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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备案申请书样本

【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阐明》,按规定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开业登记个体工商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无需填写本栏。

经营者信息

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经营场合

广州市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业登记

备选字号

(请选用不同

字号)

1.

2.

申请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填写“备选字号”栏。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万元

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经营范畴

普通经营项目:

 

允许经营项目:

备案事项

□增长参加家庭经营家庭成员□减少参加家庭经营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信息

备案内容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证件名称及号码

□增长□减少

□增长□减少

□注销登记

清税证明文号

构成形式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注销因素

备注

□申请人声明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电子邮箱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职业状况

文化限度

经营者

其她信息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无需填写本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民族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还需填写如下栏目。

证件名称

证件有效期

证件号码

香港居民

1.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澳门居民

1.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农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3.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献名称:

文献编号:

注:

1.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

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合所在地有关信息;

2.在选取类型“□”中打“√”,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只需选取提交一种;

3.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献,涉及:

加入台湾农

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2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有关后置允许事项和允许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允许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允许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允许手续,在获得允许前不开展有关后置允许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订立:

 

年月日

 

注: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公司迁移□其她手续。

2、□批准□不批准核对登记材料中复印件并订立核对意见;

3、□批准□不批准修改申请人自备文献中存在可以当场改正错误;

4、□批准□不批准修改关于表格中存在可以当场改正填写错误;

5、□批准□不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和关于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详细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订立(签名填写不下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阐明

注:

如下“阐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合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公司集团、合伙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伙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订立,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她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公司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公司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公司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公司;农民专业合伙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公司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分支机构、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公司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伙社分支机构申请人为从属公司(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申请人为本公司(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公司;农民专业合伙社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参加经营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公司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分支机构、合伙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公司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公司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伙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申请人为从属公司(单位)。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取相应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他详细内容;第2、3、4、5项选取“批准”或“不批准”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她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她组织,应当另行提交其她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详细经办人文献、详细经办人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订立;手工填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订立。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阐明

注:

如下“阐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合用于申请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关于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关于栏目。

2、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不必填写“基本信息”栏中“名称”栏。

3、“基本信息”栏中“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必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4、“经营者信息”栏“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栏,至少填写其中一栏。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合所在地有关信息。

5、“经营场合”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详细地址,“经营场合”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在横线上填写。

6、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登记”栏、“备案”栏关于内容及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承诺书”。

其中,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不必填写“备选字号”栏;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基本信息”栏中“名称”栏填写拟开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基本信息”栏中“名称”栏填写已预先核准名称,无需填写“开业登记”栏中“备选字号”栏。

“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申请登记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以主持经营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构成形式”栏填写不下,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7、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按照其指引拟定经营范畴。

“经营范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及关于规定填写。

经营范畴涉及前置允许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批准文献表述;批准文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表述。

不涉及前置允许事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新兴行业或者详细经营项目,参照政策文献、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登记”栏关于内容及附表2“承诺书”;“变更项目”栏“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栏目。

“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项目”栏填写不下,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限在已备案参加经营家庭成员范畴内,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经营者都应当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予以确认。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还需填写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变更构成形式,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应当同步填写“备案”栏,备案参加经营家庭成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场合,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畴内。

9、个体工商户申请备案参加家庭经营家庭成员,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

“申请人声明”栏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

10、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关于内容。

“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11、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个体工商户无需填写“清税证明文号”栏。

12、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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