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黄金交易相关法规讲义说课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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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黄金交易相关法规讲义说课讲解
国内外黄金交易相关法规、交易规则和惯例
第一节我国黄金管理法规和管理
中国的黄金交易目前还未完全向私人开放,能够参与黄金生产和交易的主要还是经过国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和机构,以及商业银行。
因此,中国的黄金管理法规是黄金非自由化国家的代表。
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运行,标志着中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随着黄金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完善,商业银行逐渐成为黄金市场的主要交易者,开展了针对个人黄金投资的产品和业务,中国的黄金交易正在逐步走向自由化。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将另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国目前针对黄金交易最主要的法规是198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在当时是为了加强对黄金和白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中金银的需要,取缔黄金和白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条例》确定了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原则,规定境内机构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条例》还确定了黄金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黄金储备、黄金的收购与配售,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和管理黄金收购与配售价格,审批加工、销售、经营的黄金制品,管理和检查黄金市场。
《条例》保护个人合法所得的黄金,但是禁止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计价使用黄金,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黄金。
黄金的统购原则是指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任何没有得到人民银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
1.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产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从矿产和废料中回收的黄金也要交售给人民银行;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除了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加工贸易的黄金以外,都要交售给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4.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人民银行;5.一切出土的无主黄金都为国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统销原则是指黄金的销售由人民银行进行统筹,需要使用黄金的单位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之后进行供应,境内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
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的黄金要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
对黄金经营的统一管理是指从事黄金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需要通过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许可;黄金的经营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登记的业务范围。
黄金质地的纪念币的发行和出口经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单位没有铸造和发行权力。
黄金制品的出口由人民银行负责供应,珠宝商店、委托寄售商店不能收购黄金制品。
《条例》还规定,携带黄金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
携带黄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黄金携带数量;将在境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带出境要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个人出境允许携带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
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黄金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出口含黄金量较高的产品,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人民银行、经贸委、国税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核准行核准,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简称《核准登记证》),从事黄金制品零售业务。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3.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4.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5.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
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需要向核准行提交的材料有:
1.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2.企业决策层的决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4.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6.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7.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黄金制品零售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同上。
《核准登记证》需要按年度审核换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
特殊情况要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单位不能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并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
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千足金,应打千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0的称为足金,应打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要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
拍卖行拍卖的黄金制品、单位举办的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要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
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三、2002、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国务院先后取消了两批行政审批项目,正式取消了《金银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大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这些项目包括:
《金银管理条例》:
黄金收购许可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单位“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核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与黄金交易所的成立一起,有力的推动了中国黄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
四、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该决定修正后于2004年2月1日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黄金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市场的监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2、持有、管理、经营黄金储备;
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美国是世界上黄金交易数额最大、市场最为完善、交易范围最广泛的国家,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是黄金交易自由化国家的代表,因此,在此我们主要介绍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美国主管黄金的机构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所属的联邦储备银行,美联储代表政府部门行使央行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储备货币黄金的管理与经营、国际合作和国际清算与支付。
美国黄金交易附着在各个商品交易所内,以期货交易为主,与现货交易相结合,因此黄金交易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立法,联合期货协会、期货交易所及黄金协会共同管理。
美国黄金管理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美联储与财政部联合管理货币储备黄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立法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三个机构共同管理黄金交易市场;其管理模式是先立法管理,即利用制定、修改、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黄金储备和黄金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然后配套行政管理,即依靠有关政府授权部门、职能机构等进行管理。
实际实施过程中则以市场原则为依据,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实施市场化管理。
美国在商品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
对黄金期货交易起着主要约束作用的是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全国期货协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各个交易所制订的具体交易规则,此外在《期货交易法》中也有部分涉及。
一.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
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谷物期货法》,构建了当今美国期货监管体系的核心。
该法旨在防止价格操纵,要求交易所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会员散布虚假和误导性的市场信息,建立防止价格操纵行为和逼仓行为的制度。
1936年美国国会修订了《谷物期货法》,并更名为《商品交易所法》,从根本上奠定了现代期货法律管理的框架。
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
1.强化政府管理权限,明确设置专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商品交易所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农业部长、商业部长、司法部长或由他们指定的代表所组成,具有审批、管理期货市场的权限。
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接监管,政府可以建立期货投机的最高头寸,可以收集个人交易者的头寸信息。
2.扩大了法律规定的期货交易品种的范围,扩大了商品交易范围。
该法律涵盖了当前美国期货市场上交易的所有品种。
3.针对期货投机交易和垄断行为做出了规定,授权执行机关取缔操纵价格,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地下交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赋予交易所直接惩罚违规行为的权力。
二.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
1947年,美国“商品交易所管理局”成立并取代了原商品交易所委员会。
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
这个机构拥有对全国范围内所有期货交易行为的管理权力,由美国国会授权,并向国会汇报工作,受国会监督。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下面设有四个部门:
交易市场部负责对期货交易所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的要求和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义务做出判断,并对合约市场计划进行审查,拟定营业注册管理规则,并对管理规则进行监督和审计;经济分析部负责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分析,防止出现价格操纵和市场崩溃,同时负责审查新上市的合约法规执行不负责保护客户的利益,对违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投诉;首席理事办公室管理法律咨询以及诉讼业务,是所有司法规则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复审机关。
法律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交易所进行管理。
委员会通过对交易所交易规则申请的审批,和对上市交易合约的审批,以及对交易所业务活动的审查来管理期货交易所,对交易所的地理位置、质量检验和服务部分、交易规则、会员管理、交易记录、仲裁程序、合约内容等进行审批和检查。
2.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
委员会规定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人都要在委员会中进行登记,包括会员经纪公司、经纪人、期货咨询公司和个人。
委员会有权否认交易所批准的会员资格,也有权在会员违反了期货交易法规的时候取消他的会员资格。
委员会要求期货经纪商必须将代理资金分立账户,禁止挪用客户资金以作他用。
委员会有权随时审查市场参与者的活动,如果发现由违法法律的行为,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3.传播市场信息。
委员会定期公布报表披露各大交易所的交易者市场交易情况,商品存货情况,并要求交易所公布各项商品的每日交易量和未平仓合约数量。
4.规定最大持仓量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委员会为了防止市场上出现不公平的竞争现象和过分投机而对交易数量和价格波动做出限制,但是这项规定只针对投机者不针对套期保值者。
5.仲裁和处罚。
委员会要求各个交易所在文件中要对交易纠纷和仲裁程序进行规定,对于违章交易的处罚行为和赔偿要有所规定。
三.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
《商品交易法》第17节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第三章,该部分规定了期货协会的登记注册和CFTC对期货专业人员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管。
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
NFA履行的几项监管职责为:
1、审核和监督会员必须符合NFA的财务要求;
2、制订并强制执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和标准;
3、对与期货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4、审批NFA会员资格,期货代理商(FCMs)、介绍经纪人(IBs)、商品交易顾问(CTAs)和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s)都可以成为NFA的会员。
5、按照第17节授权,NFA履行《商品交易法》中先前由CFTC履行的一些登记注册职能。
美国各个期货交易所中针对黄金交易的专门规定将在后面进行介绍。
第三节国际黄金条约和协定
黄金作为交易媒介已经有30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世界本位货币的地位和作用也有200多年的历史。
18世纪英国确立了金本位制度,19世纪黄金成为国际本位货币,第一次世界大战曾经一度破坏了黄金的国际本位货币地位,战争结束后黄金本位制得到修复。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黄金本位制再次崩溃,战后黄金-美元本位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又一次确认了黄金的本位货币地位。
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使各国货币与黄金脱钩,黄金实现了非货币化。
虽然黄金不再是国际本位货币,但是黄金交易与价格变化却与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
一、IMF协议条款的规定
IMF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该协议最早于1944年7月22日在布雷顿森林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签署,并奠定了美元与黄金双挂钩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
1976年《牙买加协议》做出的关于黄金非货币化的修改于1978年正式生效,从此美元币值与黄金脱钩,黄金不再行使国际货币的职能,退出了国际货币体系。
1978生效的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删除了1944年有关黄金的所有规定,宣布:
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废除黄金官价,各国的货币当局按照自行确定的价格对各自黄金储备计值,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黄金;取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必须用黄金支付的规定;出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6黄金,所得利润用于建立帮助低收入国家优惠贷款基金;设立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用于会员国与IMF之间的某些支付等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相关具体条款如下:
(一)第四章(有关汇率安排义务)第二节(一般汇率安排)
1.每个成员要在本协议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后三十天内通报国际货币基金有关它们将要根据本协议而实施的汇率安排职责,并且需要立刻向基金通报有关它们汇率安排方面的变动。
2.1976年1月1日之后在国际货币体系下成员国可以选择
(1)由成员国选择的,根据特别提款权或除黄金以外的其它名义量而确定的货币价值,
(2)成员国维持的与其它成员国货币价值相关的本国货币价值的合作性安排,(3)成员国选择的其它汇率安排。
3.与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一致,基金可以以总投票权85%以上的大多数制订一般性汇率安排,不限制成员国与基金目标一致基础上的汇率安排选择。
(二)第五章(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二节(其它运作和事务)
1.基金应该遵循第八章第七节中规定的目标,遵循避免进行价格管理,或避免在黄金市场上建立任何固定价格的目标指导本节中所制订的政策和决定。
2.基金有关下面3、4、5条款的运作和事务处理的决定要经过总投票权85%以上多数通过。
3.基金可以在与成员国协商之后向成员国卖出黄金换取成员国货币,本条款下对成员国的销售必须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4.基金可以接受成员国除了黄金之外用特别提款权和货币进行支付。
本条款中任何交易和事务中的支付应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5.基金可以在第二次修正案出台之前按照成员国份额比例向1975年8月31日以前的成员国销售和购买黄金。
在本条款下向成员国销售的黄金按照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克足金计算。
(三)附件B(关于回购、额外认缴支付、黄金和某些操作事务)
成员国在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前未清偿的回购义务,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清偿对基金回购的黄金支付义务。
对于那些在本协议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前未完成的回购,基金可以:
1.在1975年8月31日按照成员国拥有的份额销售2500万盎司足金给那些愿意购买的成员国。
这一销售按照货币等价原则,以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克黄金进行。
2.在1975年8月31日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方式销售2500万盎司黄金,如果销售黄金有利润或剩余价值,按照一个成员国份额占所有成员国总份额直接分配给这些成员国。
基金与成员国进行协商,获得成员国同意,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以一个成员国货币交换另一个成员国的货币应该根据基金销售黄金所获得并放在一般资源账户(GeneralResourceAccount)中的货币进行。
根据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足金销售黄金所获得的货币收益及其等价物应该以普通资源账户方式持有,此安排下基金的其它资产与普通资源账户分开持有。
本安排结束后仍由基金支配的资产归于特殊支付账户(SpecialDisbursementAccount)。
(四)附件C(关于货币平价)
1.基金应该告知成员国根据本协议和本附件的精神,按照特别提款权或基金规定的其它名义量来确定货币平价,该名义量不应该是黄金或单一货币。
2.计划确定货币平价的成员国应该在得到通知后一段时间内将确定的货币平价告知基金。
3.不计划确定货币平价的成员国应该与基金协商,保证它的汇率安排与基金的目标一致。
二、华盛顿协议与新华盛顿协议
20世纪90年代,由于国际结算货币与黄金脱钩,以及国际储备资产的多元化、黄金交易的市场化使各国中央银行能够以更积极的方式来管理黄金储备资产,增加黄金的流动性,因此出现了各国中央银行集中抛售黄金的现象。
央行抛售黄金使得黄金价格下跌,伤害了黄金生产国的利益。
为了平抑黄金价格,1999年9月26日,欧洲14国中央银行和欧洲央行共同签署了《华盛顿协议》,宣布对黄金租赁封顶,未来五年内将黄金的销售量限制在每年400吨以内。
《华盛顿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黄金是全球货币储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除非事先确定,以上机构不会进入市场销售黄金。
3.事先已经确定的黄金销售要通过一个销售协议程序进行,该程序未来五年有效。
每年的黄金销售额不能超过400吨,在这一期间内的销售总额不能超过2000吨。
4.该协议的签署方同意在这段时间内不增加黄金租赁,不增加黄金期货期权的使用。
5.该协议五年之后再进行评审和续签。
《华盛顿协议》是自从1968年“黄金总库”以来,中央银行首次联合干预黄金市场的行动,美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清算银行也相继表示遵守该协议精神,限制黄金租赁和销售。
2004年9月新《华盛顿协议》生效,各国央行年售金量合计不超过500吨,5年不超过2500吨。
第四节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交割、清算制度
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销”的计划管理体制,在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2001年11月2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模拟运行;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主要进行黄金现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对交易所内的黄金交易、交割、清算等制度制订了基本原则,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还制订了具体的现货交易、交割和清算制度。
一、交易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提供黄金交易场所。
(一)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位于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交易所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10:
00--11:
30,下午13:
30--15:
30。
2005年11月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通夜市交易,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晚间20:
55-23:
30。
(二)交易品种和质量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铂。
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Au99.99、Au99.95、Au99.5。
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
这些黄金都是由经交易所认证的可以提供标准金锭的企业所生产的符合标准的黄金。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三)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按照交易场所分为在交易所指定场所交易(现场交易)和通过通讯网络交易(远程交易)两种。
黄金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
交易的最小单位Au99.99为100克、Au99.95为1千克,最小提货量Au99.99为1千克、Au99.95为3千克。
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万分之六的手续费,交易所代收代付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由银行交割库直接收取。
(四)交易工具
黄金交易工具包括黄金现货交易以及黄金远期交易,目前我国还未开展黄金期货期权交易。
其中现货交易分为全额交易、Au(T+5)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
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及客户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取实物。
Au(T+5)交易是指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个工作日(包括交易当日)。
会员及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即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现货合约交易的合约期限值,最长为90天)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价格机制
黄金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黄金交易系统中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买入黄金报价)、卖报价(卖出黄金报价)、双向报价(同时报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空头持仓的报价)、卖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
会员报价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报价成交或被撤销。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
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在开市时,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