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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鑫塔水尚(厦门)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人:

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日期:

2013年7月

 

第一部分:

精装修施工招标邀请书…………………………3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投标报价的要求………………………………5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5

第四章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6

第五章评标、定标……………………………………8

第六章合同条款………………………………………10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34

授权委托书………………………………………………34

投标人承诺函……………………………………………35

施工质量保证……………………………………………36

质量服务保修责任………………………………………37

第三部分:

技术要求…………………………………………38

第四部分:

工作量清单………………………………………52

第一部分精装修招标邀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对本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地点

本工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埔,环岛路西侧约500m处,观音山北路北侧,五石路东侧

二、投标人资格:

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施工单位或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的施工单位。

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类一级建造师资质。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

1、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1#楼30层3001单元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3年7月11日

3、招标人联系人:

厦门:

黄冬生:

-8206

 

四、勘察现场

本工程招标不组织集体踏勘现场,如投标人认为有踏勘的需要,可与招标人联系现场踏勘事宜;联系人:

赵北丁电话:

五、投标答疑及截止时间和地点

提出答疑截止时间:

2013年7月16日上午10:

30时分前;

方式:

书面形式(传真并电子邮件):

邮箱:

huangdongsheng@

答疑回复时间:

2013年7月22下午15:

00点前;

投标文件于2013年7月31日下午16:

00之前送至招标人。

六、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须交纳投标保证金贰拾万元整(限转帐支票、汇票、本票、电汇、现金交款单),投标保证金不用密封。

七、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

收款银行:

建行观音山支行

9

第一章总则

一、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鑫塔.水尚项目1~3号楼的室内精装修工程,包括户内精装修、电梯前室及公共走道精装修、一层大堂、地下一层及地下二层大堂精装修工程。

本次施工招标按楼体栋号分为九个标段:

1#a、1#b、1#c、2#a、2#b、2#c、3#a、3#b、3#c。

二、工期

开工时间2013年9月1日;竣工时间:

2014年4月30日;

三、工程质量

要求质量合格并达到闽江杯评奖标准。

验收标准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规范严格执行。

四、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招投标过程所产生之一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五、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文件及依法对本文件所作的书面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的答疑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通过勘察现场后向招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做出的解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六、投标人的义务

1、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完全明了招标项目之要求,完全明了投标人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有效期90天。

第二章投标报价的要求

一、报价要求:

1、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作为投标依据,各投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原则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

 

2、劳动保险费率:

统一按丁类计取

3、

优良工程费、风险费、赶工措施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由各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优惠报价。

4、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达到有关条例规定及厦门市文明安全施工要求,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5、甲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指定品牌材料、甲指材料分类详见后附附件。

6、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报价方式,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图纸、清单范围内所有土建装饰及安装内容。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种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今后均不作调整。

固定单价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包干价格,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其中外墙面积算至中心轴线。

7、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交9个标段的所有户型的报价,每个户型的报价清单均应按招标人提供的4个户型的工程量清单的分类与顺序进行(工程量由各投标单位自行复核,如有错误可更改),否则视为废标。

 

8、投标报价中不含总包配合费;

9、报价中包含与甲方指定分包商的配合费;包含甲供材料保管费;包含各自标段内

的成品保护费;此项费用在汇总表中单独列项;甲供材料不参与组价,不计取任何费用(保管费除外);甲指材料是指由甲方确定厂家、品牌、价格后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报价时按甲方暂定价格计入总价,可自行考虑损耗和采保费用。

10、总报价中不包含暂列金额项目,暂列金额为全费用价格,不计取任何费用,暂列金额归招标人所有;

11、结算时进行调整的价款范围:

(一)在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在清单报价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不可调整。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是:

(1)任何物价的涨落(包括但不限于: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涨跌);

(2)招标时以暂估价确定的设备/材料暂估价与招标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之间的差值可能对该部分材料设备的安装、保管和其他费用产生的影响;

(3)汇率的变化;

(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5)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了可以从保险获得补偿外,其余风险均包含在内。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方法:

(1)工程量的计算: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

如上述标准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约定,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

(2)实际施工中,若甲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发生变化,其中标后的安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要求:

包含房间内隔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其中外墙面积算至中心轴线。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由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组成

1、资信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投标单位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投标单位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拟派本项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6)其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资料

2、技术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2)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3)各标段施工进度计划(以一个标段为例:

进度计划尽量详细,时间以日为单位,项目划分以施工层的分项工程为单位,反映出每一天或每一个部位的施工情况,包括各专业的搭接和配合情况);

3、商务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

4)编制说明

5)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6)措施项目费计算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8)主要工日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0)工程量计算书

二、投标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必须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制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应装订成册;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

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4、投标人必须提供可复制、修改的电子版(包括商务标);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投标时须按招标要求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的一周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息退还。

3、

3、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又撤回其投标文件;

2)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3)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章投标文件密封和递交

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

2、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

3、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在指定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但所递交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并注明修改或撤回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标、定标

一、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所有澄清或说明必须以书面方式正式为之,并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二、评标:

评标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开标及评标过程均不邀请投标人参加。

 

三、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名),或委托书非原件;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难以辨认;

3、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确定以哪个报价为准;

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存在严重错误;

5、投标材料所述情况和所附相关资料不实的;

6、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五、评标中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若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标人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3、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可以否决其投标。

六、定标

招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对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赋分,技术和商务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七、履约保证金:

无需支付。

第六章合同条款

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合同条款)

甲方:

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精装修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分项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鑫塔·水尚(厦门)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片区

1.3工程总承包单位: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

1.4工程监理单位:

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1.5工程设计单位:

北京建邦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单位”)

1.6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1.7工程承包范围:

鑫塔·水尚(厦门)精装修施工。

1.8工程内容:

应负责供应并完成招标范围内(含招标人采购设备和材料)所有精装修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供货、安装、系统调试、配合机电控制系统如:

给排水、采暖、通风、变配电、弱电、消防、空调、电梯、幕墙等系统的调试、试运行,直至最终验收、交付招标人使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工作,并保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开工日期:

本工程计划于2013年9月1日开工(以开工指令为准);

2.2竣工日期:

本工程计划于2014年4月30日竣工;

2.3此工期为计划工期,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及总包方的安排,总工期包括乙方与总包方的现场交接工期、乙方样板房先行施工工期。

2.4工期延误

2.4.1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2.4.2乙方在向甲方承诺工期时,已经考虑到本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若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须承担相应延期责任:

2.4.2.1不可抗力;

2.4.2.2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5甲方在乙方开工前提交30层以上工作面,其它工作面分期、分段提交,乙方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工期延长,合同总工期不变。

第三条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

3.1本工程项目采用单价包干的报价方式,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图纸、清单范围内所有土建装饰及安装内容。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种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今后均不作调整;

本固定单价已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等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

乙方深化设计不完善、二次设计失误或安装错误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固定单价均不予调整。

3.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方法:

3.2.1工程量的计算:

按照GB50500-2008规范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如本规范中缺少(或不适用)相对应的计量规则或约定,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

3.2.2实际施工中,若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价格发生变化,其中标后的安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2.3甲指材料是指由甲方确定厂家、品牌、价格后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结算时按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乙方不得对甲指材料的厂家、品牌、价格有异议,应服从甲方有关甲指材料的各项指令,积极配合采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合同暂估总价:

元整(小写:

¥元)。

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并达到闽江杯获奖标准。

4.2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应满足工程施工目的,且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上述任一文件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应以最高或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5.1支付方式

5.1.1本工程无预付款。

 

5.2投标人根据工程节点结合自身实力自行提报付款条件。

第六条样品

6.1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提供样品且已获甲方书面确认的,则该样品将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标准。

若签订本合同时双方没有确定样品,则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按甲方要求的数量、种类免费提供样品,供甲方审批确认。

6.2封存样品流程:

6.2.1样品报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封存样品清单,注明封样项目、名称、材质等信息,同时,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甲方检验。

6.2.2样品确认:

根据乙方提供的样品,甲方代表和甲方设计部门书面审批确认样品。

6.2.3样品封存:

经甲方代表和甲方设计部门确认样品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样品数量、尺寸向甲方提供一式两份审批合格的样品及其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

一份存放在工地现场,以供甲方检验和封存并作为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一份存放在甲方预算合约部,以供工程结算时作为结算依据。

样品封存时,乙方应按本工程要求,填写样品封存表。

6.3本工程的样品及其编号:

第七条包装及运输

7.1包装方式:

乙方应当采取足以防止合同标的物损毁或者灭失的方式进行包装,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并不得影响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由于包装物回收不及时造成环境卫生破坏的,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包装物的回收,并可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双倍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另仍须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2运输方式:

乙方应当采取足以防止合同标的物损毁或者灭失的方式进行运输,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7.3包装及运输费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乙方负责装运中的保险费。

7.4如因包装或者运输方式不妥造成合同标的物损毁或者灭失所造成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工程变更

8.1设计变更

8.1.1由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做出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监理工程师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乙方按照变更指令进行变更。

8.1.2如果乙方提出工程变更要求,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变更通知。

签署确认程序为:

乙方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及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变更估算)——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甲方对变更申请单做出评审,提出会审意见——甲方审定——设计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甲方签署工程变更通知——由监理工程师移交乙方下达变更指令。

8.2施工中如发生变更事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在14天内履行本款约定的确认程序。

8.3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办理有效洽商。

8.4变更价款

8.4.1因甲方要求进行变更而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结算时对合同价款予以相应调整,但须办理有效的洽商手续。

8.4.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8.4.3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8.4.4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8.4.5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按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费用组成模式重新组价后报甲方审批。

第九条验收及移交

9.1验收标准: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4套{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竣工图、维护手册(满足通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备案要求)}。

9.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才可申请竣工验收:

(1)工程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如配合总承包单位及所有相关分包单位的各专业系统调试验收完毕后,并且自检合格;

(2)厦门市相关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3)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4)符合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9.3乙方应至少提前25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甲方,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的7天内核实情况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9.4总包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确认之日起10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工程验收并提供方便。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验收的部分,在乙方自行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乙方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验收。

甲方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甲方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经甲方认可后,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因工程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费用。

9.6工程竣工日期为工程最终通过甲方、乙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单上所填写的竣工日期为准。

 

9.7当工程按上述条款获得了竣工验收证书并且通过了可能需要的任何进一步的核验,即表明上述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9.8如本工程需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乙方须自费负责安排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并领取必要的证件和许可,交纳相关的费用,以保证本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9.9在分包工程具备移交条件或根据需要有可能按要求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登记后的7天内,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移交工程。

在移交工程前乙方必须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所有检验、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10双方确认,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的,虽经甲方按本条约定检验和验收完毕,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工程质量瑕疵的认可,乙方仍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成品保护

10.1乙方在本工程按甲方发出的移交通知规定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公司之前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现场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10.2在成品保护期间,如工程有任何损坏,乙方应自费修复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状态。

10.3此成品保护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乙方同意不再因此要求甲方调整合同价款。

10.4、成品保护范围包括施工现场原已完成的各项成品,包括但不限于铝合金门窗、入户门、电梯、防火门、消火栓箱、甲方单独分包工程等。

如原已完成的各项成品有损坏,乙方必须在与总包单位的交接中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原成品完好,保护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双方代表

11.1甲方驻工地代表:

伊皓飚,职务:

副总经理。

11.2乙方项目经理:

乙方承诺:

项目经理有充分的人力、资金调配权,在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具有现场采购的权利。

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未经甲方同意,项目经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它工程,亦不得在乙方单位担任其它实质性工作。

11.3监理单位代表:

严广兵,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单位代表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义务,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

1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单位代表出现意见分歧,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1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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