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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硕复试真题

武大复试题目

1、民法

1.定金罚则

2.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的功能是什么?

4.观念交付的几种类型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6.物权的异议登记

7.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8.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9.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什么

10.最高额抵押

11.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2.无名合同

13.先合同义务

14.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

15.永佃权

16.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17.无因管理

18.不当得利

19.侵权责任法为什么不能调整债权

20.孳息

2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22.什么是不当得利

23.观念交付的几种方式

24.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25.留置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26.什么是无因管理

27.占有的特征,我国对有权占有的保护

28.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异同

29.什么是合同保全制度

30.先合同义务

31.过失抵销和损益相抵的辨析

32.什么是添附

33.什么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3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35.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36.财团抵押

37.侵权责任的功能有哪些,首要功能是什么?

38.什么是不可抗力

39.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40.什么是相邻关系

41.遗嘱继承与遗赠人的联系与区别

42.什么叫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3.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4.什么是间接代理

4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46.什么是非消耗物

47.简述善意取得

48.不动产交易要件

49.简述无因管理

50.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51.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52.论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5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4.物上请求权

55.预告登记

56.什么叫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57.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的法律规定

58.要约的撤销撤回

59.债务担保有哪几种方式

60.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61.遗产的范围

62.什么叫抗辩权

63.论新闻自由原则

64.什么是因为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65.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66.共同侵权行为

67.共同加害行为

68.原始取得的方式

69.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70.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71.关于支付租金的义务有哪些法律规定

72.什么是不合意

73.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74.预告登记是什么?

法律后果、为什么要预告登记。

75.公示公信原则

76.共同危险行为

77.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2、刑法

1.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行为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贩,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是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行为内容不同。

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者包屁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

(4)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

本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5)行为的主体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

3.主犯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另一种是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智慧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居中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3)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一是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二是聚众者和主要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三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

这种情形下就要具体论订。

如果居中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以及与既遂、中止、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形态。

未遂的成立条件有:

(1)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

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2)犯罪分子未能得逞。

未能得逞,是指犯罪分子未能圆满的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3)犯罪分子未能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比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组织、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等。

犯罪未遂,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以及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5.绑架罪的行为模式

绑架罪,是指以胁迫第三人为目的,采取强制力控制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有两种行为,一为为了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观方面:

前者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与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客观方面:

前者既有绑架行为,又有勒索财物和要求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客体方面:

前者侵犯的可能是复杂客体,也可能是单一客体。

后者只能是单一客体。

6.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死刑的适用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的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或者

死刑的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7.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微笑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胁迫,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其他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者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写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8.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公共财物: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9.从犯以及从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分两种,一是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与主犯的区别在于他们的地位、作用不同。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论教唆犯的概念以及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成立要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

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胁迫等方式。

刑事责任: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仅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之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没有犯所犯教唆之罪:

拒绝、没有实施、实施的不是所教唆之罪;在教唆之前已经有了犯意。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的,就认定为盗窃罪(教唆)。

11.刑法中公共安全的含义

公共安全,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共同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客体。

(4)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12.犯罪中止条件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状态。

时间性:

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实施中止的行为。

自动型:

必须是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决定放弃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状态,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从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分子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时间性:

必须是在犯罪的过程中实施中止的行为。

自动性:

必须是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决定放弃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状态,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从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法。

未遂犯:

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形态。

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行为人未能得逞;行为人未能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4.简述盗窃罪的行为类型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为方式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行为。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提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扒窃,是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15.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发生时,行为人年满18周岁。

(2)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五年内再犯新罪。

(4)前罪与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

其成立条件是:

前罪后罪都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量最都不是,就不能。

前罪后罪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即可。

16.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后果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则由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7.放火罪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放火的对象无点燃,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

与故意破坏财物罪的界限。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的,直接定破坏交通工具,不再定放火罪、爆炸罪。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18.简述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而对其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主观,

限度,是指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9.简述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起因、时间、对象、限度、限制、主观、主体,

相同,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责任相同。

不同,危害来源不同,行为损害对象不同,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限度条件不同、主体的限定不同。

20.论赌博罪的行为方式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伟业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表现是故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

21.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属于索贿行为的,不需要行为人对他人谋取利益;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仅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他人,则不仅仅局限于行贿人,可以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三人。

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仍然成立受贿罪。

利益,不仅包括正当利益、还包括不正当利益。

22.简述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

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也即行为人应当能够预见自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至于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

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客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

分为四种,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急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只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该行为实际是一种故意不作为犯,也即遗弃罪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判断,首先要确定结果具有可避免性。

如果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救助就没有意义了。

其次,需要判断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主观心态。

其一是行为人对于不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持故意形态,也即逃逸行为本身是故意所为;其次是对于死亡结果可以持故意心态,也可以持过失心态。

23.论述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特定种类产品最法条竞合时的刑罚适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特定种类的同时构成时,不适用特别法条,而是适用重法条。

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产品的加工者。

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零售以及产后直销;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在所不问。

24.简述盗窃罪的行为种类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为他人提供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

25.主犯的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中,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起组织。

策划、智慧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全体参加者都构成犯罪的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的

只有聚众者构成犯罪的,分情况讨论。

只有一人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犯,也就无所谓主犯;但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需要通过行为人作用大小来认定主犯。

26.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盗窃一般财物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凡是被盗窃财物已经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经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

盗窃无形财物的,则是以控制说为标准,凡是盗窃犯已经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既遂。

27.简述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是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实施,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8.教唆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具体而言,就是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在客观上事实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没有犯叫做的情形;

29.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者其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择一重处罚。

30.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

都明知

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

认识因素:

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意志因素: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31.假释的适用对象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条件:

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1)时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罪行:

累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认罪悔罪,遵守,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驾驶的监督惯例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就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2.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微笑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以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胁迫,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其他非暴力威胁。

(6)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者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7)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写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8)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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