
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关社会组织,定期、不定期。
重点:
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健康隐患(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二、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1.羁束卫生监督的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3、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
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为。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P37)
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监督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
(P37)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
法律、法规设定的2、行为不超越权限标准——地域;事项;级别;授权的法律、法规3、行为内容合法合乎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明确,符合基本原则,不损害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实施时所要经过的过程和步骤。
卫生监督行为效力:
一般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
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缺一不可
确定力:
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以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拘束力:
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执行力: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
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
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
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或废止、行为对象已不存在、行为期限届满、义务履行完毕都可导致行为消灭。
撤销与废止的区别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时因其违法或不当引起撤销,废止则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现象。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依法行政的原则①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②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③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卫生监督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持机构组成。
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是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点1)调整为主,保护为辅的法律关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3)监督主体法定性4)意志单一性5)国家强制性
构成要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1)国家机关
(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公民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包括身体、生命与健康;物;行为
(1)身体、生命与健康:
最高层次客体
(2)物:
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保护公众健康活动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即与公众生命健康有关的一切物质(3)行为:
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最普遍的客体。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
主体取得某项权利和义务时;变更:
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客体变更消灭:
全部卫生监督关系;消灭:
主体消灭;客体消灭。
具体卫生监督关系消灭:
具体事项或案件办理终结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四章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
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包括:
法定主体:
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主体:
经过卫生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卫生监督权的其他行政部门,组织和机构
卫生监督主体的基本要求
(1)依据组织规则设立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3)权力和职责的统一(4)具有相应的监督能力
卫生监督主体组成1、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他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卫生监督依据
卫生监督依据:
是指卫生监督活动借以成立的依据。
主包括三方面的依据:
政策依据、法律依据、技术依据
卫生监督政策依据是指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在一定的时期内制定的对卫生监督有规范性、指导性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
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同位阶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形式:
1卫生法律2卫生行政法规3地方性卫生法规4卫生自治法规5卫生行政规章
卫生监督技术依据:
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
规定技术要素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
卫生标准:
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目的;以医药卫生科学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
分类:
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WS”“WS/T”、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3.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1.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般分:
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
第六章卫生监督手段
卫生监督手段: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方法。
主要包括:
卫生法制宣传,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即时控制,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卫生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内容向社会做广泛的传播,使人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认识和收到教育,从而自觉地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一种活动。
卫生行政许可:
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是要式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效率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监督原则:
卫生行政机关(内部)
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
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1.一般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没有特殊的数量限制和特别的要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就给予许可或批准其申请。
大多数卫生行政许可都属此类。
2.特殊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除规定了一般的法定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的条件。
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1.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如生产、经营。
2.资格许可是指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
(1)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许可等
(2)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药品、保健食品、餐饮、化妆品、医疗器械等(3)职业卫生、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等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1.许可证2.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卫生行政许可的效力1.证明力:
持有者的权利能力;持有者从事某种好的行为能力;2.确定力:
一经颁发,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更改3.拘束力:
相对人——许可范围内活动;许可机关——不得随意加以干预;其他机关或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有效、无效、失效、中止、吊销
有效:
1.证明许可权力和资格的存在。
2.非经依法吊销,许可有效。
3.相对人在许可范围内行使许可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无效:
是指许可证自始至终无法律效力。
1.卫生监督主体不合法或越权,许可行为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的条件2.申请人隐瞒事实,欺诈手段。
无效-----撤消
失效:
许可证失效是指自失效原因产生时开始,此前有效,此后无效1.期限已满,药品生产经营管理5年;食品3年;2.许可的活动完毕或主体丧失工厂、企业倒闭.自然人死亡。
失效------注销
中止:
暂时失去效力,具有再生恢复力,中止时间计入有效期。
伴随暂停生产、经营、限期整改而发生。
吊销:
许可权力或资格的废止是一种处罚形式。
卫生监督检查:
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检查是否遵守卫生法律规范;是否履行卫生行政决定。
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救济:
相对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卫生行政处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特征:
1卫生行政处罚法的主体只能是合法的卫生监督主体2处罚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相对人3处罚目的是行政惩戒制裁
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的条件:
1必须以卫生行政违法行为实际存在为前提2.必须以《卫生行政处罚法》和相应的卫生法律规范为依据3.必须由合法的卫生监督部门实施。
4.必须遵守时效的规定。
违法行为必须是在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才予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卫生行政处罚种类*申戒罚,主要为警告。
*财产罚,主要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为罚,主要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
其他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为行政拘留10—15天,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
单处、并处、两罚。
单处:
只适用一种处罚方式。
并处:
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罚方式。
两罚:
即处罚法人整体,又处罚法人中的负有责任自然人。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
处罚管辖的总原则:
以地域管辖为常态,以特殊管辖为补充。
(一)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划为前提,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即管辖的一般原则。
几个地点发生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地管辖。
(二)特殊管辖Δ级别管辖不同级别卫生监督主体权限分工。
重大复杂案件管辖权上移Δ指定管辖平级管辖权争议,先协商,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免纷争。
Δ移送立案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行政主体间的移送和行政主体外的移送如移送司法机关。
Δ移交立案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卫生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Δ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违法)Δ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
Δ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Δ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实行过错推定,有些卫生法律甚至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
主观上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的是意外事件,因此而产生损害后果的,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1、一事不再罚;2、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3、性质与情节相适应;4、不免除民事责任;5、行刑合并处罚/择一/同时/折抵(拘留对拘役,罚款对罚金);6、违法性的免除;7、从旧兼从轻。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1.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并逐步在立法上细化。
2.注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即法律本身意志。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违背法律的精神、原则与立法者的目的。
4.处罚与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相当(比例原则)。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出于不正当的动机。
6.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显失公正。
公正要求对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允。
7.对于弹性法律用语是否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
一事不再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对已受处罚的行为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再实施处罚;对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依据同一卫生法律规范多次处罚;对不仅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而且还违反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应受处罚的行为,如果另外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已对相对人实施了罚款处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处罚时,不得再施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来说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特点:
主体;对象;目的;可诉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
实施要件:
1.必须有法律依据2.合法实施:
主体、内容、程序、形式3.准确适用:
标的:
人、财物、行为,必须准确,证据确凿4.合理采用:
依据法定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
特征
(1)强制性(2预防性或制止性(3暂时性
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内容:
1.财产权2.人身权
第七章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监督程序:
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发生卫生监督行为的形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期限。
特征:
法定性、有序性、制约性。
基本功能:
平衡功能、监督功能、保障功能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过程公开、适用法律公正、符合法律目的。
合理原则: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符合情理禁止程序滥用,不能显失公正。
参与原则:
相对人参与,有权申辩、陈述、申请复议,有利于广大公民参与和监督卫生监督执法听证会。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通过时效、紧急处置和简易程序等实现。
行为有据原则,包含于合法原则之中。
书面为主原则
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种依申请的要式的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听证、决定、变更、延续、收回、撤销、注销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
一般流程:
(1)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许可的申请★许可的受理(①不予受理②更正、补全材料③予以受理)
(2)许可的审查(3)许可的决定(4)许可的变更与延续(5)对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期限: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卫生许可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卫生行政处罚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