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试航证书签发申请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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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试航证书签发申请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证书签发申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试航检验发证工作,保障船舶试航安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19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以下船舶:
(一)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含重大改装)和营运检验船舶。
(二)国外驻华检验机构和香港海事处在广东海事局辖区建造检验(含重大改装)并向广东海事局申请签发试航证书的船舶。
第三条船舶试航证书签发申请
(一)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船舶,船舶制造厂应提交:
1.船舶试航申请说明(格式见附件1)。
2.安全航速测试方案(适用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
(二)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船舶制造厂应提交:
1.船舶试航证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经建造检验机构确认的检验项目声明(格式见附件3)。
3.经建造检验机构批准的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书、试航工况稳性计算书(如试航工况与设计满载状态吃水相差较大时,可仅提交试航稳性情况说明文件,予证明试航工况稳性符合要求)。
4.安全航速测试方案(适用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
第四条船舶试航前,船舶制造厂除确认船舶应完成的项目已完成外,还应对船舶以下情况进行重点确认:
(一)船舶试航装载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装载工况更为恶劣时,应补充计算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并经建造检验机构批准。
(二)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提交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如除船员以外的试航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并经建造检验机构批准。
(三)对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船舶制造厂应会同船舶设计单位和船东制定安全航速测试方案,以保障有关操舵试验的安全。
(四)核实实船配载情况,确保实船配载与试航稳性的装载情况相符。
第五条船舶试航前,试航证书签发机构应确认船舶应完成的检验项目已经建造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点对船舶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确认:
(一)系泊试验合格,无影响航行试验的遗留项目。
(二)船体结构及强度经检验机构批准。
(三)倾斜试验已完成,完工稳性校验合格。
(四)航行试验大纲已经检验机构批准。
(五)载重线已勘划,水密、风雨密完整性经检验合格,影响船舶干舷的各种水密开口已处于关闭状态。
(六)主、辅机械设备(包括主机启动、换向)安装、试验情况正常。
(七)救生设备布置到位,并处于即时可用状态,应根据参加试航人员数量配备110%的救生衣。
(八)消防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对试航人员起居处所应视情况增配手提式机械泡沫灭火器,并对这些设备的即时可用性和布置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九)舵设备、锚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
(十)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十一)舱底排水系统及防止油污设备、压载水系统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十二)报警及安全设备经试验正常。
(十三)试航时船上较大的临时设施或设备应予以固定,如:
露天甲板上易移动或滚动大件,临时安全栏杆、扶手、踏步等。
第六条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机构根据相关图纸资料和建造检验记录以及实船,对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项目进行确认,不再单独填写检验报告。
第七条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机构通过申请方提供的资料和实船对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后填写“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4)。
试航证书签发机构不对所提交的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书、试航工况稳性计算书和安全航速测试方案进行实质性计算校核,仅作为备案资料。
第八条船舶试航时,船舶制造厂应确保:
(一)与试航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船。
(二)船舶试航区域应符合该船批准的航区,内河船舶不得在海上水域试航,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试航。
(三)参加试航人员不得干涉船长为保证船舶试航安全而做出的相应操作。
第九条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的所有客船、船长20m及以上货船应签发试航证书,20m以下货船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航行试验。
第十条国外驻华检验机构和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根据申请签发试航证书。
第十一条需航行试验的营运检验船舶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但不再签发试航证书。
第十二条试航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
对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试航证书有效期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60天。
第十三条签发船舶试航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规定》(1998)6.3规定计费。
对广东海事局建造检验船舶,与船舶建造检验费一并计收。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船舶试航申请说明
海事局:
我厂(公司)制造的 船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水域进行船舶航行试验,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至少包括下面内容):
1.本船试航前应完成的检验项目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2.
3.船舶系泊试验已完成,无影响航行试验的缺陷和故障□。
4.
5.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定已完成,完工稳性校验合格□。
6.
7.配备经批准的航行试验大纲□。
8.
9.试航人数,船舶配载、物品配备等情况 。
10.
6.船舶试航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工况更为恶劣时,则应补充计算试航工
况的稳性 。
7.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提交试航工况稳性
计算,如除船员以外的试航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 。
8.对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船舶制造厂应会同船舶设计单位和船东制定安全航速测试方案,以保障有关操舵试验的安全 。
9.其他情况说明 。
注:
1.×:
适用,-:
不适用。
2.“”表示需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
3.此表适用广东海
事局建造检验船舶。
船舶制造厂(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船舶试航证书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对以下船舶申请签发试航证书
船名
船旗国
船舶制造厂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船舶识别号
总吨位
净吨位
建造/改装
主机总功率
kW
船长
m
船宽
m
型深
m
满载吃水
m
船体材料
试航时间
试航区域
试航人数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严格按试航大纲进行相关试验。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
此表适用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检验船舶。
附件3
船舶检验项目确认声明
海事局:
船由我 船级社(检验单位)进行了相关检验,且以下项目均业经我船级社验船师检验/试验,并符合我船级社接受的适用标准和要求:
1.
倾斜试验或空船重量测定已完成,试验结果和完工稳性经本机构确认符合要求
□
2.
批准船舶试航稳性的证明文件
□
3.
设计初稳性及装载工况认可文件业经本机构批准
□
4.
船舶的船壳板、主甲板、上层建筑等结构状况
□
5.
载重线核定相关内容的设备检验
□
6.
舷墙、栏杆、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的检验
□
7.
舷梯检验及引水员登乘装备的安装及试验已经完成
□
8.
救生设备容量和布置,救生艇、筏及其附属设施外观检查
□
9.
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逃生路线布置图业经批准
□
10.
固定灭火系统,如消防泵、应急消防泵、CO2系统等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
11.
脱险通道及脱险通道上的门的检验已经完成
□
12.
主机、辅机、锅炉、舵机、锚机等重要机械的系泊试验
□
13.
压载系统、舱底水系统试验
□
14.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装置的试验
□
15.
防油污设备及其系统的试验
□
16.
应急发电机原动机及应急发电机运转试验
□
17.
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及蓄电池等各种电气设备的检验及效用试验
□
18.
全船各通用报警系统的效用试验
□
19.
探火报警系统的效用试验
□
20.
航行灯、信号灯及其控制设备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
21.
通信导航及广播系统设备的检查及效用试验
□
注:
1.×:
适用或检验情况正常,-:
不适用。
2.表中第2条,系指船舶试航装载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装载工况更为恶劣时,应补充试航工况稳性计算。
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补充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如试航人数减船员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
3.此表适用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
检验单位或验船师(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船舶试航证书签发检验报告
检验编号
船名:
船旗国:
船舶类型:
船舶识别号:
总吨位:
主推进功率:
1.
本船负责检验的检验机构为
□
2.
试航申请书已提交
□
3.
建造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项目确认声明内容齐全
□
4.
建造检验机构批准的倾斜试验报告、完工稳性计算书已提交
□
5.
建造检验机构批准的试航工况稳性计算书已提交
□
6.
载重线标志已经勘划,并经建造检验机构验船师检验认可
□
7.
主甲板的舷墙、栏杆、扶梯、安全绳及其附属装置
□
8.
主甲板或干舷甲板上的风雨门、窗等安装到位
□
9.
锚泊、系泊设备的外观
□
10.
开敞甲板、干舷甲板上的空气帽、通风筒、小舱盖、人孔盖等外观
□
11.
船上临时大型设施,如物件箱、备件箱、压块等已固定
□
12.
救生艇、筏已安装到位,增配的救生设备分布合理
□
13.
申请书中申请的本次试航人数为 人
本船救生衣数量为 。
救生艇数量 艘,可容纳 人。
救生筏数量 个,可容纳 人。
救生圈数量为 个。
□
14.
固定消防系统和消防用品处于即刻可用状态
□
15.
舱室内根据试航时的使用性质,如临时起居处所等已增配足够的消防设备
□
16.
机舱内的手提灭火器、可移动式灭火器等已经固定
□
17.
机舱内照明正常
□
18.
机舱内报警器、通用报警系统等设备已安装
□
19.
驾驶室内驾驶系统、广播系统、导航系统、通信及信号系统已安装
□
20.
雷达应答器放在规定的位置并固定
□
21.
对拖轮、具有拖带功能的工作船、全回转推进船舶,安全航速测试方案已提交
□
注:
1.×:
适用和情况正常,-:
不适用。
2.表中第5条,系指船舶试航装载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装载工况更为恶劣时,应补充试航工况稳性计算。
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补充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如试航人数减船员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
3.此表适用国外驻华检验机构/香港海事处建造检验船舶。
检验时间:
年 月 日 验船师
检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