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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预防基本知识

第一章安全事故预防基本知识

第一节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基本知识

一、概念:

1.危害――是指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危险除害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职业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

4.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原因――能量、危害物质失控。

5.失控――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人员失误、管理缺陷。

6.事故隐患――泛指现有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

7.故障――是指系统、设备、元件在运行中由于性能(安全性能)低下,不能实现预定功能(含安全功能)的现象。

8.故障产生的原因――认识程度、设计、制造、磨损、疲劳、老化、检查和维修保养、人员失误、环境、其它系统影响。

9.故障发生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主要表现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泛、缺陷和设备强度、刚度、稳定性、人机关系有缺陷。

10.人的不安全行为――即职工在劳动中违犯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11.人的不安全行为产生的原因――态度不正确、技能和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和劳动条件(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差。

12.不安全行为分类――分13类即: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和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进入不安全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忽视使用必须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13.管理缺陷――是影响失控发生的重要因素。

1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作业――是保证及时、有效地实现目标,在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是预防发生事故和人员失误的有效手段。

15.客观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温度、湿度、照明、风雨雷、视野、噪声、振动、通风换气、色彩等环境因素都是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的原因,也是发生失控的间接因素。

16.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7.危险陷害因素分类――按国标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规定分6类。

即1)物理性、2)化学性、3)生物性、4)心理、生理性、5)行为性、6)其他。

18.事故分类――按国标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分20类。

即1)

19.职业病分类――参照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分为7类。

即1)生产性粉尘、2)毒物、3)噪声与振动、4)高温、5)低温、6)辐射、7)其他危害因素。

20.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定义:

重大事故――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

21.危害因素辨识作业――是事故预防、安全评价、重大危险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

22.危害因素分析方法――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

常用方法有两种:

1)直观经验法(对照、经验法和类比方法)、2)系统安全分析法(故障树、事故树、安全检查表)

第二节危险陷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陷害因素;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陷害因素;3)处置危险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2.选择事故事故对策的原则:

1)设计过程中当预防事故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按等级顺序优先选择技术措施:

(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使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

(2)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为设备设计一种或多种安全装置,最大限度预防和控制事故。

(3)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人员采取相应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4)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因素。

2)按等级顺序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⑴消除、⑵预防、⑶减弱、⑷隔离、⑸连锁、⑹警告。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预防伤亡事故行之有效的控制对策:

1.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2.设置安全装置。

3.机械强度试验。

4.电气安全对策:

1)安全认证、2)备用电源、3)防触电、4)电气防火防爆、5)防静电措施。

5.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工程地点布置与整洁。

7.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

一、定义:

1.事故应急系统――是指通过事前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排除事故,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

2.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针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是指导应急人员的日常培训和演习,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是指导应急救援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救援,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助于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

二、应急预案级别划分

1.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应急预案分为6级

   Ⅰ级(企业级)――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等)界区内,并能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或控制在该区域内。

Ⅱ级(县、市/社区级)――事故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Ⅲ级(地区/市级)――事故影响的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的事故,应急救援需运用地区的力量。

Ⅳ级(省级)――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预案。

这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

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Ⅴ级(区域级)――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范围能跨越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需邻近省、市力量援助。

应建立区域级应急救援预案。

Ⅵ级(国家级)――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企业发生事故,就应即刻实施应急程序,如需上级援助,应同时报告当地县(市)或社区政府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根据预测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需投入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逐级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类型

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对象和级别,应急预案可分为4种类型:

1.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针对已辨识的危险源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

即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那些应急措施,这种应急计划主要起提示作用,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培训,有时将这种预案作为其它类型应急预案的补充。

2.应急响应预案――针对现场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如化学泄漏事故的应急响应预案、台风应急预案等。

应急响应预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故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3.互助应急预案――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4.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

这类预案要明确完成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

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辑步骤:

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⑴ 明确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参加单位、人员及其作用。

⑵ 明确应急反应总负责人,以及每一具体行动的负责人。

⑶ 列出本区域以外能够提供援助的有关机构。

⑷ 明确政府和企业在事故应急中各自的职责。

2. 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价

⑴ 确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⑵ 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⑶ 按所需应急反应的级别,划分事故严重程度。

3. 通行程序和报警系统

⑴ 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⑵ 确定现场24小时的通告、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⑶ 确定24小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以便应急指挥和疏散居民。

⑷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避免误解)。

⑸ 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⑹ 明确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信号等。

⑺ 明确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怎样保证有关人员理解并对应急报警的反应。

4. 应急设备与设施

⑴ 明确可用于应急救援的设施,如办公室、通讯设备、应急物资等

⑵ 列出有关部门、如企业现场、武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

⑶ 描述与有关医疗机构的关系,如急救站、医院、救护队等。

⑷ 描述可用的危险监测设备。

⑸ 列出可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⑹ 列出与有关机构签订的互援协议。

5. 能力与资源

⑴ 明确决定各种应急事件的危险程度的负责人。

⑵ 描述评价危险程度的程序。

⑶ 描述评估小组的能力。

⑷ 描述评价危险所使用的监测设备。

⑸ 确定外援的专业人员。

6. 保护措施程序

⑴ 明确可授权发布疏散居民指令的负责人。

⑵ 描述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⑶ 明确负责执行和核实疏散居民(含通告、运输、交通管制、警戒)的机构。

⑷ 描述对特殊设施和人群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

⑸ 描述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难场所。

⑹ 描述决定终止保护措施的方法。

7. 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⑴明确各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对媒体和公众的发言人。

⑵ 描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信息的决定方法。

⑶ 描述为确保公众了解如何面对应急情况所采取的周期性宣传以及提高安全意识的措施。

8. 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⑴ 明确决定终止应急、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

⑵ 描述确保不会发生未授权而进入事故现场的措施。

⑶ 描述宣布应急取消的程序。

⑷ 描述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⑸ 描述连续检测受影响区域的方法。

⑹ 描述调查、记录、评估应急反应的方法。

9. 培训与演练

⑴ 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⑵ 描述每年培训、演练计划。

⑶ 描述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情况。

⑷ 描述进行公众通告测试的频度和程度并评价其效果。

⑸ 描述通讯系统检测频度和程度。

⑹描述对现场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更新安全宣传材料的频度和程度。

10 应急预案的维护

⑴ 明确每项计划更新、维护的负责人。

⑵ 描述每年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方法。

⑶ 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

应急预案的文件体系

应急预案形成完整的文件体系,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应急行动的有效工具。

应包括总预案、程序、说明书、记录共4个文件体系。

应急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

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或演习应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日常性工作。

1.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的指导思想――加强基础、突出重点、逐步提高为原则。

2.应急救援与演练的基本任务――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3.应急培训应包括――1)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的培训;2)社区居民培训;3)企业全员培训;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4.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对参与应急行动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的最低程度的应急培训,要求应急人员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情况警报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尤其是火灾应急培训以及危险物质事故应急培训。

主要包括4方面:

报警、疏散、火灾应急培训、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事故指挥水平应急者)

5.训练和演习类型――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包括基础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4类。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名词解释:

1.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4.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场所)

5.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6.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分类――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 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7.分级――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第一节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作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伤亡事故统计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3]文件批准执行。

1.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及时报送)

2)《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半年报)

3)《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半年报)

4)《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按行业、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地区、时间分别按月、年报)

5)《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按月、年报)

6)《消防火灾事故》D1,由公安部消防局报送;(按月、年报)

7)《道路交通事故》D2,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报送;(按月、年报)

8)《水上交通事故》D3,由交通部海事局报送;(按月、年报)

9)《铁路运输事故》D4,由铁道部安监司报送;(按月、年报)

10)《民航飞行事故》D5,由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报送;(按月、年报)

11)《农业机械事故》D6,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按月、年报)

12)《渔业事故》D7,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

13)《综合报表》(按地区E1)、《综合报表》(按行业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按半年报)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2)物资损失、3)生产成果的减少、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工作损失价值。

资源损失价值。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其他损失费用。

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文牍公式:

E=Ed+Ei

E――经济损失 

Ed――直接经济损失 

Ei――间接经济损失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Vw=DlM/(SD) 

Vw――工作损失价值 

Dl――一起事故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②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标准附录部分)。

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4.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①千人经济损失率  RS(‰)=E/S×1000

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②百万元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

RV=E/V×100

RV――百万元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一般损失事故――损失小于1万元

较大损失事故――损失<10万元≥1万元

重大损失事故――≥10万元

特大损失事故――损失≥100万元

四、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按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给定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五、伤亡事故的分类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按严重程度、伤害部位、受伤性质、事故起因物、不安全状态及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分级管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

即分类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事故严重程度的区别、事故的分类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分析研究事故对策。

事故饮食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两方面。

因此对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进行衡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伤亡事故――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105d的失能伤害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分为重大伤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具体解释如下:

民航客机机毁人亡(40人及以上)事故。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所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和急性中毒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05个工作日及以上,构不成死亡的事故。

(指造成职工膨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下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重大、特大三类

1)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9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

第五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划分为3类

特大火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及以上。

重大火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受灾30户及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及以上。

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2)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年公安部、劳动部):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划分为3类

特大火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重大火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受灾30户及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5.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将飞行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重大、一般飞行事故。

6触电事故分类 

《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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