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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乡村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政治规范

第一条模范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自觉维护党工委、办事处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第三条严格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

令行禁止。

第四条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条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做到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六条加强理论学习。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干部形象。

第二章办公制度

第七条广大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做到对外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九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立说立行,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消极怠工,对责任心不强。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经党工委研究,予以调整职务和岗位。

第十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恪尽职守。

对拒不服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

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章日常行为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机关点名制度。

街道全体机关干部工作日期间。

凡点名后到达办事处者视为迟到

第十四条早上开会或有其他工作安排。

否则按迟到对待。

第十五条职工上班后不得外出买早餐或在办公室用餐。

第十六条街道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职工在岗情况。

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职工到达单位后要认真打扫办公室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

月底在街道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职工工作日衣着整洁得体。

严禁穿超短裙、短裤、拖鞋上岗。

违反此制度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办公坐姿端正。

严禁在办公时间锁门。

第二十条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

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工作单位进行打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机关干部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下班后。

关闭饮水机、空调、风扇、电灯、电脑等电器的电源。

第二十三条执行公务要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诚恳。

执行公务、讨论工作、打电话时严禁态度蛮横。

第二十四条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禁止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爱岗敬业。

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第二十六条严于律己。

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第二十七条为人正直。

胸怀宽广,行为磊落。

第二十八条团结同志。

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二十九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不斤斤计较,不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敢于负责。

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

对谣言不听、不信、不传。

第三十一条自尊自爱。

不参与和支持任何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廉政制度

第三十二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执行公务时。

第三十四条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来

自基层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第三十五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基层报销个人费用。

第三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七条秉公办事。

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损公肥私。

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占集体财产。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一经查实。

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机关学习制度

第四十条党工委中心组学习。

参加学习范围限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年初制定中心组学习配档表。

由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织。

如果班子成员因公不能参加,须向党工委书记请假,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同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理论文章。

第四十一条机关全体职工学习。

每周的一、三、五下午为机关学习日。

不允许迟到早退。

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党政办公室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习要严格实行考勤。

实行学习点名制度。

第四十三条机关学习由机关党总支组织人员。

包括计划上墙、点名册、记录本、心得体会等。

年终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实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结合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

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

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组织纪律涣散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此项将视情况与年终考核及年终奖挂钩,具体由党工委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党工委、办事处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度情况;对于紧急工作。

思想上与党工委保持一致,保证党工委决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十六条分管领导要抓好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协调各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第四十七条部门负责人要抓好部门人员的管理。

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如遇事关全局的紧急工作,无法与分管领导联系时,也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关心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

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自觉依据街道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不得纵容包庇。

否则,将予以从重从严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办公设备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自觉爱护和科学使用办公设备及公共财产。

第五十一条如因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照登记品种、数额严格管理。

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管理区及各部门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并建立财产物资帐目、档案,档案一式两份,财政所、行管办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街道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

并经党工委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街道财产物资。

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财产、物资的购置、报销由财政所、行管办及时入帐登记和备档(报销后应及时在帐目中注明)财产、物资的存放由街道指定专门仓库存放。

出库时应办理出库登记。

第五十六条街道各部门、各管理区的一切固定资产(房地产、车辆、耐久物品)产权均归办事处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隶属关系。

应报办事处审批。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农、林、水等几站所)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资产。

不得变卖、开发和作一切权属变更;产权界线不清的应由街道有关部门作好产权界定工作(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权属界定前不得作任何处理。

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工委、办事处的日常招待。

机关党群部门及无经济收入的部门上级来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十九条凡上级单位或外地来人到街道进行公务活动。

党政办开具餐券到指定饭店就餐,无餐券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条招待中要尽量压缩和控制饭菜、酒水标准。

招待费用也应执行此标准。

就餐中,对来宾提出的各种要求,按制度安排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请示领导或向客人解释清楚。

第六十一条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

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

随意就餐,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对口接待。

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坐陪,重要客人要由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坐陪。

第六十三条街道招待用餐地点一般定在城区内中低档饭店。

第六十四条对来宾以礼相待。

热情诚恳。

提倡禁酒,

敬酒热情而不过分。

严禁酗酒。

第十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车辆的调度调剂使用。

(一)办事处所有车辆均由党政办公室调度使用。

其他领导不设专车。

(二)为方便工作可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使用车辆实行相对侧重。

(三)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外借车辆。

(四)除街道安排的大型公务活动外。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服从以下管理:

(一)驾驶员作为机关工勤人员。

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机关工作规范,切实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要立足本职,摆正位置,做好“两员”即上车驾驶员、下车勤务员。

(二)工作日期间。

一律在值班室待命,不准串岗;出车时做到出车有去向、收车有回音。

对擅自离岗、多次误时误事者,提出严肃批评。

坚决服从党政办公室的车辆调度。

实行停工反省,并扣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对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对部门车辆拒不服从安排的街道一律予以没收。

(三)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驾驶,做到礼让先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

(四)严禁驾驶员工作日饮酒。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五)严格安全行车奖惩。

第六十七条车辆维修与油料管理执行下述制度:

(一)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定点包干制度。

车辆保养维修时。

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厂家维修。

对违反审批程序或不在指定厂家维修的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车辆维修保养费实行总量控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

(二)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发放。

(三)车辆燃油费。

党政办统一安排用油。

实行燃油定额包干制,每车每月用油不得超过200公升,超支不补。

外出参观学习及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用油,按有关程序由财政所直接安排。

第六十八条街道专职驾驶员如能认真按照车辆管理制度。

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年底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意见,发放一次性安全奖。

第十一章通讯工具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200元。

话费随工资发放。

第七十条各部门电话费继续实行包干制度。

每月拨付标准为3100元(含部门电话包干费、微机联网费、党政网)

第七十一条特殊部门电话费用实行包干制。

其中城关派出所每年2000元、武装部每年1000元。

第十二章卫生制度

第七十二条严格各部门室内卫生管理。

窗明几净,文件整齐,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七十三条机关办公楼卫生责任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

(一)各卫生责任区每日上午上班前清扫一次。

(二)厕所地面清洁;水池内无烟头、茶根等杂物。

无垃圾、杂物、积水、废弃物堆积等。

第七十四条卫生责任区域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划分。

第七十五条党政办公室对机关卫生责任区实行不定期检查。

各值日单位要认真负责。

对卫生打扫不好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七十六条病假、事假、产假、开会、外出参观、函授学习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

请假人应提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

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请假审批权限为:

一般机关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党工委书记或主任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签字。

第七十八条各种假期期间制度:

(一)病假。

干部职工连续休病假2个月以内。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制度》执行。

(二)事假。

每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考勤奖50元;如连续事假满30天或累计事假2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考勤奖。

(三)旷工。

对无故旷工者(点名未到且当日未报告的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1天的基本工资。

予以辞退。

(四)迟到早退。

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参加点名的半小时之内报告定为迟到下午除工作原因外。

扣除2日的考勤补助费;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5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七十九条各类假期时限。

婚假一般为半个月,产假一般为6个月,其他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假期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半年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扣发全年考勤奖。

超过假期时限不办理销假的定为旷工。

第八十条凡经党工委研究。

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八十一条考勤奖惩:

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

根据考勤情况对参加机关点名的干部职工发放考勤奖。

第十四章值班制度

第八十二条实行街道领导带班制要率先垂范,度。

带班领导对本班的值班工作负总责。

坚持到岗到位;因公无法坚持带班时,要提前做好安排。

第八十三条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

值班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带班领导的工作安排,有事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凡未履行请假程序而值班期间不在岗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

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八十五条严格交接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与党政办人员交接班,做好衔接。

第八十六条夜间值班应安排党政办专人住宿。

做好各领导人办公室、党政办、二楼走廊、厕所及一楼至二楼楼梯的卫生,并为各街道领导更换热水。

第八十七条对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值班、恪尽职守者给予适当值班补助。

双休日、夜间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十五章机关工作纪律

第八十八条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给予停职检查处分,并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不执行党工委、办事处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

(二)工作日随意酗酒。

(三)连续旷工超过3天。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或顶撞、诋毁分管领导1次,情节恶劣的

(六)连续有2个部门对其工作不满意。

向党工委申请将其调离的

(七)未经批准。

(八)机关内部吵架或在各种场合参与打架斗殴。

(九)因吃、拿、卡、要被举报。

第八十九条被停职检查的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停职检查期间。

按时上下班,善始善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必须定期向所在部门和党工委汇报工作。

每半月向所在部门汇报1次,每月向党工委汇报1次;

(三)停职检查期间。

享受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380元;

(四)停职检查期间表现较好。

并得到领导和同志们认可的可由所在部门向党工委提出申请,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后,解除其处分;

(五)停职检查期间。

认识不到位,停职检查时间超过半年仍未解决处分的经党工委研究,可责令其下岗回家,直至除名。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条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制度。

如有违反且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者。

第九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乡村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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