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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体系名称

采办管理

编码

LG-01-01-02

版本号

2013-01

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公司名称

批准人

职务

总经理

批准依据

发布文号

发布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XX年XX月XX日

生效日期

XX年XX月XX日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控制采办风险,规范询价采办行为,提高采办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公司和前述企业设立的分公司、项目组、代表处、办事机构等分支机构。

参股项目公司的工程和服务及物资采办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国务院第613号令。

3.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3.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03,七部委。

3.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03,八部委。

3.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2005,七部委。

3.7与本办法相关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条例。

3.8《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制度》,LG-01,2011,总公司。

3.9《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采办管理规定》,LG-01,2012,公司

3.10《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采办管理规定》,LG-01-01,2012,公司

4释义

4.1工程

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建设及附带的服务。

4.2货物

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4.3服务

指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维修、维护、物流、咨询、顾问、监理、研究、评价等服务。

4.4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5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4.6招标代理机构

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除地方政府另有规定外,公开招标须委托总公司采购招标中心实施。

4.7法定招标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的招标。

4.8限上招标项目

指总公司系统的集中采办项目和报批项目(报批限额标准和集中采办的范围依照总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4.9限下招标项目

指由公司负责的采办招标项目。

4.10自行招标

指具有招标能力但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单位,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招标的行为。

4.11总公司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12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13业务部门

指公司机关主管具体业务,在采办活动中的预算责任部门

4.12所属单位

指公司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项目组(项目公司)。

4.13项目单位

指招标的立项或预算责任单位。

4.14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4.15国家重点项目

指依据项目性质或投资规模须发改委批准、核准立项的项目。

5职责分工

5.1总公司对招标项目的管理采用总公司和公司分级管理,公司法规商务部为公司招标业务的直接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按照业务分工配合法规商务部共同完成招标管理工作。

5.2限上招标项目由集团采办部批准,可以由公司自行组织招标。

委托方式为公司提出申请,集团采办部根据情况将全部或部分采购招标项目以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给公司。

限下招标项目由公司自行组织。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5.2.1采办委员会

5.2.1.1作为公司采办组织的常设机构,专职负责招评标规则的执行、评标原则的制定、评标文件的确认、评标报告的审核、招评标行为的监督。

5.2.1.2采办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固定成员为公司总经理、法规商务部主管领导和法规商务部总经理,其他成员视具体采办项目的业务性质由业务主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采办委员会秘书由法规商务部总经理担任。

采办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报集团采办部批准。

5.2.1.3采办委员会职责包括:

a)为公司总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b)负责限下项目招评标工作的审批及限上项目招评标工作的初审;

c)确定限下项目、推荐限上项目评标小组名单;

d)组织总公司委托的限上项目的招标工作;

e)提出定标策略建议;

f)审查评标报告,就评标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评标小组进行解释和更正;

g)当无合格投标人时,提出相应办法;

h)提出变更已批准的中标人或中标顺序的建议;

i)负责审核上报总公司的其他采办事项。

5.2.2评标小组

5.2.2.1评标小组由商务组和技术组组成,负责具体招评标工作。

评标小组由采办需求部门/单位技术代表和商务代表(如有)、招标机构代表(如适用)和专家组成,各评标小组成员人数总数为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海洋石油评审专家库内及国家评审专家库内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的选用原则为专业相近,所属地区就近抽取。

特殊情况下集团采办部可以指派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评标小组。

限上项目由集团采办部招标中心或授权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建/批准评标小组。

限下项目由采办委员会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5.2.2.2评标小组的职责:

a)严格执行评标程序,客观进行评价;

b)充分理解招标文件;

c)保守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d)评价的资料、表格要保存完整。

5.2.2.3评标小组组长由法规商务部总经理或其指派人员担任,同时作为评标小组的商务组组长,并具有和其他评标人员同等的表决权。

其主要职责是:

a)组织招评标工作;

b)审核商务及技术评议结果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对重要指标的评议是否充分合理、对一般指标“不接受”的评议结果是否经过澄清、对最终评议“不合格”的理由是否充分);

c)向采办委员会报告招评标情况及结果(包括定标原则和中标排序);

5.2.2.4评标小组下设商务组与技术组,其中商务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负责对招评标的日常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和全面组织协调,并负责商务澄清,具体职责如下:

a)负责组织商务评标及澄清;

b)负责商务标评审,提出评审或评标意见,编制《商务评议表》、《无价商务标评审意见表》;

c)审核、确认评标人员做出的商务评价结果;

d)核实构成投标人商务废标的指标和因素

5.2.2.5评标小组的技术负责人由技术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对技术评议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技术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技术评标及澄清工作,并负责技术谈判,具体职责如下:

a)负责组织技术评标及澄清;

b)负责技术谈判与澄清;

c)负责技术标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或评标意见,编制《技术参数比较表》、《技术标评审意见表》,并提交给商务组组长;

d)审核、确认评标人员做出的技术评价结果;

e)核实构成投标人技术废标的指标、因素;

f)组织出具非最低价中标的定性、定量分析说明。

5.2.3法规商务部。

法规商务部是公司采办活动的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a)组织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

b)负责组织协调标书的编制、审查、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工作;

c)负责组织编制商务标评标标准和价格标评标标准;

d)负责组织合同商务条款及价格谈判;

e)负责统一组织标书澄清;

f)负责提出商务评议或评标意见,并报送公司采办委员会;

g)负责汇总商务评标和技术评标结果,并上报公司采办委员会;

h)负责评标报告的编制及上报;

i)负责与招评标和谈判活动有关的会务安排、对外联络文件传递及相互协调。

5.2.4公司业务部门。

公司业务部门是指提出具体采办需求的职能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a)提出采办申请,附上清晰的采办必要性说明及采办内容简述;

b)随采办申请提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过的技术附件,技术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规格、型号、参数、到货日期、推荐供应商等;

c)会同商务组进行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

d)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相关的技术部分;

e)负责组织合同技术条款谈判。

5.2.5公司所属单位。

公司各所属单位全面负责权限内招标的具体操作和上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a)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令和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及公司采办管理规定之要求,结合本单位(或项目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采办制度、操作细则及流程,报公司采办委员会审核批准。

b)贯彻、执行国家及政府部门、总公司及公司的采办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c)负责各所属单位与公司法规商务部关于采办工作的有效衔接。

d)上报集中和报批采办项目,同时负责集中和报批采办项目的业务和技术审核及把关;

e)参与集中采办项目的评标活动,执行集中采办协议;

f)负责本单位采办工作的统计、总结,按统一要求上报公司法规商务部,并协助法规商务部统计相关数据,统一上报集团采办部。

6招标采购的范围与审批

6.1招标范围

依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制度》第8.1.a)条及《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第8.1.a)规定:

国家法定招标项目的采办,除国家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外,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其他项目的采办应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6.1.1法定招标范围

a)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1.2法定招标的例外情况

a)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b)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d)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6.2招标采办的报批

6.2.1法定招标项目需邀请招标或自行招标的,应由项目单位上报立项报告时提出申请,经国家立项部门或招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限上招标项目的开价格标申请应上报总公司,经批准后才能进入价格评议,评标报告报经总公司审核后,报总公司主管采办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6.2.2限上项目和法定招标项目未经总公司招标管理处批准,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招标。

经批准的,外部中介机构的选取应执行采办及审批程序。

6.3招标采购的权限与程序

6.3.1限上采办:

履行公司和总公司的采办审批程序。

a)1000万(含)人民币以上,与系统内部关联单位议标以外的工程采办;

b)1000万(含)人民币以上与系统内部关联单位议标的工程,在分包比例超过30%以上时,按报批采办项目执行;

c)80万(含)美元或600万(含)人民币以上的物资和服务采办;

d)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非控股股东系统内的专业公司/单位进行的单一来源采办比照限上采办申报。

6.3.2限下采办:

履行公司的采办审批程序。

a)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采办;

b)80万美元或6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资和服务采办;

c)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单一来源采办。

6.4招标范围及报批和审批程序

6.4.1招标范围

国家法定招标项目的采办,除国家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外,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其他项目的采办可以采用公开、邀请招标或其他采办方式。

6.4.2法定招标范围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公开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2)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b)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4.3招标采办的报批程序

6.4.3.1法定招标项目需邀请或自行招标的,应经国家立项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邀请招标或自行招标,应由项目单位在上报立项报告时,向项目批准或核准机构申请。

6.4.3.2未经集团采办部批准,公司不得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招标。

经集团采办部批准后,外部中介机构的选取应执行采办及审批程序。

6.4.3.3依据总公司《采办管理制度》(LG-01)9.2.4条:

除总公司系统内三级及以上单位之间(含合资、联营公司)的采办可以议标外,公司的采办活动,依据预算金额,单项(次)超过10万(含)美元的进口物资采办,或50万(含)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应以招标方式采办,特殊情况,须报集团采办部批准。

6.4.3.4限上采办项目实行报批采办:

6.4.3.5对需总公司批准决策的采办项目的采办策略(计划)、采办申请的发标名单、采办方式、中标结果等须报经集团采办部审批的文件,由法规商务部统一组织上报。

6.4.4限上项目招标采办的审批程序

6.4.4.1评标小组应在招标项目发标前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申请审批表》(见附件9),经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采办部审核批准后发标。

6.4.4.2无价格商务、技术评标工作结束后,由评标小组填报《邀请招标价格标开标申请表》,经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集团采办部批准后开启价格标。

6.4.4.3招评标工作结束后,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评标报告〉审批表》、《评标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6.4.4.4公司不得将国家法定的招标项目或《采办管理制度》规定的采办权限化整为零,或分散项目批次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操作。

6.4.5招标的委托

6.4.5.1招标资质

总公司具有国家授予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甲级代理资质,工程、服务、货物甲级招标代理资质,以上资质均可从事公司法定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6.4.5.2工程和服务邀请招标的委托

公司在拟发标日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向招标中心提交《招标委托书》、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及评标人员名单。

招标文件以电子版形式提交,评标标准应单独形成文件。

6.5招标文件

6.5.1限上邀请招标项目

a)法规商务部应在发标日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向集团采办部提交《采办申请审批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标准);

b)招标文件以电子版形式提交,其中评标标准单独形成文件;

c)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中心组织或授权公司抽取2名以上《海洋石油评标专家库》中专家审核并由专家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1),必要时集团采办部可以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审核,如需审核应给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并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通知公司。

6.5.2限下邀请招标项目

a)业务部门/项目单位提交采办申请时应提交项目技术要求、推荐供应商资质业绩等材料;

b)邀请招标项目国家、部委有相应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应采用标准招标文件文本,否则应采用公司的招标文件范本。

6.5.3招标文件的编制

6.5.3.1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应使用国家颁布的标准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限上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行业等标准文件制定;如有标准文本条款以外特殊要求的,评标小组可自行补充。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4)合同主要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5.3.2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条款,不得对某供应商有倾向性,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参与竞争的条件。

若允许联合体投标,应明确规定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6.5.3.3招标文件重要条款要加注“*”号给予提示,不能满足“*”号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

不得使用模糊、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6.5.3.4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即加注“*”号的)的响应内容须逐页小签。

6.5.3.5招标文件应规定一般指标可接受的最大偏离项数和金额。

6.5.3.6招标文件应对投标人的业绩有明确要求,投标产品应要求为成熟(至少与招标产品相当的2个业绩)或技术领先的产品,并具有一定的稳定运行记录(至少与招标产品运行环境相当的两年使用业绩)。

确需选用国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高新技术产品的,须经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6.5.3.7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封装要求,特别是对统一报价格式的要求(包括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

货物招标应明确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明确只能有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应高于主选方案。

6.5.3.8邀请招标应明确要求价格投标文件单独封装,商务投标文件中应包含隐去价格数字的价格分项科目供评标使用。

6.5.4招标文件的审核

6.5.4.1限上邀请招标项目,由招标中心或委托项目单位抽取两名以上海洋石油专家库内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审核,并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见附件5),集团采办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视项目性质决定是否需对招标文件审核,如需审核在三(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5.4.2送专家审核的招标文件应包括技术和商务的全部重要条款(*号条款)。

6.5.4.3限下邀请招标项目,项目预算100万以下的,发标前招标文件应由业务部门/项目单位和法规商务部共同会审后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法规商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项目,预算100万以上(含)的,发标前招标文件应由业务部门/项目单位和法规商务部共同会审后提交采办委员会审核批准。

6.5.4.4限下邀请招标项需要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的,业务部门/项目单位应在《公司采办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并提交《专家备案表》及专家相关信息,且专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起三(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5.5招标文件的修改

6.5.5.1限上邀请招标项目,业务部门和法规商务部应依照专家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招标文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和修改意见确认函报集团采办部备案。

6.5.5.2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和发售的招标文件。

6.5.5.3因生产和设计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履行原报批程序。

6.5.5.4对已发售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酌情延长截标日期。

6.6资格审查

6.6.1资格审查是对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相关资质、业绩、投标意向和履约能力的审核。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b)具有本次招标项目履约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业绩、信誉、人员水平等);

c)以往承担的与本次招标标的相同或相似业绩的情况;

d)响应招标文件并书面回复投标意向书。

6.6.2邀请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投标人资格审查表》。

6.6.3资格预审对象是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从《海洋石油供应商库》或《公司合格供应商库》的合格供应商中选择,如需选用库外的供应商作为潜在投标人时,应先做资格预审。

6.6.4资格预审的内容是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须明确对本次潜在投标人的预审要求,预审内容应涵盖资质、能力、业绩、投标意向等。

资格预审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供应商库别(如:

总公司供应商、区域供应商);

b)对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意向的确认;

c)投标主体的性质(如:

制造商、代理商),若为代理商应符合采办管理制度要求,并附原制造厂商的授权;

d)邀请的发标对象(投标人)应首选生产厂商;

e)因下列原因生产厂商不直接投标的,生产厂商可指定其分销商、集成商、实施商、服务商(简称代理商)投标:

1)代理商投标应具有最近3年内销售过本次招标产品的业绩,并具有与投标报价相应的财务(注册资本、现金流、所有者权益等)履约能力;

2)生产厂商的销售方式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制;

3)生产厂商在区域、行业有独家或指定的代理;

4)投标产品来自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厂商或需组装、集成的;

5)投标项目中服务和实施的工作量比例高,技术含量高,需由服务商和实施商提供系统服务。

f)生产厂商应对代理商出具书面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其内容应包括:

1)授权原因;

2)授权事项、权利、义务;

3)生产厂商是否参与合同签订;

4)投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承担者;

5)售后服务承担者和时效。

g)近期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h)圆满履约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金、设备、人员、交货期);

i)没有处于责令整顿、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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