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则》征求意见稿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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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则》征求意见稿8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2001-201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起草任务。

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2010年4月,起草组在扬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草案)进行讨论与修改后,形成《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

号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010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2010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基础上,对不同许可级别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沈功田、续宏毅、

梁琳、徐福安、崔立强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卢江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段瑞君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协会訾壮辉

空调与制冷协会彭伯彦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文生

金州重型机械厂刘静

卡朋罗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周天锡

中船重工七○一所林彦群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熊荣

化学工业非金属质检中心桑临春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周文学

东莞市庆新安公司梁增胜、蔚菽秦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任金禄

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张保国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郭晓春

钢瓶专业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1)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6)

第四章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13)

第五章附则(1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三个方面。

第四条资源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制造单位必须同时满足。

对于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四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拥有这些资源条件的能力。

第五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实施。

新取证的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试制,通过全面实施已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证明具有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换证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对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满足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和相关设计制造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满足检验与试验设备和器材存放要求的专用场所,制造单位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检测场所、射线底片冲洗与评定专用场所;

(六)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档案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各方面的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过专门的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制造单位应当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下列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一)质量保证工程师;

(二)设计、工艺及标准化责任人;

   (三)材料和热处理责任人;

(四)焊接责任人;

   (五)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责任人;

   (六)产品检验责任人;

(七)设备和计量责任人。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压力容器制造检验或者质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其他责任人应当有从事所负责专业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且至少具有表1所列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A1、A3和C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设计和焊接责任人应当同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当满足第十三条的要求。

根据压力容器产品生产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人员也可以兼任两个责任人岗位。

各责任人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表1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学历与技术职称

责任人

A、B、C级

D级

学历

技术职称

学历

技术职称

质量保证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本科

工程师

设计、工艺及标准化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工程师

材料和热处理

本科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焊接

本科

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产品检验

大专

助理工程师

大专

助理工程师

设备和计量

大专

助理工程师

中专

助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者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与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职工比例和数量应当满足表2的要求。

表2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与数量

制造许可证级别

技术人员比例

技术人员人数

A1、A2、A3、C、B1

≥10%

≥6

A4、A5、B2、B3

≥5%

≥5

D2

不要求

≥5

D1

不要求

≥3

第十二条各级别制造单位中,制造焊接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并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焊工人数和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A1级、A2级、A3级和C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10名持证焊工,并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B2级、B3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8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三)A5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4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四)D级许可制造单位,具有不少于6名持证焊工,并且具有至少2项合格项目。

第十三条无损检测分包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并且具有对应分包无损检测项目的二级以上资格;自行进行无损检测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如下要求的无损检测人员:

   

(一)A1级(有焊接)和C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和UT中级4年以上(含4年)或者高级资格,A1级(无焊接)制造单位可以不配备RT人员;

(二)A2级、A3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三)A5和D级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或者UT中级资格;

    (四)B1级和B3级无缝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UT和M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UT和MT中级资格;

(五)B2级和B3级焊接气瓶制造单位,至少具有RT中级人员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具有RT中级资格。

制造单位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通用检测工艺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应当由具有该方法中级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编制,由具有该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审核。

制造单位无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时,可以委托取得相应方法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但是不得委托直接从事该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高级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油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

规定不能分包的制造工序,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几何尺寸检查与测量工具、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耐压试验设备、泄漏检测设备、计量与校准设备等。

规定不能分包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有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其中试制成品用于全面验证制造单位各方面的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应当达到可以进行耐压试验的状态;试制在制品用于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控制,应当至少完成1条焊缝的焊接和无损检测。

试制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充分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的制造能力和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试制品所使用的材料应当为制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使用的制造难度较大级别的材料,制造工艺必须包括焊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如果1台试制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对于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制造单位,其试制成品的设计压力、焊接和热处理还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表3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试制成品的要求

级别

设计压力P

焊接

热处理

A1超高压

P≥100MPa

不要求

要求

A1高压

100MPa>P≥10MPa

必须有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A、B、C、D四类焊缝

A2

10MPa>P≥2.5MPa

D2

10MPa>P≥1.6MPa

不要求

D1

1.6MPa>P≥0.1MPa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首先进行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取得许可,需要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

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评审时在制产品执行新申请的试制品的要求。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第十九条各级别的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节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对于申请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三十三条到三十五条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

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含有以上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范围。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压力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条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房)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A1级单层无缝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B1级的专项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A1级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具有热套、缠绕、成形等专用设备;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三)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设备;

(四)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名,有高级超声检测人员至少1名,有热套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A1级多层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加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二)有满足层板(带)间隙、松动面积、缠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第二十三条A1级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项目不得分包,应当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固井质量检测可以分包,但必须有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责任人,有钻井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储气井制造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有经过培训和考核的至少4名钻井作业人员、8名钢管组装和固井作业人员、2名机加工作业人员和1名中级超声检测(UT)人员;

(四)至少有一套满足建造300m深储气井的钻井设备,其中包括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和夹具等设备,至少有一台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五)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数控机床、投影仪、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设备。

第二十四条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起重机。

第二十五条A3级球形储罐球壳板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二)有保证有关标准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三)从事球形储罐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的单位,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

(四)从事球形储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五)有满足球形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六)有至少8名同时具有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名同时具有立、横、仰、管和板焊合格项目的焊工。

第二十六条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不需要配备焊接、热处理和无损检测人员,A4级石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石墨换热器总装的场地及安全起吊工具,满足存放树脂要求的冷藏设施与设备;

(二)有满足浸渍工艺条件的专用设备,满足固化的专用设备,满足块状零件下料的专用设备,满足粘接工艺拼接件动力的设备,满足块孔式换热器和块孔加工精度的钻孔设备;

(三)有满足列管式换热器、石墨管压力试验的设备;

(四)配备粘接与浸渍责任人,有满足产品生产的粘接与浸渍工艺文件,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

(五)设计、工艺和标准化责任人、材料责任人、理化检验责任人、粘接与浸渍责任人应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A4级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二)配备玻璃钢容器成型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玻璃钢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与考核的玻璃钢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对于具有玻璃钢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试验能力的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理化性能检验人员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满足生产需要和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设备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

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其它的工装夹具等;

(六)至少有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的6名缠绕作业人员和6名手糊作业人员;

(七)玻璃钢压力容器取证试制产品的直径为所申报的产品的最大直径,直筒体长度不得小于1000mm,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A4级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塑料制压力容器全不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塑料容器的成型和焊接不得分包;

(二)配备塑料成型与焊接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朔料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塑料设备质量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一名塑料材料性能检验人员,检验人员至少有理工科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四)采用旋转模塑(滚塑)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满足筒体成型时所需要的装置;

(五)采用挤出缠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挤出带条缠绕的成型设备;

(六)采用塑料板卷制、焊接成型的塑料容器,有塑料卷板机、空气压缩机、加热焊接装置等工装设备,塑料焊工不得少于5人,并且取得相应资质;

(七)塑料换热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塑料换热器生产的加热熔化涨管器和管板钻床;

(八)氟塑料容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生产和氟塑料烧结工艺要求的烧结炉,烧结炉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连续记录;

(九)有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形状塑料材料焊接的塑料焊枪,焊枪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十)有5KV~20KV的电火花检测仪和真空试验装置,并且有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检测人员;

(十一)塑料制压力容器分塑料搅拌容器、塑料换热容器和塑料贮存容器三个品种;其试制产品容器的直径不得小于1000mm,换热容器的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容器和换热容器不能互相覆盖,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应符合建造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A5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持证电工;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电气检测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有满足总装调试的室内场所,并且具有与本制造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相适应的清洁条件。

第三十条B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试件加工设备、力学性能检测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均不得分包;对于生产有爆破试验要求产品的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气瓶爆破试验专用场地和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分别随进水量和加压时间变化的爆破试验设备;

(二)B1级和B3级(限缠绕气瓶及其金属内胆的制造)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热处理设备和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制造调质钢气瓶以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有在线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MT)设备和硬度检测仪器;容积大于500L的B1级和B3级调质钢气瓶与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数控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三)B2级(限乙炔瓶)制造单位,具备气瓶壳体专用生产线,有X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有料浆搅拌釜、料浆灌装器、填料固化用蒸压釜或者专用加热装置和填料烘干装置等设备,填料固化采用专用加热装置时,其加热区全长范围内至少应均匀分布三个测温点,其温度均匀度满足固化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

(四)B2级(限液化石油气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卷板开平及套裁设备、冲压成型设备、自动喷涂设备、带有扭矩控制的瓶阀安装设备、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和自动焊接设备,其中环焊缝自动焊机不少于8台,瓶阀座自动焊机不少于2台;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能自动记录压力随时间变化的耐压试验设备和具有定时控制功能的浸水式气密性试验装置;

(五)B3级(限缠绕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生产流水线,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和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疲劳试验设备及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有保温、除湿或者防火设施;

(六)B3级(限焊接绝热气瓶)制造单位,有满足清洁要求的专用制造场地和库房,有脱脂清洗设备、绝热材料包扎设备、带加热系统的抽真空装置、氦质谱真空检漏仪以及低温冲击试验设备;

(七)B3级(限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制造单位,至少有两条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

第三十一条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C1级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二)C1和C2级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附件工作的经历,并且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第三十二条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二)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0MPa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三)申请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如果无B1级大容积(大于500L)气瓶制造许可资格,则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MT)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四)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第三十三条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混合生产;对于钛、镐、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二)镍和镍基合金、钛、锆和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有级别压力容器的焊接责任人均应当有材料或者焊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及三年以上从事相应材料压力容器制造的经历;

(三)铝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酸洗钝化的设施,并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条件;

(四)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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