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十大样板题三8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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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十大样板题三826

样板7: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的扶助义务、补偿义务

  (2004-3-6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

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考点提炼】

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这一表述涉及的考点为(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时的补偿义务。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据此:

①我们需要破除迷信,不要以为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离婚时,一方就无权分得另一方的财产。

②夫妻依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离婚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就有权请求对方予以补偿。

2.“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一表述涉及的考点为离婚损害赔偿,为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涉及以下内容:

  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同居”,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持续性共同生活,因此,配偶一方搞“一夜情”、或者“沾花惹草”但没有同居的,不发生离婚损害赔偿。

  ②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婚姻法解释

(一)》第28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比如: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对方,离婚时,对方既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再比如:

一方包二奶,用自己的工资给二奶购买房屋、汽车的,离婚时,对方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③离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我国婚姻法不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就不支持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a)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

(a)赔偿权利人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自己不能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自己需要有一双洁净的手。

(b)赔偿义务人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行为的配偶一方。

(c)婚外第三者(二奶、二爷)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机。

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制于以下规定:

(a)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离婚诉讼终结后,无权另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b)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未在一审而是在二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c)协议离婚时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得再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协议离婚时未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本题还涉及离婚时的扶助义务这一考点。

根据《婚姻法》第42条以及《婚姻法解释

(二)》第2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而言,离婚时:

①一方养不活自己的,另一方负有扶助的义务;②一方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提供房屋的居住权或者分割房屋的所有权;③一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另一方应当予以扶养。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王某与周某虽然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但周某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周某有权请求王某予以适当补偿,A选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只要以书面行使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约定即为有效,B选项的表述无法律依据,故B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样板8: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06-3-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

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考点提炼】

1.本题涉及的第一个知识点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包括以下内容:

  ①离婚时,原夫妻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②一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解释

(一)》第23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据此,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部分,或者用于给配偶一方治病的部分,或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存在两个例外:

(a)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b)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④离婚时,无论一方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5条规定,离婚时,无论一方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论一方分得了多少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得或者分得较少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亦须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解释

(一)》第26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题涉及的第二个知识点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包括以下内容:

  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②利息问题。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b)没有约定是否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c)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视为支付利息的,债务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甲、乙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该10万元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甲、乙离婚,虽然,甲没有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应当对这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甲、丙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债权人丙不得主张甲、乙支付利息。

综上,本题的ABCD选项的表述均属错误,全部当选。

样板9:

代位继承、转继承、遗产的分配

1.(2003-3-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

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

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

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考点提炼】

1.本题涉及的第一个知识点是代位继承。

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继承人的儿子或者女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适用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②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该遗嘱处分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例如,甲订立遗嘱,自己死后全部的外币100万美元由儿子乙遗嘱继承。

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时,这100万美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乙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全部代位继承。

假设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后,乙应得其中的25万美元,仅这25万美元适用代位继承。

③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9条的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因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儿子或者女儿之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

例如,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乙的妻子丙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甲死亡时,丙(无论是否再婚)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比如乙的儿子丁)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④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子女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例如,甲有一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乙,乙又有一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丙,乙先于甲死亡。

甲死亡时,丙无代位继承权。

2.本题涉及的第二个知识点为转继承。

包括以下内容:

(a)《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据此,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有其继承人继承。

(b)《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据此,受遗赠人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受遗赠人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田某的长子先于田某死亡,田某死亡时,长子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长子的子女属于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D选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田某的二儿子和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A选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田某的小儿子属于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选项正确。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小儿子于田某死亡时未放弃继承权,且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小儿子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适用转继承,由小儿子的继承人继承。

小儿子的女儿属于小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属于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C选项错误。

2.(2007-3-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

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考点提炼】

  本题除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以外,还涉及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这一知识点。

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

①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

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数额可以不等: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c)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外,最好能够顺带掌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

①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②《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当然,被收养人是养父母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③《继承法意见》第31条规定,有权适当分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④《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有权适当分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二年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李某的小女儿是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刘某死亡,小女儿没有放弃继承权,却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小女儿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由小女儿的继承人继承,小女儿之女是小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不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李某的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大女儿的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故大女儿的儿子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选项正确。

刘某的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养子虽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故D选项正确。

样板10: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2004-3-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提炼】

  1.本题涉及的第一个考点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排除情形。

成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①一方受有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有五种排除情形,即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①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例如:

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认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

再比如:

对于救助其生命的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给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一定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

②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而清偿。

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但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接受该清偿的,事后债务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为,一方面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不可谓无法律上原因;另一方面,债务提前清偿可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

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例如:

支付赌债、行贿、支付购买毒品的资金等均属因不法原因而给付。

交付财产的一方不能按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得利的一方也不能保有取得的利益,而是应当予以“收缴”。

但是,如果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可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例如:

因绑架而支付赎金,给付的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支付赎金的一方可以对绑匪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⑤强迫得利。

所谓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构成强迫得利的,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所得利益。

例如:

开垦(如种植果树)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场的土地,或者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时,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此外,反射利益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反射利益,指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财产而受益,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的情形。

例如:

甲房地产开发商投巨资在某小区兴建中国人民大学附属小学,致使小区业主购买的房屋价值因之剧增。

小区业主虽受有利益,但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

这种双赢的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

再比如:

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灯塔夜航捕鱼,渔民之获益属于反射利益。

甲率亲朋好友十余人登临“盘古太空四合院”顶楼观看奥运会开、闭幕式,则甲及其好友获得的利益对于“盘古太空四合院”的所有人而言亦属反射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至于甲及其好友与奥运会组委会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则属另一问题,须判断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并未因此给奥组委造成损失,也不成立不当得利。

  2.本题涉及的第二个知识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包括三项内容:

(a)为了本人利益;(b)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c)具有将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③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停车场擅自给王先生洗车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为,①停车场支出了劳力与费用,受有损失;②王先生的车被洗干净但未支出费用,其财产消极增加,王先生受有财产利益;③受损与得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停车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但是,停车场属于明知没有给付的义务而给付,排除停车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王先生无须基于不当得利返还5元,故A选项错误。

王先生将车停放时没有告诉停车场自己需要洗车,王先生可推定的意思就是不洗车,所以,停车场擅自洗车的行为违反了王先生可得推知的意思,不符合管理意思的构成,因此不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之债,构成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如果王先生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的效果,停车场不得主动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的效果。

故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王先生并未以明示或者推定的意思发出订立洗车合同的要约,停车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承诺。

加之我国并不承认事实合同,所以不能认定成立了合同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

综上,D选项正确。

  2.(2008-3-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考点提炼】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的诸多侧面。

无因管理之债有三个构成要件,看似简单,其实其每一个构成要件都有诸多需要细致把握的侧面,而司法考试主要考查这些容易被忽略的侧面。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细微的侧面包含以下内容:

  1.管理他人事务。

包括以下侧面:

①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a)他人必须“特定”,如果他人不特定,不成立无因管理。

(b)无需管理人内心确知本人究竟为何人,管理人即使对本人认识错误,也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c)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了他人谋利益,也当然不可能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他人事务。

(a)管理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管理人实施事实行为的,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能力即可。

因此,10岁的少年救助落水少年,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b)管理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为之。

管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理,但无权代理“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例如:

甲有一房屋,有意出租,后因甲生病住院而无法处理,乙得知其情事,为了甲的利益,以甲的名义出租于丙,并为此支付缔约费用300元。

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不妨碍乙、甲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2.具有管理意思。

指管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具有将管理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包括以下侧面:

①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予以管理,因为缺少管理意思,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可以”成立不当得利。

②明知是他人事务,为自己利益管理时,也因为缺乏管理意思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也不能”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因为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

③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的,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即使违反本人明示的意思,也不够成不适当无因管理:

(a)本人明示的意思与其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进行管理。

例如,救助自杀者,即便违背其明示的意思,亦成立无因管理。

(b)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管理行为即使违反了本人明示的意思,仍然构成适当管理。

例如,本人曾明示永不纳税、决不赡养年迈的双亲,管理人违背其明示的意思,为本人代缴税款、代为管理照顾本人的父母,不属于不适当管理,而是成立适当管理。

④管理行为重在规范管理行为本身,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只要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以利益本人的方法,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尽到了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即使管理的目的没有实现,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

⑤当本人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而急迫的危险时,管理行为给本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如果管理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不适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包括以下侧面:

①管理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

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

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丙、甲之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法定义务既可以来源于民法的规定:

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法定义务也可以来自于公法的规定:

例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

②管理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如果系履行委托合同、遗赠扶养协议、雇佣合同的,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答案解析】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A选项缺乏管理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B选项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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