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元在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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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加元在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陈加元在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

  城市建设不仅是一项大事业,而且是一项大产业。

现在,城市建设及其相关产业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全省GDP中已占到10%左右,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大。

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紧密相关,有建设就会有拆迁,拆迁是为了更好地建设。

近年来,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是积极有序的,推进了旧城改造和城市环境整治,改善了广大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了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有的地方拆迁规模过大,拆迁行为过于频繁,拆迁补偿不够合理,拆迁安置不够落实,工作作风不够深入,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相关的纠纷和集体上访大量增加,而且屡屡发生越级上访甚至进京上访,有的还引发恶性事件,直接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切实维护和保障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适宜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是人们生活的最基本需求之一。

房屋拆迁首先意味着被拆迁户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重大变更。

近年来的这一轮房屋拆迁同以往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过去拆迁,拆的主要是筒子楼、棚户区、危旧房,被拆迁户普遍得到实惠。

而近年来的拆迁,主要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为了拓宽道路、搞广场、办工业,被拆迁的相当多的是套房、楼房、街面房、出租房。

因为拆迁,不少群众失去了一些既得利益。

对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为城市建设作贡献的精神,应当给予肯定。

他们有这样那样的想法,应当给予理解。

对他们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满足他们正常的工作生活需要,是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首先考虑并认真做好的一项工作。

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困难,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这要作为我们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依法处理好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全国的发展形势很好,我省的发展形势也很好。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要求,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经济社会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这个局面来之不易。

巩固和发展这个良好势头,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在,因房屋拆迁而引起的上访量居各方面上访的第二位,而且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的压力很大,有的行为方式也很激烈,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采取各方面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尽快把拆迁上访量降下来,努力消除这方面的不稳定因素。

维护稳定,这是大局。

而一个项目上得早一些或迟一些,相对来说是小局,小局应当服从大局。

从宏观上、战略上看,发展是第一位的,从微观上、战术上看,稳定压倒一切。

特别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必须把握好这样的辩证关系。

  加强和改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城市化的健康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纳入全局通盘考虑,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

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改造,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要改善,必然会有房屋拆迁,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

但是,如何把握城镇房屋拆迁的总量规模、时序节奏,必须统筹安排、积极慎重。

必须全面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全面考虑拆迁安置的接续能力。

现在,各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很高,这是主流,是好事。

但是,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确立科学的、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更加注重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更加注重与人民群众的愿望、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利益相衔接,多办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的实事、好事。

千万不能不顾群众的切身利益,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顾当地的实际,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首长工程”。

  二、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指导作用,严格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审批

  规划是城镇建设和发展的龙头,也是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依据。

现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随意性大。

正如有的人所说的,“规划规划,跟不上变化;规划规划,就是纸上画画;规划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一届政府一个规划,一任市长一个规划”,这些都直接造成了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过大、过于频繁。

有的甚至是去年才入住使用的房屋今年就要拆迁,被拆迁户难以接受是正常的。

还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城镇总体规划迁就房地产开发的不正常现象。

在城市建设中,坚持正确的规划导向,是最重要的。

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因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改造确需调整城镇总体规划确定内容的,应当先依法调整城镇总体规划。

要切实强化规划的控制和管理。

对涉及房屋拆迁的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情况和拆迁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意见反映较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妥善处理。

对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当事人所提意见理由充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审批关。

  城市改造和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加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各地要按照这个要求和方向来指导安排旧城改造和城镇房屋拆迁的规划工作,按照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合理有序地安排旧城改造和城镇房屋拆迁,切实防止急功近利、贪大求快。

城镇建设应当一任接着一任干,从长计议,有序安排,切不可本届政府超越财力大干快上,以致下届政府负债累累。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这是城市建设工作的主要原则之一。

城镇房屋拆迁要掌握好拆迁总量,安排好拆迁的时序进度,切实防止过量的、过于频繁的拆迁。

各市、县(市、区)政府都要认真编制、严格实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应明确拆迁总量、拆迁户数量、拆迁地块、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内容,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建设厅。

当年城镇房屋拆迁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的40%,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省建设厅和各市政府对各地上报的城镇房屋拆迁计划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今后,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块,当年内不得实施拆迁。

  为降低城镇房屋拆迁频率,保持必要的使用年限,省政府已经明确,近5年以来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多层以上商品住宅原则上不列入拆迁范围。

确因重要公益项目建设需要必须进行拆迁的,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意见,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并对被拆迁户及时妥善地予以安置。

  四、认真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核心是妥善处理拆迁安置补偿,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要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办法,把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交给群众。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要严格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

在确定基准价过程中,必须召开包括被拆迁户在内的相关人员座谈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基准价的合理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坚持公正合理地进行评估,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违者要严肃处理。

  对于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要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配套设施,以满足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现有的已经在外过渡2年或2年以上的被拆迁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拆迁人尽快安排被拆迁户安置回迁。

凡是超过回迁时限没有安置好被拆迁户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或开发房地产项目。

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人应提前向拆迁主管部门和被拆迁户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向被拆迁户支付过渡补助费。

  以前,房价相对比较稳,房屋开发量大,群众购房的选择余地比较大,许多地方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这也是符合实际的。

近几年来,商品房一直供不应求,房价上涨比较快,群众购房比较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调整工作思路,尊重被拆迁户的选择,更多地考虑产权调换形式的实物安置,为此,必须加大安置房的建设力度。

  要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突出解决困难群体在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房屋拆迁中的困难群体主要是那些低收入、住房面积较小的“双困”家庭,拆迁过程中完全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要采取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等方式,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保证他们基本的居住生活,避免因房屋拆迁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行为

  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关键是拆迁行为要规范。

而规范的前提是坚持依法行政。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拆迁主体不明确、拆迁程序不合法、拆迁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直接引起了各种矛盾和纠纷。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条例》的执行工作。

一是严格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对《条例》规定的拆迁条件,尤其对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等落实情况,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过程中不按照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拆迁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二是严格审核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拆迁主体资格的单位搞拆迁的,要坚决制止。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否则打起官司,政府就要成为被告。

对政府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拆迁或成立项目法人实体,不得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拆迁指挥部进行拆迁。

三是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严禁资金挪作他用。

四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拆迁纠纷调处工作,特别是需要行政裁决或强制执行的拆迁项目,必须依法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执行。

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主体的监管,督促他们严格依法实施拆迁。

同时,切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六、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妥善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

  举家搬迁,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

它牵动着这个家庭的各种切身利益,牵动着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牵动着他们的思想情绪。

不仅如此,房屋拆迁还直接牵涉到政府、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开发企业和被拆迁户多方的利益关系,肯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努力赢得广大群众特别是被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

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推进城市化、加强城市建设、加快旧城改造的重要意义,宣传城镇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拆迁项目实施前,要直接面向群众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对符合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拆迁项目,如被拆迁户有不同意见,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说服工作。

对被拆迁户提出的超出政策界限的过高要求,要依据法规和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对因房屋拆迁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各级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尽力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简单化处理和上交矛盾,切实防止矛盾激化。

  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我国宪法和民法,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包括房屋财产权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面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大小之分,但没有高下之别。

各级政府在维护公共“大利益”的同时,要切实协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小利益”。

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强制手段的使用,但是,强制手段的使用,必须降到最低限度,少而再少。

在大多数被拆迁户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要严格限制使用强制执行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最终不能达成协议,确需强制执行的拆迁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并做好相关预案准备。

绝不能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手段。

对在合法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做好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以来,各级信访机构及拆迁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党和政府分忧,为群众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同志们的工作很辛苦,对你们的辛勤工作和取得的工作成效,党和政府是充分肯定的。

但是,在一定时期内,这方面的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工作量会很大。

对各种拆迁上访,各级信访机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办理的原则,逐个逐项地、及时妥善地予以接访并协调解决。

对一些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限时解决。

对一些共性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研究制定并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拆迁矛盾和纠纷较多、信访较突出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下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面对面地做好宣传解释,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做好工作。

当前,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防范和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尽最大努力防止发生进京上访。

一旦发生进京上访,各地要按照国家信访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限时妥善地带回进京上访人员,并抓紧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旦发生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深入群众,与群众直接对话,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了解和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要求,以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鉴于今年以来信访大量增加的情况,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对信访重点市县的领导个别谈话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制,限期解决问题。

二是建立领导下访制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是建立信访双向保证和信访约谈制度。

四是建立建设项目的制衡制度,对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较多,理应解决未解决的地方,要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

  七、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信访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规定和措施,努力把信访量尽快地降下来。

特别是拆迁上访集中、问题突出的地方,当地党委、政府要逐个排查、专题研究,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限期抓好这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要求和国办、省府办两个通知的精神,认真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明确工作时间和质量要求,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省建设厅、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要抓好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受理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以及违规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户实际困难、满足被拆迁户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工作中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对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进京上访和大规模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制定,拆迁规模和时序的安排,安置方式的创新,补偿标准的调整,新老《条例》的衔接,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住改非”政策的把握,集体土地房屋、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的拆迁等等,都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协调,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房屋拆迁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确保一方稳定、营造良好氛围,是我们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必须做好的工作。

我们必须立足当前,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力争避免在三中全会期间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不发生进京上访;同时,必须深入研究解决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战略,为保持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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