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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之宪法学精读

大师兄决战2010年法硕之宪法学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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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3、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宜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

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是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

列宁就曾经明确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4、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5、“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

6、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是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途径实现的。

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

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7、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宪法。

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1789年正式生效,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

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

《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尚待批准的第28条修正案则是有关哥伦比亚特区享有州一级法定权力与地位的问题。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8、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

9、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

1978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

10、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及13项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

(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入宪法。

11、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12、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以人民主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由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人民主权学说。

自1789年美国宪法首次确认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民有、民治、民享的思想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社会主义宪法是近代民主的最高层次法律体现,因而也尊奉人民主权原则,并且具体表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基本原则。

在宪法原则体系中,人民主权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其他宪法原则都源于人民主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14、基本人权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它是以卢梭的“天赋人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

在政治实践中,这一学说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最先被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纳入宪法文本之中,确立为一项民主政治原则。

15、依法治国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法治主义”学说。

法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的《人权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予以确认。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

法治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16、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后来经由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最终完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系统的、完整的分权理论。

美国的“宪法之父”汉密尔顿致力于对“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践和具体操作进行研究并付诸宪法条文设计之中,使这一理论最终在制约限制权力的意义上由理论走向了政治实践。

“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所确认,而美国宪法则使其成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原则和制度。

17、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

18、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19、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这是按照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和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都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一般来讲,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但不成文宪法并不一定都是柔性宪法,有的成文宪法也是柔性的,如中南美洲的哥伦比亚、智利、秘鲁及大洋洲的新西兰等国的宪法就是这样。

20、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现行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1814年5月17日的《挪威王国宪法》。

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也属于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

1830年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产生的宪法就是协定宪法。

现存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6月6日的《瑞典王国宪法》,又称政体书或政府组织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21、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依据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2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3、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或者:

内容的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实施的多层次性。

24、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或者:

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是宪法最直接、最核心的作用。

宪法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是:

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的宪法意识。

25、制宪权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最早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哀耶士,他认为国民不受制于宪法,国民拥有制宪权。

宪法制定的程序一般包括:

(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公布。

26、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宪权唯一的一次行使,它体现了制宪权的民主性。

27、宪法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

第二,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第三,保障人权实现。

第四,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或者:

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实现宪法的演进。

28、宪法解释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立法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源自英国。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

这一制度源自美国。

现今世界各国中。

采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很多,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

3.专门机关解释。

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韩国、俄罗斯等国就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奥地利宪法法院是欧洲宪法法法院的始创者。

29、我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未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

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30、宪法修改的形式: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31、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32、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33、违宪审查的模式:

第一,普通法院模式。

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

目前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的意义上受到严格的分权学说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

第二,专门机关模式。

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早在1920年,奥地利就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如德国、波兰、西班牙等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由于其性质与宪法法院类似,可以就将其放在这种模式中。

第三,立法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应该来说最先产生于英国,后来许多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的形成在理论上可以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

34、违宪审查的方式可以作不同划分,如一般审查与个别审查;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等。

35、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6、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

(I)“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7、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是: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3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39、违宪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三大部分:

(1)提出违宪审查。

(2)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3)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

40、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这一规定充分地表明:

我国的国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41、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统一战线,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42、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这一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在成分上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44、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5、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46、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

个体经济是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生产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三资经济”是指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或与我国的企业、经济组织进行经济合作而形成的一种涉外经济形式。

47、1988年第1条宪法修正案: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大报告指出: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8、“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9、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50、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51、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52、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53、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54、国家政体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型即君主制与共和制。

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体,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和人民代表制四种。

君主制可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现代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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