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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1.目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文)“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即从2003年10月1日起,广州市职工按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文的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

2008年11月25日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文)“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2.目前建设银行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

建设银行受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根据《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关于承办银行统一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函》(穗公积金中心函[2003]5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提供的有关证明一览表》(穗公积金中心函[2003]55号)、《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文)、《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函》(穗公积金中心函[2009]57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业务。

3.职工符合那种情形,第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由职工所在的开户行审核所需的证明材料并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答: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3)租房的(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的)。

以后每隔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凭《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登记证》、提取凭证(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因租房自住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和身份证原件办理提取手续。

4.登记证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

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

注:

花都地区每一户家庭只能申领一本《登记证》,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

若已凭购房合同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

5.2003年12月1日起建设银行取消支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业务流程如何?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代办提取住房公

流程及提供的资料积金流程及提供的资料

6.登记证的发放顺序如何?

答:

若职工和他人联名购房,则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共同拥有一本《登记证》,职工按照以下规定领取《登记证》:

(1)非按揭购买一手楼自住住房的,由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或房产权证)中联名第一顺序人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登记证》;

非按揭购买二手楼自住住房的,由房产权证上联名第一顺序人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登记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由按揭合同上联名第一顺序人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登记证》;

(2)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为《登记证》的共同拥有人,在上述第一顺序人领取《登记证》后,可凭《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若上述合同(或房地产权证等)第一顺序人不在我分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等)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7.如果已领取旧版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提取登记证》需换证吗?

答:

要。

如职工已在我分行领取了旧格式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提取登记证》,则需提供该旧格式登记证,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第一顺序人到开户行按新规定重新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8.一个人是否可以拥有多个登记证?

答:

可以。

若一个职工购买(租赁)多套住房,则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一个人可拥有多本登记证。

9.首次提取公积金后,第二次提取的时间间隔、累计提取金额有无限制?

答:

第二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上已核定的可提取总金额。

10.职工婚前和家人联名购房,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婚后,夫妻又购置房产。

请问职工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婚前、婚后的购房都可以提取吗?

答:

都可以。

11.父母购房,子女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3〕1号文规定,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方可提取公积金(要点:

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即父母购房,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无子女的名字,子女不可提取公积金。

例1:

A购房,其购房合同上仅有A。

则:

A、A的配偶可以提取本人名下的公积金,儿子B不能提取。

例2:

A、C共同购房,其购房合同上为A、C共有。

则:

A、C、A的配偶、C的配偶均可以提取本人名下的公积金。

A作为第一顺序人,在银行以该住房办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C、A的配偶、C的配偶作为共同提取人,可共同提取登记证上核定共同提取总金额。

12.“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具体指的是什么?

如夫妻买房,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妻子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答:

“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指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如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

也就是说,原规定的“同户的直系血亲可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援家属买房”内容被取消,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条仍被保留。

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3.2003年12月1日以后,已领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职工可到开户行以外的网点办理《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答: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仍由申请人账户所在的开户银行核发。

14.非按揭购买自住房的职工,2003年10月1日前已按旧规定在购房半年内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10月1日后,能否再申请提取?

是视为首次提取还是第二次提取?

手续如何?

(由于之前的旧规定是只能提取一次,银行没有发放提取登记证给职工)

答:

根据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文,非按揭购买自住房的,提供的支付房款的首期发票或收据上的开票日期,申请日向前符合新的提取规定(即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银行核减其与共同提取人(指对房屋拥有所用权的职工及其配偶)之前已提取过的住房公积金后,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具体的条件和手续见〈〈流程图〉〉。

15.《通知》中规定:

①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根据以上规定,职工第一次提取,如果住房公积金余额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如何处理?

是否每次都要审核查职工有否达到上述标准,如申请提取金额已经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是否拒绝为职工办理提取?

答:

职工第一次提取时,如果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只能按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提取。

职工每次申请提取,银行都将审核申请金额是否达到上述标准,对超标部分的按规定不同意提取。

16.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

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需提供

(1)缴款明细表;

(2)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个人提取申请表。

只能提取一次且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缴款明细表上的缴款金额)。

未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已领专用折的可到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17.职工购买“宅基地”房、集资房是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哪些资料?

答:

职工购买“宅基地”房、集资房的,凭领取的职工个人的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领证之前不可以。

18.不能提供购房合同的职工,提供房产证可否办理提取?

答:

可以。

19.非按揭购买一手楼,预售契约需房管局鉴证后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

是的。

20.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并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是按购房总额发票的开票日计算吗?

如果职工是分期付款的,如何计算?

答:

按首期房款发票(收据)的开票日起计算,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如职工分期付款,按最后一期发票(收据)的开票日起计算,两年内。

21.非按揭购买自住房支付房款未超过二年的,2003年10月1日前已提取过,10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

答:

可以。

22.本人正在供楼,2003年10月1日前已提取过公积金,建设银行已核发了旧格式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提取登记证》给我,过去本人每半年凭登记证、还贷存折等资料提取公积金,目前流程是否相同,该如何办理?

答:

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银行将换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旧证予以作废。

换发新证视同新办证,由申请人(借款合同第一顺序人)凭提取有关证明材料及共同提取人的旧登记证到开户银行换发新证后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3.本人和配偶共同供楼,过去各自在开户银行办了一本登记证,每半年凭该登记证提取公积金,现在的政策是否相同?

答:

完全不同。

从2003年10月1日起,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或借款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申请人为上述材料的第一顺序人,其配偶为共同提取人。

若职工已凭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

2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已提前还清所有款项,可以在还清房款后继续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吗?

答:

职工在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前已提前还清供楼款项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后才提前还清供楼款项的,仍可按提取登记证上核定的金额提取。

2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第二次及以后提取还需要提供每月还款清单证明职工连续还款吗?

答:

不用。

26.偿还贷款本息的,共同提取人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是各自提取部分不能超过月供额,还是各人提取的合计总额不能超过月供额?

答:

银行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后,在不超过登记证核定的共同提取总金额前提下,共同提取人各自提取。

27.租房提取公积金可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请问在第一次提取时是否有规定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半年的房租总额?

答:

从2003年10月1日起,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月租从2003年10月1日起算。

计算公式:

月租*租赁月数。

28.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以上情况,如果职工提供的是私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另外,以前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成员总收入的20%,并出具收入证明,才能提取,现在是否取消了,还需提供收入证明吗?

答:

租赁合同包括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

根据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文,租房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租赁期满.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月提取额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1)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租金;

(2)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3)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

收入证明不用提供。

29.租房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但租房收据上的交款人不是职工本人,能否提取?

答:

不可以。

30.职工下岗后,原单位倒闭,但未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托管手续,职工如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职工可到上级主管单位寻求解决,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职工,可凭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单位关闭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公积金专用折、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财务部办理托管手续,中心托管后,由中心开具支付凭证,职工到原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31.装修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

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才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

要进行大修,需具备房管局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所以对自住住房作装修、装饰、中修和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2.旧规定只有在缴存地或户口所在地购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即有购房地域限制),但新规定中未提及这方面,请问这方面是新、旧规定一样,还是新规定取消了购房地域限制?

答:

新规定已取消购房地域限制。

33.我想了解更多公积金的政策资料,如何上网查询?

答:

可登陆“公积金中心”专栏浏览有关政策资料。

34.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却未汇储住房公积金,如从现在起补储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后,可否申请贷款?

答:

(1)如外商投资企业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员工希望立即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单位补储职工申请贷款当月之前6个月所有职工及单位缴存的的住房公积金后,其职工立即可以申请贷款。

(2)其他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出申请当月之前,所在单位必须连续正常汇储6个月住房公积金,职工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单位因故连续几个月未能汇储住房公积金,其职工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单位需在报告上加具意见。

35.职工已经获得了商业性住房贷款,能否申请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已签订了合同的不能,但处于贷款申请阶段,由于尚未签订贷款合同,职工可以向贷款申请行申请将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36.职工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后还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还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

可以,借款人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仍需缴存住房公积金。

37.单位外派办事处的职工如何参加住房公积金?

由广州总部为这部分职工在广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答:

由于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单位外派办事处的职工应该在当地参加住房公积金;但是,广州总部也可以在广州为这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属地管理原则,职工只能在广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广州的政策。

38.偿还贷款本息要提供借款合同的复印件,这复印件是要整本合同复印还是只是要其中主要的几页?

答:

可以为整本合同复印件或含贷贷款期限、利率、金额、双方签名资料的当页复印件。

39.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由单位自定,变更缴存额是否要先向银行备案?

答:

单位需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8]12号)的要求调整汇缴额。

40.客户退休办理公积金支取,公积金账户也会取消,销户要如何办理?

有什么表格另外要填写?

专用折也会同时销户吗?

答:

(1)分未领取和已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两种情况;

(2)支取人持《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的,可在同一地区的任意经办公积金业务的网点办;尚未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办理支取的,必须在开户行办理(销户支取不发专用折);

(3)支取人持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若支取人尚未领折,第一联还需盖单位预留印鉴)和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到银行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4)支取人应送如下资料到柜台办理支取手续:

[1]支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单位和业务部门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

[3]已领取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还需提供专用折。

(5)对持折办理销户支取的,银行柜员将内页撕下,在封2加盖“销户章”并注明“已领取折内页”交客户签名确认后将内页退客户;

(6)在2004年2月28日前,若客户持加盖预留印鉴支票、支取凭单和所需证明材料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业务

(7)单位可代职工集体提取,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明细表》、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专用折(已领取专用折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41.若一人同时有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因购房申请支取时,是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两项的支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还是单项的支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例如:

房价为10万,那是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以各支取10万,还是两项合计只能支取10万。

答:

单项的支取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例如:

房价为10万,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以各支取10万。

42.若客户到港澳地区定居,已经拿到当地身份证,办理公积金销户要提交什么资料?

(除通行证、签证、定居地身份证、原所在地户口薄还要提供什么?

答: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单位盖章。

43.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整数(如500元),没有尾数是否可以取至余额为零?

答:

部分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数。

44.支取公积金时,关于所出示的身份证,可否为临时身份证、户口簿等其他身份证件?

答:

有效身份证件及军官证明。

45.已取得退休证,公积金在封存状态,可否支取公积金?

答:

可以。

46.关于银行审批同意后开具的《个人住房资金提取证明》,若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整,请问是即时开具吗?

答:

是的。

47.“若购房或按揭合同(或房地产权证等)第一顺序人不在我分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权证等)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请问这是否可在第一顺序人的公积金开户行核发登记证,如工商银行?

答:

对于共同提取人存在非同一承办银行开户的情况时,由“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先审核可提取总金额,由提取人确定在该承办银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的可提取金额,剩余的额度则作为他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

该银行核准后向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如第一顺序人在工商银行,第二顺序人在建行,如两人商定各自在工行、建行的提取金额后,第一顺序人先到工行,要求按其(含其在工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在工行的可提取金额核发登记证,剩余的额度则作为第二顺序人在建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工行并向建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48.如果第一顺序人已退休、第二顺序人长期出差在外(国内或国外),可否由第三顺序人申请核发登记证,是否公积金与住房补贴相同?

答:

(1)住房公积金:

第二顺序人可委托单位代其去开户银行审领登记证,另需提供第一顺序人的退休证证明其已退休;

(2)住房补贴:

原则上为联名的第一顺序人,若联名的第一顺序人不在我分行开户,取第二顺序人,依次类推。

49.按揭购房,如果房产证是配偶的名字,但配偶单位并没有住房补贴,如何证明?

另一配偶如有住房补贴可否申请支取?

手续如何?

答:

单位出证明。

另一配偶凭结婚证及由单位核实、加具意见盖章后的《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身份证以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货币补贴支取条件及证明材料对照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

50.“凭提取有关证明材料及共同提取人的旧登记证到开户银行换发新证后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请问凭旧《登记证》重新核发新证时,若不能提供旧证(如遗失、损毁)如何办理核发新证?

答:

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提供的有关证明一览表》内资料即可。

51.客户的家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楼(分三期付清楼款,现己付清),房产证上户主名顺序为客户的妈妈及女儿(未成年)。

客户的妈妈已退休并支取住房公积金。

客户咨询是否能以本人名义申请支取公积金?

答:

不可以,房产证上无该客户的名字,他不是产权所有人。

52.专用折办理挂失、换折、密码更改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也储蓄业务挂失的规定相同?

因为办理储蓄挂失业务可提供三个月和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身份证。

如果可以提供三个月和一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业务,解挂时是否可以出具该临时身份证件?

答:

相同。

53.专用折办理挂失业务后,可否补打以前的明细记录?

答:

只可以补打未补登的明细记录,之前已打印的记录不可补打。

54.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及《住房货币补贴专用折》后是否无须单位开具支票?

答: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业务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及《住房货币

补贴专用折》(以下简称专用折),职工(含单位集体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无须单位开具支票。

专用折为重要空白凭证,其领用、使用、管理、核算严格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55.住房资金业务账户的查询、冻结和扣划如何办理?

答:

住房资金存款业务账户的查询、冻结业务,对于单位账户,可参照对公会计业务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公积金存款、住房补贴存款等个人账户可按个人银行业务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扣划业务,有关部门执行时应征得各委托人的同意才能办理。

56.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业务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如何?

答:

(1)可在同一地区任一经办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业务网点办理的业务:

汇缴、补缴、变更、个人持专用折支取(含销户)、更改密码、密码挂失、专用折挂失、换专用折及专用折补打明细。

(2)必须在开户行办理的业务:

发放专用折(包括个人领折及单位领折)、个人尚未领取专用折的支取(含销户)、单位集体支取及转移业务(包括:

个人账户转移、单位账户转移及单位账户合并)。

57.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业务的审核是怎样?

答: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业务除开户、支取、转移业务中的单位账户转移及单位账户合并、核发登记证须业务审批人审核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外,其他业务均由营业柜台会计人员审核并办理。

通兑支取的由经办网点业务审批人审核。

支取审批手续和营业柜台支付手续需在同一经办网点办理。

58.夫妻双方联名买房,一方在广州(包括番禺、增城、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花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答:

配偶双方一方在广州(包括番禺、增城、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花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合同联名的顺序,分别按顺序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其核准提取金额需要分拆。

例如:

夫妻联名买房,房屋总价为30万,丈夫在花都缴存住房公积金,妻子在广州缴存,合同上签名的顺序是丈夫在前妻子在后。

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

丈夫先在花都办理提取业务,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量各自的核准提取金额,假设丈夫在花都核定提取10万,然后,妻子持丈夫在花都申请的《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到广州经办的网点申请自己的《登记证》,其核准提取的金额为20万元(30-10)。

59.客户租房提取公积金,已向房东预缴90009元(十五个月)的房租并已领取发票,那客户首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

答:

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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