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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合同条款注意

商业养老保险合同条款注意

  篇一:

浅析国内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浅析国内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即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这无疑给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本文聚焦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试图反观一些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总结出其优点,希望能为制度的设计者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三大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765万人,占总人口的%。

“十二五”期间,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人口老龄化进程将加快。

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将更加凸显。

养老保障问题是老龄化社会发展和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就物质上的提供来说,在城市,许多人拥有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主要靠自己,但中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即“未富先老”,由于经济不发达,社会财富不充足,物质基础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因此要解决不断增长的、人口众多的老人养老问题还缺乏雄厚的物质基础。

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政府的大包大揽不仅会让其的负担越来越重,最终走到国家社会保障濒临于破产的地步;还会加重我国总人口的经济负担,使得国民收入中消费基金比例扩大,投资率、积累率下降,减慢经济发展速度。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也因国情有着特定的改革道路和政策选择。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构建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了养老保障的水平。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来提供的,它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其覆盖面广,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些基本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却又是一项基本的生存权利。

商业保险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提供了很重要的服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筹资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需要精湛的精算技术,这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支持。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即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则主要是靠商业保险来支持的。

它们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之外,通过合同形式确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

它们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和灵活的保障程度。

  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它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充当着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也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范围。

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险种设计不理想,保值、增值功能不强。

现行的养老保险条款交费较高,机本上

  没有保值、增值功能,对客户没有更多的吸引力,投保养老保险的客户较少。

实际工作中客户只要把交费金额和能领取的大概金额一比较就认为不理想,转而考虑其他养老方式;比如“以房养老”:

投资买一套住房,采取按揭方式付款,住房用来出租,所收房租还完贷款后就可以用来养老,房租在涨,住房在增值。

还可在年老时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给养老院,经公证后入住老年公寓,并终身免交一切费用,而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

  第二,政策不配套。

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缺乏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

要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就必须有相应优惠政策作指导,从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到对经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法律要求,确保养老基金运作安全,争取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国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有待加强。

之前,渣打银行发布了名为《中国中产阶级退休养老计划》的调查报告,报告揭示中国有七成左右人群不了解商业养老保险。

中国中产阶级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主力军,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是不行的。

经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我国养老体制等,让国民明确自己养老目标,真正做到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

越早投保,对己有利。

  二、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

  欧洲是全世界国家养老、社会养老待遇最优的地区,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日益增长的财政负担和养老金不足使得它们纷纷进行养老保险改革。

在解决养老金不足问题时,特别是近年来推行旨在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发展个人养老金基金的一些改革值得关注,它们避免单纯采取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冻结第一支柱养老金金额、提高社保基金费率等最直接的手段----这些措施虽然简单实用,但损害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1975年颁布的社保法,英国建立起由基本养老制度和与收入相关联的附加养老金制度两部分构成的综合性养老金制度。

与此同时,社保法又规定如果雇主机构提供职业养老金计划,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雇员可以“协议退出”SERPS。

通过“协议退出”机制的建立,职业养老金计划就成为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一定规范并能保证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计划。

它与SERPS一起组成了英国社会养老制度的第二支柱。

1986年社保法推出的个人养老金计划和让更多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协议退出”SERPS,标志着英国把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主要责任从社会的公共部门转移给了私人企业雇主。

而政府由养老金的主要提供者转换为养老金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者。

进入21世纪,英国政府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相关社会问题,对以前的制度进行修补性的调整。

如在2002年开始实施国家第二养老保障计划作为SERPS的替代政策,该计划致力于为中低等收入者、带有终身疾病等人提供更加优厚的补充养老保险;2006年政府实施“养老金保障基金”来提高固定收益制下的企业养老金计划的保障能力,即当某个企业出现破产或养老金积累不足的情况时,仍然能够对部分养老金收益进行支付。

  在德国,2002年开始,每个工人被允许将其每年毛收入的百分之一存起来以补充养老金,这笔钱可以免税。

每隔两年这笔钱占毛收入的百分比增加一个百分点,到2008年达到4%。

  日本地处亚洲,人口老化状况与我国多有相似之处。

其于1984年就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非累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

日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人寿保险费支出,国家税免税最高额为5万日元,地方税免税额最高为万日元。

可享受减税额保单包括提供死亡收益,或生存收益,或两者兼有的保单。

同时还有规定:

一个家庭参加两全保险,领取死亡保险金,每人可以扣除500万日元不征税,领取满期保险金、解约退保金可扣除50万日元不纳税,领取全残保险金、住院给付金和手术诊治金可以不纳税。

  美国是发达国家中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提供保险的代表。

它的养老保险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规定雇主要为其雇员建立私营退休金制度,与此同时积极发展和鼓励个人养老储蓄,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成了美国的“三支柱”模式。

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险是联邦政府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为基础公共养老金进行筹资,为退休人员提供了约30%~4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市场化经营、由雇主资助的私营养老金计划,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30%~40%的替代率;第三支柱是个人购买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及其他储蓄。

在第二、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中,政府给予的税惠政策是关键之举,它调动了雇主和雇员为退休金计划供款的积极性。

尤其在企业投保方面,美国著名的“401K计划”规定:

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退休金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不超过25%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与此同时,企业向员工提供多种不同的组合投资计划,员工可任选一种进行投资,其收益归401K账户,免税但投资风险自担。

如今美国以“401K计划”为代表的雇主责任私人养老金计划经历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步入正轨。

虽然在近两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和员工蒙受投资损失,但整体说来,无论对于员工养老还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工具创新均是功不可没的。

  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理念是减少老年贫困,它希望所有的加拿大人都可以获得一个有保障的老年收入。

在80多年的运行中,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随着加拿大经济的全面发展,养老保障制度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首先,由于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加拿大的人口出生率由50年代的降至90年代的中后期的

  ,以后还会进一步降低。

其次,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条件的改善使得人们的寿命延长。

再次,养老保险的内含报酬率有降低的趋势,并且预计未来的报酬会继续降低。

最后,提前退休的现象日益严重,随着养老金收益有所增长和社会保障税的缴纳,很多人选择提前退休享受生活。

这些因素向加拿大/魁北克养老金计划提出了挑战。

1996年联邦和省级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声明中有两项颇为重要:

首先,第4项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必须使未来的人能够负担得起并且足够他们养老。

这就需要更足够的基金,同时缴费率不能高于已经通过法律确定了的%的比率。

其次是第8项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的基金必须在保证计划参与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并且保持收益和投资风险间的良好平衡。

这就要求必须创建新的统辖结构以保证基金管理的可靠性。

1997年2月,马丁部长根据前一年在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磋商的白皮书中确立的原则,提出了新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的法律草案,草案决定到2003年将雇主和雇员对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的总的缴费率从%升至%。

为了对基金进行投资,还组建了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委员会。

这一新组织受董事会领导,由私人的职业投资机构管理。

截止2001年3月31日,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已有72亿美元投资于加拿大及海外的资本市场,并预计到2011年该委员会将有1300亿美元的资金可用于各种投资。

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很多联邦政策都是鼓励人们更多地依赖个人储蓄和私人养老金计划。

80、90年代,保守党和自由党政府显著提高了税收补助水平,以便更多地激励人们通过个人储蓄养老。

这些改革同时适用于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和注册养老金计划。

而且,税收补助的限制也越来越公平和灵活。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对于寿险公司经营低利润或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也多实行税优政策。

以美国为例,寿险公司需向其展业所在的州政府纳税,大多数州征收保费税,计税基础一般是保险公司在该州所获得的保费,年金业务可以免税。

对于寿险公司所得税,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抚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予以剔除。

在日本,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寿险公司除被允许提留普通责任准备金外,还可以把盈余金大部分形成保户分红准备金,转入未付支出变成负债,使大量数额的红利不计入利润,从而使法

  人税成为零值或负值。

  三、对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评析

  以上几个国家都面临相似的背景,如人们的预期寿命延长,人口出生率下降,使得养老基金的可持续性受到挑战。

养老基金的投资不利也使得养老金计划的回报率降低。

另外,待遇水平日益提高的养老金计划也使得财政备受压力。

而日本所面临的,如家庭日趋核心化,空巢老人逐渐增多等,与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相似的。

从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中可以看出:

首先,由三支柱组成的养老金计划是多数国家的选择。

这三个支柱包括国家负责的基本养老金计划,由雇主负责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养老投资计划。

其中,雇主负责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后两个支柱如果要很好的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给予政策的支持和严密的监管。

目前养老风险日益扩大,政府能够提供的养老保障是有限的,因此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雇主的力量是必要的。

也就是说,政府由养老金计划的主要承担者向养老金计划的监管者转换是大多数国家的改革途径。

其次,在各国养老基金难以保持平衡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选择了提高缴费率,延长退休年龄,扩大缴费人群等方式来扩充基金来源。

由于社会保障有刚性化的特征,这种扩充基金来源的方式很容易引起缴费者的抵制,难以推行。

因此,事实上,在提高费率或延长退休年龄时,各国所改革的幅度都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要用较长的时间来逐渐实现。

因此,这种方式可以缓解养老基金的给付危机,但其缓解的程度则十分有限,有待进一步研究。

  另外,成立基金经营公司专门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也是很多国家的选择。

随着现收现付制已不能保证养老基金的平衡,投资于资本市场是自然的选择。

虽然短时期内市场可能发生剧烈的波动,但就长远来看,投资于市场的回报率仍是较为可观的。

但是由于养老基金的性质特殊,需要政府给予特别的监管。

  随着独居老人和空巢老人增多,老年人的需求将从以经济保障为主逐渐转换为以服务保障为主。

这个产业的发展更需要广泛动员市场的力量,但同时也离不开政府的规划和支持。

政府能否合理的规划,直接关系到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能够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增长。

在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的今天,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紧迫。

此外,在广泛动员市场力量的同时,政府也应当承担起弱势群体老年保障的责任。

市场化难免带来不平等,产生待遇的差距,政府有责任照顾到市场无法顾及的弱势群体。

  四、发达国家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以上几个国家的养老保险背景也是我国目前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日本的改革背景与我国更为接近,因此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要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养老保险市场化,就是借助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市场化改革的过程是是重新确定个人、政府的责任范围的过程。

中国目前也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

因此,明确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在任何情况下的政府越位、缺位与错位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其次,加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际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及其税收制度的经验和研究表明,由于保险功能与财税功能的内在一致性,支持性的财税政策总是与养老保险发展相伴而行。

通过给予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经过养老保险的市场化制度安排,可以对财政支出产生放大效应,更大程度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福利,减少财政支出,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

  此外,还应加快发展企业保险,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采取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方式,同时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为本企业的职工投入额外的养老保险。

  这不仅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实力,更为职工退休后生活提供更好保障,减轻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

另外,国家还应鼓励公民从事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这样各个公民可以根据自己不同情况灵活的增加养老基金的投入,又可以减少基础养老保险的负担。

  另外,要建立辅助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人口老年化加上计划生育制度实行,使我们下一代年轻人数量急剧减少,再者女性的职业化日趋普遍,我国传统的老年人“家庭护理”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需求。

鉴于此我国可效仿日本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高效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居家养老家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

  篇二:

养老保险合同范本

  养老保险合同范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或%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红利事项第八条本保险单为分红保险单。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须按期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资金运用情况,对满2年的有效保单于每一会计年度计算可分配的保单红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保单红利:

一、提取现金;二、抵交保险费;三、购买交清保险以增加利益保障;四、保留在本公司累积生息。

投保人在投保单内没有明确红利领取方式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第四项方式办理,直至投保人另行书面通知为止。

责任免除第九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欧斗及酗酒行为;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性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申领养老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养老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项方式处理:

通过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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