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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交通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交通文明行业的管理,推进文明和谐行业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文明行业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正,经济效益好,社会评价优,群众满意度高,交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示范行业,是一项衡量评价交通行业建设发展成果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交通文明行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深入开展学树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文明程度,着力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干部职工和睦相处、职工与行业相互依存、行业与外部环境相互融洽、政令畅通、人和气顺、蓬勃发展的干事创业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交通事业发展成就,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为实现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谐环境和思想保证。

第四条交通文明行业管理在省交通厅和省文明办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交通文明行业的种类设置

第五条根据全省交通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文明和谐行业创建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组织开展争创全国文明行业、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交通文明行业、全国交通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做出调整。

(二)在市、县(市、区)交通行业开展创建全省交通文明行业活动。

(三)在各市公路系统、道路运输系统、港航系统和交通稽查系统,开展创建全省交通文明系统活动。

(四)在全省交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创建交通文明单位活动。

(五)在窗口服务部门和单位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客运线路、文明航线、文明样板路、文明大通道、文明样板航道、文明示范窗口和文明站、港、处、所、车、船等活动。

第三章交通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只规定全省交通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省交通厅表彰的其他文明荣誉称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交通文明行业的基本条件:

申报交通文明行业的单位主管机关必须获得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机关)荣誉称号,所属二级系统和单位80%获得同级综合荣誉称号。

综合荣誉称号包括:

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人事、交通部门联合表彰或党委、政府表彰),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文明站、队、处、所,青年文明号,先进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等。

第八条交通文明行业的工作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交通工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充分发挥核心、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文明和谐行业创建工作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加强民主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业满意度高。

(二)职工队伍作风良好。

深入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三)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着力提高“三个服务”能力水平,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工作绩效较好;发挥行业优势,增加服务项目,行业服务热线、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大厅、绿色通道、交通城乡客运一体化等服务措施普遍推行,办事透明,程序规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行业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四)四化管理科学高效。

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管理,制定完善工作目标、工作标准、考核标准和服务标准,建立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大力优化交通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五)依法行政严格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交通立法进程,健全完善交通法规体系。

加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联合执法。

强化交通行政执法手段,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全面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处理和纠正交通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

(六)文化建设特色鲜明。

积极培育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的交通文化,加强交通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建设,不断强化文化载体建设,培养和树立有广泛影响的典型,充分展示行业文明和谐形象;文体活动阵地、设施完善;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健康向上。

(七)平安建设成效显著。

坚持安全、质量、廉政“三个责任重于泰山”,筑牢意识、强化教育、注重制度、抓好落实。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畅通群众反映诉求渠道,重视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处理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交通环境和谐友好。

注重培养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尊重、关心、爱护干部职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幸福指数,营造交通“一盘棋”的局面。

加强交通软硬件建设,内务管理规范有序,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绿化工作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城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工作力度。

第四章交通文明行业的申报及考核

第九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原则上由本单位自查申报,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推荐,省交通厅和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验收,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纪委(纠风办)和文明办意见,省交通厅和省文明办批准、命名和公布。

第十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实行预申报制度。

每个表彰年年初,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申报计划报省交通厅;各市子行业申报的,需同时征求省厅各专业局(稽查总队)意见,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每年第四季度由申报单位依照《山东省交通文明行业考评标准》进行自查,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写出书面材料,报同级文明办及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交通厅。

市交通行业申报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写出自查报告,填写申报表,经当地文明办审核同意后,向省交通厅申报。

第十二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考核以日常考核、集中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由省交通厅根据工作定期派出考核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的形式,对新申报或已命名的行业予以考核;集中考核即年终集中力量进行的考核,由省交通厅和省文明办组织对新申报或已命名的行业进行全面复查验收;民主评议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价意见,由省交通厅通过来信来访、听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对新申报或已命名的行业予以评价。

通过集中考核和民主评议,进行量化打分,同时参考日常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新申报或已命名的行业的创建工作成效,经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审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命名或重新命名公布。

第五章交通文明行业的奖惩

第十三条凡被命名为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由批准机关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子行业)每两年命名评比一次。

第十五条对新命名或复查合格的文明和谐行业(子行业)和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原则上国家级荣誉称号不超过职工平均两个月的工资;省级荣誉称号不超过职工平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厅级荣誉称号参照当地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只按照最高级别的荣誉称号进行奖励,不得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机关)等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单位以及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奖确定。

第十七条上述奖项资金的来源从机关、事业单位包干结余经费、自有资金、上级奖励的奖金或省厅返还资金中解决,企业从单项留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对已命名的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如有发生严重损害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声誉等问题的,命名、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顿、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的处理。

其中,限期整顿分为限期半年整顿和限期一年整顿。

给予限期整顿处理的,奖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暂时保存,经省厅验收合格后,恢复其荣誉称号;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的,奖牌由命名机关收回。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荣誉称号:

(一)无不可抗拒因素,完不成年度生产建设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

(二)行业、单位干部职工中,经济或刑事犯罪率超过万分之三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五)出现重大行风问题,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在网络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单位负有教育失职、管理不善责任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行业主管部门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并立案依法查处的;

(七)出现严重公路、水路“三乱”行为被查实的,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和媒体曝光的;

(八)在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综合排名居后三位的;

(九)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一条对创建工作不重视、没有建成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及建成省级交通文明行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加省交通厅表彰或推荐的全省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全省交通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交通行业劳动模范、全国交通行业先进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

各级各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章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管理

第二十条对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管理由省交通厅、省文明办及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专业机构负责。

其主要任务:

一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和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和谐行业及其它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复查工作;二是建立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及其它文明建设荣誉称号档案;三是总结推广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先进经验,适时进行表彰;四是对违反省级交通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并帮助整改,同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

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命名主管机关提出直至撤销其文明行业等荣誉称号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对省级交通文明行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采取以不定期暗访为主、以明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复查标准参照省级交通行业文明行业标准条件。

复查合格的,重新命名确认;复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评审会提出给予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称号等处理的建议,省交通厅和省文明办研究同意后给予相应处理。

在复查期内出现问题的单位,经查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向省交通厅提出初步意见,由省厅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经常性监督,省、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都要从社会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聘请一定数量的义务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义务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要做好记录,并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同时作为对省级交通文明行业考核、复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厅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

0531—85693053。

获得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荣誉称号,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凡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经查实确有不符合省级交通文明行业标准条件的,给予限期八个月整顿;两次以上的,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

全省公路、道路运输、港航和交通稽查系统,凡年度内所属省级市交通文明行业被撤销称号超过20%的,撤销其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省级市交通文明行业,凡年度内所属省级市交通文明行业、省级县(市、区)交通文明行业被撤销称号超过20%的,撤销该市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

第二十五条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如遇单位名称、隶属关系变更或分解、重组、合并等情况,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改变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经命名主管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单位分解、重组或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然注销。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业、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奖牌,两年后经认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对被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的全国交通文明行业,省交通厅将向交通部提出建议,撤销其全国交通文明行业称号。

第二十八条各级要逐年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活动必需的经费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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