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收款阶段账户监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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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收款阶段账户监管协议模版
协议编号:
XX-S-01
账户监管协议
(租金收取阶段)
出租人: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办公地址:
xx
承租人:
xx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注册地址:
xx
监管银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
xx
办公地址:
xx
签订日期:
xx年月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
鉴于:
(1)【xx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拟签署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应的所有租赁附表(统称为“《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负有向租人支付租金等款项的义务;
2)承租人作为出质人与出租人作为质权人拟签署编号为【XX-G-01】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承租人以其根据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简称原租赁合同)对【xx市xx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合法有效享有的应收租赁款出质给出租人,以担保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出租人负有的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等债务的履行。
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顺利履行,经出租人、承租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简称“监管银行”)(以下统称“三方”)协商一致,就有关账户监管事宜商定如下条款,并承诺信守。
第一条监管账户
1.1承租人应不迟于【2016】年【3】月【31】日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账户名称:
xx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811140*********2691
开户行:
xx银行xxxx支行
1.2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同意并授权监管银行对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督。
1.3监管账户为以下收付款行为的唯一专用账户:
1.3.1应收账款付款方向承租人支付原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租金;
1.3.2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4监管账户预留承租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出租人的公章及出租人指定人签字作为预留印鉴(见本协议附件一)。
承租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由承租人保管。
1.5承租人或出租人变更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需出具同时加盖出租人、承租人双方预留在监管银行预留印鉴(具体预留印鉴样式详见附件一)的变更申请及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监管银行,并按监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监管账户资金专项使用
2.1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2.1.1用于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前息(如有)、预付租赁成本(如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1.2用于支付监管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有);
2.1.3出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合同提前终止、合同解除、无效等情形时,根据出租人的指令将相关应付款项划扣至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1.4出租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承租人的义务
3.1承租人应在每季度【】日之前向监管银行提供上个季度应账款付款方与其结算的应收账款确认单,并保证监管账户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当期支付日前【】个工作日内任一时点的账户余额不低于当期应付款项金额。
在此前提下,监管账户超出一期应付款项金额的部分,承租人可按本协议约定的流程对外划转。
3.2承租人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使用监管账户,并确认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第6条6.2.4款的约定自行直接从监管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3.3在监管期间内,承租人不得从监管账户提取现金,不得倒提支票、不得跨网点使用该账户,不得将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违法违规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的用途。
3.4在监管期间内,承租人不得自行改变监管账户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让与、转移、租赁、转让、出售、使用或占有的权利、移交)或同意处置监管账户任何部分,或与其相关的任何利益,也不得自行挂失或注销监管账户等。
3.5承租人不得单方面对监管账户及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行使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借记、第三方存管业务划款等)。
如承租人拟对监管账户内资金进行理财等提高资金收益的处理,需取得出租人同意并与出租人共同办理相应手续。
3.6承租人不得采取有损监管账户及出租人基于监管账户权利和利益的任何措施或行动。
3.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承租人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破产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和监管银行。
第四条承租人的承诺和保证
4.1承租人保证在监管银行的开户手续合法、有效,并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开户资料。
4.2承租人应保证监管账户不因承租人原因被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被相关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4.3承租人应保证应收账款付款方将所有应收账款支付至监管账户中。
第五条监管银行的义务
5.1出租人及承租人应确保该监管账户内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监管银行不对该账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凡进入该监管账户的资金即视为受托监管资金。
5.2在本协议第6.1款约定的情形下,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的对外支付仅承担预留印鉴表面一致性审核,对监管账户的资金实际最终用途不承担审查和监督责任。
5.3在监管期间内,出租人、承租人双方选择通过企业网银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监管银行应按本协议第6.2款的要求设置企业网银操作的相关权限,但监管银行不对通过企业网银操作各方复核的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5.4监管银行应保证监管账户不得因监管银行原因被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被相关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5.5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承租人、出租人如实提供资金往来凭证及其他资料。
5.6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内的任何款项采取任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监管银行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出租人、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
如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监管银行在依法协助执行后,应立即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但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监管银行不得通知的除外。
5.7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因《融资租赁合同》和/或《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监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监管账户的资金划转
6.1在监管期间内,出租人、承租人双方选择在监管银行柜台办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转的,凭出租人、承租人在监管银行预留的印鉴办理。
若印鉴不符,监管银行应拒绝办理任何资金划转业务。
6.2在监管期间内,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也可选择通过企业网银划转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具体流程如下:
6.2.1承租人应于开立监管账户的同时为监管账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功能(简称“企业网银”),并为企业网银交易配置四枚USBKEY;
6.2.2四枚USBKEY的分配及使用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枚具有发起权限的USBKEY由承租人保管,对应的操作员由承租人指定;一枚具有一级复核权限的USBKEY由承租人保管,对应的操作员由承租人指定;一枚具有发起权限的USBKEY直接由出租人保管,对应的操作员由出租人指定;一枚具有最终复核权限的USBKEY直接由出租人保管,对应的操作员由出租人指定。
6.2.3除本协议第6.2.4款约定的情形外,监管账户在通过企业网银对外支付时,必须同时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持有的三枚USBKEY共同操作方能完成,具体流程为:
承租人通过其持有的具有发起权限的USBKEY发出电子划款指令,承租人通过其持有的具有一级复核权限的USBKEY审核电子划款指令,其后由出租人通过其持有的具有最终复核权限的USBKEY独立自主地审核电子划款指令,在出租人最终审核通过后相关资金进行划付。
6.2.4只有在出现本合同第2.1.3款约定的情形时,出租人无需事先通知承租人或取得承租人的事先同意,即有权单方通过网上银行从监管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至出租人的银行账户。
该等情形下,出租人直接通过其持有的具有发起权限的USBKEY发出电子划款指令,并通过其持有的具有最终复核权限的USBKEY独立自主地审核电子划款指令,进行相关资金的划付。
6.3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任何一期应付款项出现逾期,经出租人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冻结账户后,监管银行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承租人将不能对应收账款收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任何划转或支取等操作,该账户及账户内收取的(以及冻结后持续收取的)资金全额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质押担保,但在出租人另行向监管银行和承租人出具书面解冻通知的情况下,监管银行应对账户解冻,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条件继续使用监管账户。
6.4承租人或出租人变更监管账户的网银USBKEY操作员的,应当同时出具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盖有公章的印鉴变更申请,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监管银行,并按监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
因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监管期间和监管费用
8.1监管期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至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向监管银行提交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二的格式和内容联合出具的、已经加盖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见附件二)之日终止。
8.2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的开立、维护以及资金的收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监管银行有权收取监管费用人民币【零】元(小写:
¥【0】元),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9.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成立。
9.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权利的完整性
承租人和出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首页列明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14.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出租人(盖章):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监管银行(盖章):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一: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预留印鉴
附件二:
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
附件一
预留印鉴
承租人预留印鉴: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出租人预留印鉴:
(公章)(指定人签字)
附件二
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根据贵行与本两公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账户监管协议》,现通知贵行:
请贵行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解除对在贵行开立的户名为【】,账号为【】账户的监管。
同时,解除贵行在上述《账户监管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承租人(盖章):
出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