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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设计失误造成工程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承诺

篇一: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201X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1X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与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设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其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以外的人员。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执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三)被保险设计人员不在被保险设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四)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被吊销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及被保险设计人员被吊销、收回资质证书期间承接完成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

(六)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七)他人冒用被保险人名义或冒用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协议的人员名义设计的工程;

(八)设计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与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实际损失不符的;

(九)设计委托人提供的或由被保险人自行完成的工程测量图、勘察成果文件等工程设计基础性技术资料存在错误或瑕疵;

(十)设计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它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十一)应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未经批准的,但不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十二)工程建设企业未按照被保险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十三)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损失;

(十四)在中国境外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完成的建设工程因设计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时,知情或能够合理预见责任事故发生的情形;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设计过失或错误延误工期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以前进行的设计工作中发生的设计事故所致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限;

(十)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规定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财产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单项建设工程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单项建设工程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三年之日终止。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且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员变化、执业范围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单项设计责任保险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

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的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现设计过失后,被保险人应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或申请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文件等资料、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查验。

否则,因此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项设计工程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将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递交保险人。

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应将《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提供给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除投保单项设计工程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提供自其开业以来承接并已完成设计任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项目清单,未提供项目清单或不在项目清单里面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

(三)被保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被保险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篇二:

(施工事故责任书)安全责任承诺书

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

甲方:

(总承包)乙方:

(班组)

为确保本次广东深圳恒天电器宿舍楼工程施工安全,墙板班组施工负责人:

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一、乙方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甲方要求,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甲方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乙方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服从甲方监管。

三、乙方施工期间,将本单位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按规定办理“临时施工出入证”。

并接受公司监督检查,凭证出入施工现场。

四、乙方承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工伤事故,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经常向甲方相关部门解释施工安全工作保障情况及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保证甲方、第三方人员等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因施工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施工方即乙方承诺完全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承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无条件立即整改,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甲方相关部门开出的“不合格项整改通知单”的问题坚决整改。

第1页,共2页

六、甲方监管人员发现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施工方不得继续违章操作强行施工。

七、乙方承诺因施工不当等问题造成甲方、第三方人员等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照损失程度全额赔偿,并接受甲方视情节作出罚款处理。

八、乙方承诺施工期间不影响周边村镇的人员、卫生、环境安全,对本单位施工人员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负责,做好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预防工作。

九、施工日期:

201X年12月25日~201X年12月29日(

十、本施工安全承诺书,从签字当即生效。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

(甲方、乙方各存1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第2页,共2页5天)。

篇三:

内部承包经济责任书_secret

内部承包经济责任书

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简称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__项目处(部)(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在个人职位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履行我司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业主的承诺,确保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卫生等的目标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创优工程、创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预期目标,保质保量完成该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特组建___________公司_____工程项目处(部)。

根据公司内部项目法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全额经济承包经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拟定本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处(部)组成:

我公司聘用并授权委托_____同志为本工程项目处(部)经理,承包经营施工,全面负责项目处(部)施工技术、安全生产、质量、经营管理工作。

(二)合同方式:

1.项目处(部)为我公司内部核算单位,成本单列,实行独立核算,全额经济承包、承担一切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

2.合同价款:

工程中标合同价加工程调整预算价为工程项目承包价。

(三)承包范围:

以工程招标文件的工程范围及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的内容,业主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全部项目为承包的工程范围。

(四)施工工作指标:

负责组织健全项目部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指挥有力,确保完成公司各项管理目标计划的实现,竣、交工工程质量优良品率高。

各项指标如下:

1.负责组织健全劳动力,原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的严格管理办法,在保证安全生产、质量达标为前提下,降低各种消耗量,降低工程成本。

2.上缴费用(工程中标合同价加工程调整预算价为工程项目承包价):

(1)管理费:

工程总造价__%,

(2)利润____

(3)建安税(含企业所得税):

___%,

(4)其他费用:

___

合计上缴费率__%。

3.工程期限:

按总承包合同工期。

4.工程质量:

负责组织和健全项目部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达到管理体系完整,制度标准健全,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全面创优。

指标如下:

(1)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返工、材料浪费现象。

(2)各项质量评定在90分以上、创优率达90%,争取奖牌工程。

5.安全生产: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达到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管理控制有力,保证生产安全。

(2)在聘用其他业务(技术)人员时,必须本着加强安全工作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3)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必须及时向分司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4)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5)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及解决。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7)负责组织、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达到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管理控制有力,保证生产安全。

指标如下:

(A)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发生死亡事故一人,降低承包金额1.5个百分点);

(B)无火灾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

(C)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达标90分以上。

6.文明施工:

(1)无严重扰民;

(2)争创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3)综合检查评分在90分以上。

(五)双方责任、权义:

甲方责权:

(1)为乙方提供企业对项目法施工管理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配套管理文件及资料;提供施工技术、经营管理咨询。

(2)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

(3)协助乙方全面履行总承包施工合同,办理有关工程承建的业务事宜。

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资料,定期检查指导项目处(部)施工技术管理的各项工作。

(4)帮忙乙方及时解决施工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监督乙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工程的各项服务工作,使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中对业主的各项承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5)协助乙方建立工程成本台帐,项目的成本核算;负责对项目部材料、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报表、财务报表、工程结算资料的审核,负责审查监督项目部工程款项往来业务、资金使用状况,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6)对乙方承包经营中的施工质量、工作标准、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事安排、劳务使用、经济分配等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处罚,对违反公司项目法施工管理制度的可行使经济赔偿、辞退的权利。

乙方责权:

1.负责本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的一切施工准备工作。

精心策划现场平面布置,立体规划现场布局,对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工序程序管理。

2代表甲方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同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负责办理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工程技术资料签证手续,填报各类报表资料,办好工程交工验收、工程保修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相关手续。

4.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监督。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全额承包经营本工程项目,对项目承包中有劳务选择、调配、人事安排、物资租责、成本控制、计酬分配等权利。

6.认真签订各种劳动服务合同及责任合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安排、指导和督促项目部其他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切实抓好现场管理,在管理上不得有漏洞。

7.认真履行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杜绝伤亡事故、质量事故的发生,若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质量事故,其经济损失、经济赔偿概由项目处(部)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8.项目法施工的所有员工

(1)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工序操作造成质量返工必须按材料进场价赔偿材料费、返工费;

(2)因违章指挥、工作失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及并接受其处罚。

9.承担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的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等责任及经济赔偿;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拖延工期的相关责任及经济赔偿。

10.组织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对进场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上岗,持殊工种持证上岗。

1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1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财务费用开支规定和成本核算规定,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好内部财务管理。

13.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条款,给本项目有关施工人员办理各项保险,并承担支付费用。

14.机械动力、材料供应:

主要工程材料采购、机械设备使用均按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其他的零星材料、使用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价差的所有材料单价必须报业主审批后方能组织采购进场,其他材料市场价差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六)效益支配:

乙方全面完成经营承包合同(公司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义务)内容,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交工)使用和(竣工)结算后,付清职工工资,各种材料款、完成应上缴纳的各项费用后的尾款(效益部分)由乙方负责人全权支配。

(七)安全施工:

1.乙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组织施工,不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2.因乙方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工作失职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及并接受其处罚。

(八)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根据事故等级对乙方处一定的罚款作为甲方的荣誉损失费(质量事故:

罚款万元,安全事故:

重伤事故罚款万元;死亡事故罚款万元)。

3.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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