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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归纳收藏

刑法考试归纳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特点:

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

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

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制裁严厉。

调整范围广泛。

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

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

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刑法的功能

(一)行为规制功能:

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

(二)社会保护功能:

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

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三)人权保障功能:

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

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

一罪刑法定原则: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

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时间效力:

从旧且从轻原则

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言之: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三)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

刑事责任

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

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八种处罚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

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过生日转天算年满

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

Ps:

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

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

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

(48116125页)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

*****************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七**********************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l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l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l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

犯罪故意因素:

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

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

希望。

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

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

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

在意志方面:

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

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

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注意:

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

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

(结果犯)

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

即行为故意。

(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

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犯罪故意三种情形

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

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

犯罪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

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

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

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

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联系:

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

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

区别:

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

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

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

可以分为两类:

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

包括三种情形:

(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

(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

(一)客体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

(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

如以人为兽

(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

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

如假想防卫。

四)手段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

(五)打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六)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

又可分为两类:

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七了。

挑着背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

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包括:

(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

危害结果的含义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追究刑事责任条件:

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

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

排除犯罪行为:

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起因条件

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假想防卫:

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特点:

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时间条件

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注意2点: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五)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例外

我国刑法20条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主观条件:

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三)对象条件:

只能是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限制条件

1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2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五)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

通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过度成为避险过度

最完整的犯罪过程应该划分为以下阶段:

①犯罪预备。

②犯罪实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施中了的未遂与未实施中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

1缺乏主观联系的同时犯。

所谓同时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者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或者在近乎同时的前后对同一目标实行犯罪的情况。

2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作用分类法:

主犯从犯,胁从犯。

我国刑法: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在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将之与紧急避险区别开来。

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

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不满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预防犯罪:

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对犯罪分子)与一般预防(对普通民众,主要针对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者及其家属)两个方面。

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时侧重特殊预防,刑事恶化时则侧重一般预防;在发案率较低的地区侧重特殊预防,在发案率较高的地区则侧重一般预防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也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具有一定的期限。

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刑事拘留最多延长至30日,民事拘留为15日以下,行政拘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五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得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

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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