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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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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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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第一节 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一、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一)股票期权

(二)限制性股票

(三)股票增值权

(四)虚拟股票

(五)业绩股票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第二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拟订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

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为例,相关计划通常包括:

(1)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4)股票期权分配情况;(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7)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8)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1)激励计划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和死亡等重要事项的处理;(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

以下择其主要内容予以归纳说明。

注意根据以上内容判断特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完整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确定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特殊情形】

(1)除以上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二、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1.一般上市公司:

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解决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即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是指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以期权约定的价格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

(2)公司法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可以回购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2.国有控股公司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二)标的股票数量

对于一般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除应遵循一般上市公司规定外,还应注意首次股权授予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授权授予数量应控制在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以内。

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12个月期间授予任一人员的股权(包括已行使和和未行使的股权)超过上市公司发行总股本的1%的,上市公司不再授予其股权,限制较严。

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股权授予的具体数量应从严把握。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高管人员预期中长期激励收入应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

对于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这个限制比例为40%。

三、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分次实施的方式,每期股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二)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1)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

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授权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

如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还要求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日应为交易日,且不能是以下日期: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

可行权日应是交易日。

(2)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

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

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三)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

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对股权激励对象转让、出售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比如,高管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即行权价格)或其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的授予价格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满30个交易日以后,依据此原则规定的市场价格确定。

五、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2)缩股Q=Q0×n(3)配股和增发Q=Q0×(1+n)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基本原理:

股数增加——价格降低;股数减少——价格提高。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缩股:

P=P0÷n(3)派息:

P=P0-V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者根据有关原因调整激励对象。

董事会作出调整后,要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在其他情况下,董事会根据情况变化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进行调整的,应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一般了解)

七、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将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给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将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给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5)公司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6)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4)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5)激励对象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其他事项

1.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和分立

(1)公司因任何原因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

(2)公司合并时,激励计划继续实施,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根据公司合并时股票的转换比例调整,标的股票变更为合并后公司的股票;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且已经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离职,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彻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经营管理、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原则上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但是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进行调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

(3)激励对象因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行权。

(4)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因任何原因被公司免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者将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行权的期权转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如转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如果董事会决定取消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该部分期权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无效。

(5)激励对象死亡的,自其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但激励对象因工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三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和实施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和批准

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之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并应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等材料报履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控股股东为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其次,国有控股股东应将上市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分期股权激励方案,事前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再者,国有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履行申报审核程序:

(1)上市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新计划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2)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股、转增股本、合并、分立、回购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权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等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1)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应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公司总市值增长率等;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现金营运指数等。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其授予和行使环节均应设置应达到的业绩目标,业绩目标的设定应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并切实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

具体而言:

第一,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第二,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性,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凡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

(2)合理控制激励收益水平

第一,对股权激励收益在计划期初核定收益水平以内且达到考核标准的,可按计划予以行权。

第二,对行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偏高,致使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实际行权收益超出计划核定的预期收益水平的上市公司,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股票价格增长情况合理控制股权激励实际收益水平。

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

第三,上述条款应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或股权授予协议上予以载明。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场化程度和竞争性的不断提高,将逐步取消股权激励收益水平限制。

(3)完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

第一,以严格的业绩考核作为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前提条件。

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业绩目标应不低于下列业绩水平的高者:

公司前3年平均业绩水平;公司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第二,强化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及价格的确定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第三,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

(4)严格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股权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的股权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

股权激励对象辞职、被解雇时,尚未行使的股权不再行使。

(5)建立社会监督和专家评审机制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应当依法组织实施,但遇到某些情况时,则予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罚;

(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制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

(4)公司回购注册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激励对象而言,如果在股票期限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也应当终止行使: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以及终止授予激励对象股权,需要遵循相关特定要求。

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国有控股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其中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股权,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利或获得收益:

(1)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对于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提出终止授予新的股权并取消其行权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权激励会计

业绩股票属于哪一种类型?

其最终结算有两种形式:

一是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但没有指出股票来源);二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

若是前者,有可能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若是后者,公司为结算付出了现金,应该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看,业绩股票主要表现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四个环节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

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

四个环节可参见图。

1.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2.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3.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4.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二、股权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换取职工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借:

管理费用等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是指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换取职工以外其他有关方面为企业提供的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服务可能难以辨认,但仍会有迹象表明企业是否取得了该服务,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而言,职工以外的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优先采用其他方所提供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

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

企业对上述以内在价值计量的已授予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第一,结算发生在等待期内的,企业应当将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立即确认本应于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服务金额;第二,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即减少所有者权益。

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内在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

管理费用等贷:

应付职工薪酬

可行权日之后结算日之前: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

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股份支付的条件种类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企业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但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借:

管理费用等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在可行权日之前是不能准确确定的,是预计的,并且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需预计。

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应与实际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一致;

(2)确认各期成本费用,均依据“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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