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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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CCAR-331SB-R1)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在博乐机场范围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机坪。

第三条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四条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控制区。

第五条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保障航空器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博乐机场公安派出所,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及组织实施;

(二)负责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通行证的核发管理,负责对特种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对车辆档案进行审核后,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四)负责处理航空器活动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五)负责每月向机场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六)负责机场、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志。

第三章车辆

第七条机场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内,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但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引导车、消防车、警车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安装灯具);

(四)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五)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第八条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初次申领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属单位的申请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汽车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除外);

第十条已经注册登记的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申请办理: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所属单位迁出或者迁入其它单位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属单位的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属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第一款第

(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10个工作日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所属单位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属单位的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已注册登记的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同时将报废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机动车所有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派出所将书面通知机动车所属单位,同时向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注销该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四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损毁,机动车所属单位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交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派出所经核实档案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进行补发。

第十五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车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六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必须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第十七条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警用号牌、军用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请公安派出所核准(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经机场值班领导批准后发给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件。

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全程引领进入。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十八条向公安派出所申领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二)持有本地常驻户口或者居住两年以上外来打工人员;

(三)持有航空器活动区人员区域通行证;

(四)通过公安派出所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申请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组织的考试后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

需在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的,须向博乐机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经博乐机场公安派出所对其驾驶情况核实考核、合格后,后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发《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方能驾驶。

第二十条驾驶员考核顺序为:

学科(笔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新疆机场(集团)公司民航特种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新疆机场(集团)公司民航特种车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总分100分,达到90分以上为合格;学科合格后才能参加术科考试。

术科考试一(道路驾驶):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的能力。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每一科目考试的时间间隔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再次考试不合格者,需经过半年的培训后方可申请复考。

第二十一条经过学科和术科考试均合格的驾驶员,公安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后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工作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安派出所组织的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后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补发。

第二十四条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4年。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新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调离原单位转入其它单位并需要继续使用驾驶证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驾驶证单位名称,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个2工作日后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补发,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报民航新疆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在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死亡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机动车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30天以上未换证的;

(六)离开工作单位;

(七)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的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的;有第(五)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向本人告知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八)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工作的驾驶人员,一年内违章三次以上的,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

一年内违章五次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将收回违章驾驶人员的控制区证件。

公安派出所半年内不再受理该违章驾驶人员提出的控制区证件申请。

半年后再次申请时,按照初始上岗驾驶人员的要求进行培训、考试。

第二十七条博乐机场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审验。

逾期30天不办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无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十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五)在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六)按照公安派出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

(七)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航空器活动区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八)车辆驾驶员应持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九)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十)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十一)驾驶车辆接近或靠近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

(十二)车辆与航空器处于接近或靠接时,驾驶员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停稳车辆;

(十三)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正常,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

(十四)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十五)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十六)严禁在航空活动区驾驶机动车时接听手提电话,随意扔垃圾;

(十七)严禁在航空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室内吸烟;

(十八)在航空活动区道路以外驾驶机动车,需倒车时先查明后方无障碍有人引导方可倒车。

第五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一条进入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的车辆,应将有效行驶证和车辆通行证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下角,以便于识别和查验。

第三十二条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必须安装黄色警示灯;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道路上通行,但下列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路线、速度限制: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现场指挥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车辆,其任务结束后,应按规定的路线速度通行。

(二)进入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应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

(三)公安派出所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

控制区道口、机坪、滑行道、跑道、联络道限速30公里,环场公路路段时速不得超过45公里。

(四)行驶到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五)遇有航空器滑行,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

(六)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所有车辆不得从机翼下穿行。

(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事先征得机场塔台同意。

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机动车辆退出跑道、滑行道、联络道车辆必须报告塔台。

(八)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九)车辆未熄火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三)工作时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四)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五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避让原则: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二、一切车辆、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和正在引导航空器滑行的引导车;

三、两车会车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入口车让出口车先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塔台及机场值班领导;有可能影响航空器滑行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公安机关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一)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业;

(二)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

(四)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五)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

(六)车辆不得停放在机坪消防栓、消防通道、井盖禁区内;

第三十八条博乐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

(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入停机位;

(三)车辆接近、靠近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四)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时,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五)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

必须倒车的,须有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

(六)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七)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拖车外,其它车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保障作业后所有车辆必须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四十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准载人;

(四)不得进入停机位。

第六章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一条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机场管理机构指定飞行区业务负责管理;

第四十二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人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第四十三条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派出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处理的种类:

(一)记分《航空器活动器机动车驾驶证》:

(二)收回《航空器活动器机动车驾驶证》;

(三)收回《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通行证》;

(四)暂停申办部门办理《航空器活动器机动车驾驶证》

《航空器活动器机动车行驶证》《航空器活动器机动车通行证》、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等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和本办法的,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总分12分,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之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违章行为的记分等级为12分、6分、4分、2分、和1分六种。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同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公安派出所收回其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6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一个记分周其内,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达到6分的,要参加公安派出所组织的学习并考核学科、术科,合格后方可在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2分,收回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并责令单位整顿:

(一)碰撞航空器的;

(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致人死亡的;

(五)违反规定驾驶车辆进入滑行道、跑道的;

(六)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工作的驾驶人员,一年内违章三次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一次记6分。

(一)涂改、伪造、挪用、暂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或使用失效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号牌、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证、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通行证;

(二)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违反超车规定的和超速行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仍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车辆不避让航空器滑行或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六)驾车不按规定靠近航空器或从机翼下穿行;

(七)驾驶机动车在接近航空器倒车时无人指挥的;

(八)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九)在航空器活动区不按规定路线通行、停放车辆或发生故障不立即排除、拖离,造成交通阻塞或影响航空器活动;

(十)无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以内行驶的。

有前款

(二)、(三)、(五)、(八)、(九)项情形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

第五十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驾驶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二)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与遇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争道抢行,紧随尾追或超越、穿插护卫车队的;

(三)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接听手提电话;

(四)在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室内吸烟的;

(五)不随身携带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不随车携带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通行证的;

(七)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车辆昼夜不使用黄色警示灯。

第五十一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二)驾驶车辆靠接航空器后,车辆未熄火驾驶员又未随车等候的;

(三)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的。

第五十二条在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处警告,一次记2分:

(一)驾驶车辆未按指定位置或区域停放车辆的,尚未造成交通阻塞或影响飞行活动的;

(二)停靠航空器后不使用制动和轮挡的;

(三)驾驶车辆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转向灯的;

(五)不按规定拖挂行李车的;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博乐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时,按本办法规定在其驾驶证副证上记录栏内记分,填写分值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五条因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行人、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机坪。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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