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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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各类假期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等。
本办法中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综合补贴。
第五条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正规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院)诊疗不适宜工作,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
(一)病假期的期限
病假期限按在规定时间内请假的累计时间计算,其最长期限参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员工外出看病,当月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半天处理。
因病需长期半休的,休假时间按小时累计计算。
5、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病假期间待遇
1、员工累计病假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内,月基本工资按工龄不满5年者,每休1天扣减3%;工龄满5年不满8年者,每休1天扣减2%;工龄满8年以上者,每休1天扣减1%,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
2.员工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停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按40%发放;实际工作年限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45%发放;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按50%发放;实际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的,按60%发放。
3、因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原因肇事(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规定医疗期的且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且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条事假。
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
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
(一)事假的期限
1、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试用期人员,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按事假实际天数顺延试用期。
(二)事假期间待遇
1、事假当月岗位工资按天扣减,事假累计1至3天的,当月绩效工资按天扣减;4至7天,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8天以上的,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员工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事假不足一天的按小时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半天处理。
第七条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一)探亲假期限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员工,在一年中休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的总时间不得超过其应享受的探亲假时间。
5、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时间。
(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实习(试用期)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三)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
1、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4、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火车硬卧票价,员工出国探亲费用自理。
(四)出国探亲的规定
1、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各单位员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但一切费用自理。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
各单位同意配偶出国前应与其签署书面文件就其出国后薪酬、劳动合同等内容做出约定。
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不随任的配偶,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假原则上为60天,由员工报所在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探亲假期间待遇
国内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天扣减,国外探亲假期间待遇由公司与员工另行约定。
第八条年休假。
各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均衡休假。
员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
具体管理办法依据《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婚假。
一般情况下,员工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的员工,增加婚假15天。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1至2天,路费自理。
假期必须在当年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条丧假。
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被准予1至3天的丧假。
员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1至2天的路程假。
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一条产假
(一)产假期限
1、女员工正常分娩的(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5、已婚妇女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二)哺乳假。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三)女员工计划内怀孕,按医院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出具医院证明),视同出勤。
(四)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养的,按病假处理。
怀孕28周以上的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每天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公司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五)产假期间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女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护理假。
男员工配偶休产假时,符合晚育条件(其配偶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则可核给男员工护理假10天。
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假。
根据湖北省政府规定,员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凭手术证明可核给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个人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四条事假、年休假、丧假中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病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中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假。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部门领导(管理人员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二)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
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超过原应休假期的,个人申请以年休假或事假抵减。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超过一天的,按天数计算);
3、请假期满,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第十七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管理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1、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请假,由省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2、地市分公司总经理或省分公司部门总经理请假经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由省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地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请假经地市分公司总经理审批,由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最后由省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省分公司部门副总经理请假经省分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由省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最后由省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地市分公司管理人员请假审批流程由各分公司参照制定。
(二)非管理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再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八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附有相应证明:
1、请病假或计划生育假需提供正规医院诊断或休假证明;
2、请产假需提供《准生证》和《围产期保健手册》证明;产后需延长产假的,需另外提供医院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或晚育证明等;
3、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明;
4、请护理假需提供配偶晚育证明;
5、请探亲假需提供配偶单位出具的未休探亲假、父母户口所在地等证明;
6、系统调入的员工请年休假需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
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人力资源部至少保存1年备查。
员工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资料经查属伪造虚假的为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XX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