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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

华坪县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

 

 

华坪县人民政府

华坪县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

 

责任书

 

考核方:

华坪县人民政府负责人:

 

被考核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二〇〇年月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第八次党代会、市、县党代会、人代会和中央、省、市、县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根据中发〔2005〕10号文件、云发〔2005〕14号文件、中办发〔2001〕23号文件、云办发〔2002〕12号文件、丽发〔2006〕26号文件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民族关系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华坪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下,在市民宗局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乙方的民族团结工作进行分类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协调跨县、乡(镇)之间影响民族团结稳定方面的矛盾纠纷。

(四)根据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乙方的民族团结工作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二、乙方(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履行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按要求在本辖区内签订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落实责任制,对辖区内民族团结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位、量化管理。

(二)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消除民族歧视和伤害民族感情的现象,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高举民族团结旗帜,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讲法制、讲政策、讲原则、讲策略,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排除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种隐患。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工作做在平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制定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目标考核

按年度对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进行考核,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及各类报表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

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对象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第二条本办法基础分100分,达不到标准按条款规定扣分;工作有创新、调研有成果、民族团结工作成绩突出的按条款规定加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年底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由综合目标考评组进行考评。

第四条基础分部分(100分)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

(35分)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核组

评分

1.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

(5分)

对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酌情扣分。

2.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法规,依法行政,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4分)

1.未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学习的扣4分;

2.未提供学习记录的扣2分。

3.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民委、省民委、市、县民宗局安排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和材料。

(3分)

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未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要建立健全乡镇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

(3分)

未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扣1分;未专门开会研究民族工作的扣2分(须提供会议文件或纪要)。

5.设立协调民族关系的机构,要明确一把手分管民族团结工作,明确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人员。

(3分)

未设立协调民族关系工作机构和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扣3分(须提供相关文件)。

6.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

(3分)

未按要求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的扣1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8的扣1分。

7.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不低于3000元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工作顺利开展。

(4分)

未安排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的不得分;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不列入财政预算的扣1分;安排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低于3000元的扣2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10的扣1分。

8.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年内向县民宗局提交4篇民族工作方面的调研报告,其中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方面的专项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10分)

分别于4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县民宗局,缺一次扣2分,未按时报送一次扣0.5分。

(二)在辖区内全面完成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

(45分)

1.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到辖区内村(居)委会、企业等有关单位。

(4分)

责任书没有签订到辖区内所有村(居)委会、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9的扣1分。

2.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散杂居民族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等对民族团结工作的不同要求,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条款,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分)

未制定特别条款的扣2分;未按特别条款要求开展工作的扣2分(须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3.认真排查、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使之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

(10分)

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情况时,因工作不力,酿成较大事件(III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酿成群体性事件由省、市级领导或中央部门领导协调解决的不得分。

4.制定和完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每月月初向县民宗局报告本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4分)

未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处置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7的1次扣1分。

5.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的特别重大事件(I级),在半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重大事件(II级),在2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较大事件(III级),在8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在10小时内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报告。

对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情况要一日一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

(4分)

发生较大事件(III级)以上群体性事件,有一次未及时报送情况的不得分;一般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和处理结果不及时报送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6.每季度末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报送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矛盾纠纷情况排查表,实示零报告制度。

(3分)

附表1至附表6加盖公章,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缺少1次扣1分;未按时报送一次扣0.5分。

7.认真办理来信,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防止因违反民族政策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发生。

(2分)

出现1次因民族问题到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等以上部门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不得分;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报送半年和全年来信来访的情况,未按时报送扣1分,没有信访工作详细档案记录的扣2分。

8.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各村(居)委会、企业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并兑现奖惩。

(3分)

未组织检查考核的扣2分(须提供上一年兑奖通知或决定)。

9.按照考核办法,认真做好责任制总结和自评,总结报告以乡(镇)政府的文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宗局。

(3分)

未按要求按时报送不得分;总结报告未以政府文件上报的扣1分。

10.建立健全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档案,每年年底县政府综合考评时,提交规范的档案材料。

(3分)

未提供规范的档案材料供考核检查组检查的不得分,建立档案不全或不规范的扣1分。

1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维护藏区团结稳定工作精神,各乡(镇)要参照县委成立藏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完善乡(镇)领导联系重点村社、重点寺院、重点人员的制度,并组建维护藏区稳定工作队,开展好辖区内的维稳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藏区稳定工作情况实行一日一报。

(5分)

未按要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的,扣1分;发生较大事件,有一次未及时报送情况的不得分;每日开展维护藏区稳定工作情况不及时报送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认真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20分)

1.在乡(镇)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3分)

没有开设讲座的不得分(须提供开设讲座的讲稿)。

2.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民族团结工作基层干部培训班,学习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4分)

未按要求举办培训班的不得分(须提供举办培训班的通知);未按要求填报附表11的扣1分。

3.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所有中小学开设民族政策和民族常识教育课,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和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2分)

没有开展工作的不得分;没有在中小学开设民族政策和民族常识教育课的扣1分。

4.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阵地,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工作;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

(4分)

未在丽江报、华坪新闻等媒体上播报宣传本辖区民族团结工作的扣1分;未制定“五五”普法规划的扣2分;未制定年度普法计划的扣1分。

5.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日)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3分)

未开展工作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11的扣1分。

6.有针对性地在民族关系协调任务较重的村(居)委会、企业的各族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团结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4分)

未开展工作的不得分。

第五条加分条款(最高加10分)

1.在民族团结工作上有较大创新。

在民族团结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方法上有较大创新,被国家民委、省民委、市民宗局或市省级以上(含市级)主要媒体作为典型经验宣传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须提供书面材料)。

2.在调查研究和民族政策上有较大突破。

调研成果获国家民委、省民委、市民宗局奖项和被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批转或批示;乡镇党委、政府在落实民族政策上有较大创新的酌情加分(最高加3分,须提供书面材料)。

3.民族工作成绩突出。

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妥善处理民族地区“热点”、“难点”问题,并被国家民委、省民委、市民宗局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酌情加分(最高加2分,须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因民族团结工作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2分,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加3分。

第六条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实施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情况,可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3分的加分或者扣分。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民宗局负责解释。

注: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省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的5000人(含)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300人(含)以上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30人(含)以上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300人(含)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重大事件(11级):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的500人(含)至5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0人(含)至300人以下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20人(含)至3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含)至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3.较大事件(III级):

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的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20人以下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的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等。

附: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表一至表十一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一

2008年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第一季度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2008年4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社会隐患排查情况

件数

涉及人数

已调处数

正在调处数

尚未调处数

件数

涉及人数

已排查数

正在排查数

未排查数

1.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懂事、经济纠纷和因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或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和行政界线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内容伤害民族感情引发的矛盾纠纷。

4.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的矛盾纠纷

5.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搬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6.群体性要求民族成份更改和民族识别

7.邪教和非法宗教在民族地区的传播活动

8.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

9.其他

总数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考核办法要求填报。

2.表内填写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数,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排查调处或参与排查调处的实际数字。

3.表内填写的隐患和矛盾纠纷数要与附表六相对应。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二

2008年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第二季度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2008年6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社会隐患排查情况

件数

涉及人数

已调处数

正在调处数

尚未调处数

件数

涉及人数

已排查数

正在排查数

未排查数

1.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懂事、经济纠纷和因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或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和行政界线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内容伤害民族感情引发的矛盾纠纷。

4.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的矛盾纠纷

5.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搬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6.群体性要求民族成份更改和民族识别

7.邪教和非法宗教在民族地区的传播活动

8.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

9.其他

总数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考核办法要求填报。

2.表内填写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数,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排查调处或参与排查调处的实际数字。

3.表内填写的隐患和矛盾纠纷数要与附表六相对应。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三

2008年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第三季度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2008年9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社会隐患排查情况

件数

涉及人数

已调处数

正在调处数

尚未调处数

件数

涉及人数

已排查数

正在排查数

未排查数

1.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懂事、经济纠纷和因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或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和行政界线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内容伤害民族感情引发的矛盾纠纷。

4.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的矛盾纠纷

5.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搬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6.群体性要求民族成份更改和民族识别

7.邪教和非法宗教在民族地区的传播活动

8.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

9.其他

总数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考核办法要求填报。

2.表内填写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数,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排查调处或参与排查调处的实际数字。

3.表内填写的隐患和矛盾纠纷数要与附表六相对应。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四

2008年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第四季度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2008年12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社会隐患排查情况

件数

涉及人数

已调处数

正在调处数

尚未调处数

件数

涉及人数

已排查数

正在排查数

未排查数

1.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懂事、经济纠纷和因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或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和行政界线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内容伤害民族感情引发的矛盾纠纷。

4.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的矛盾纠纷

5.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搬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6.群体性要求民族成份更改和民族识别

7.邪教和非法宗教在民族地区的传播活动

8.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

9.其他

总数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考核办法要求填报。

2.表内填写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数,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排查调处或参与排查调处的实际数字。

3.表内填写的隐患和矛盾纠纷数要与附表六相对应。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五

2008年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全年汇总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2008年月日

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社会隐患排查情况

件数

涉及人数

已调处数

正在调处数

尚未调处数

件数

涉及人数

已排查数

正在排查数

未排查数

1.涉及少数民族公民的懂事、经济纠纷和因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或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土地、草场、矿山、水源、山林等经济利益和行政界线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内容伤害民族感情引发的矛盾纠纷。

4.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的矛盾纠纷

5.少数民族群众自发搬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6.群体性要求民族成份更改和民族识别

7.邪教和非法宗教在民族地区的传播活动

8.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

9.其他

总数

填表说明:

1.本表按考核办法要求填报。

2.表内填写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数,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排查调处或参与排查调处的实际数字。

3.表内填写的隐患和矛盾纠纷数要与附表六相对应。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六

2008年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说明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2008年6月日

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

事发时间

排查调

处时间

类别

涉及的

人数

参加排查调处民族工作部门和人员

排查调

处结果

填表说明:

1.该表是表一至表五的附件,与表一至表五同时上报;

2.凡2008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排查调处或参与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隐患的处理情况,按一事一表填写,请自行复印;

3.类别一栏内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计表内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因民事、经济、治安、型事案件或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等9类别,排查调处结果一栏内填写:

“已排查”、“正在排查”或“尚未排查”。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附表七

2008年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报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时间:

事件等级

事发地区

涉及少数民族人数

主要原因

处理结果

注:

1.2008年各区、县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实行月报和零报告制度;按一事一表填写,请自行复印,每月1日前报县民宗局。

2.事件等级分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具体含义参见考核办法注释。

《华坪县人民政府2008年民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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