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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1.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

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

为什么?

案例2

2.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

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

(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

法院?

检察院?

仲裁机关?

其他机关?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案例3

3.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

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

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

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

“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

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2.

(1)法院。

(2)该机关应当:

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

(1)是。

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

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

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

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

问: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

为什么?

(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5、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

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问:

(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

为什么?

(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

(4)什么是票据抗辩?

参考答案:

5.

(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有限空白票据,票据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补记前不得使用。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6.

(1)合法。

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

(2)B厂的抗辩不合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4)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某商场与一酒厂于2006年1月6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该酒厂向商场供应普通白酒12万瓶,货款1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某名牌酒厂的商标对外销售。

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酒厂,酒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

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的工程款。

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

此时,商场因酒厂未能全数交付白酒而发生纠纷。

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应如何处理?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供应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如果供应商决定向工程队进行追索,追索金额包括哪些?

(4)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

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

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

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

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

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问题:

(1)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并说明理由。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

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

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3、 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

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

 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

银行C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

并说明理由。

4、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

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

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

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

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

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

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为支付一批采购的农副产品货款,向李某开出一张金额为4万元的转账支票。

李某为偿还欠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张某获该支票后,将支票金额改为14万元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王某。

王某取得该支票后,到为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乙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乙银行在对该支票审查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王某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为王某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

甲公司开户的丙银行作为委托付款人,也按照乙银行的审查方式审查该支票后,将票面标明的14万元从甲公司账户转入王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公司在与丙银行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前述支票转出的金额与所应当支付的金额不符,即提出异议。

丙银行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支票票面金额被变造的事实。

(1)甲公司所受损失可否向丙银行追索?

并说明理由。

(2)本题所述的支票在变造后是否有效?

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除未发现支票变造的事实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过失?

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银行在向王某付款前发现该支票被变造的事实而拒绝付款,王某可以向哪些人进行追索?

被追索对象应承担票据责任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并分别说明理由。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

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

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

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

(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

①票据原因关系。

将套取

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

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

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

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

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

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

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

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

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

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

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为什么?

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

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

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

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

常的。

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

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

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

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

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

约定:

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

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

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

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

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

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

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

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

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

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

(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

(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

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

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

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

原因有二:

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

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

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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