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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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docx

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

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

干扰协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持续健康发展,避免3000-5000MHz频段(中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5G基站的设置、使用不得对同频及邻频段已依法设置、使用的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条相关单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频段内申请设置、使用5G基站及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干扰协调工作。

第四条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该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主动发起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等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进展情况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备。

如与上述合法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的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请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

第五条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固定业务台(站)和射电天文台的相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配合开展与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工作,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拖延协调请求。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将需要保护的卫星地球站等信息情况提供给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必要时可组织和协助开展干扰协调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5G基站依法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所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规定的事项使用频率。

3300-3400MHz频段内的5G基站限室内使用,遇有相互干扰问题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八条5G基站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固定业务台(站)和射电天文台的干扰协调程序见附件1至附件3。

第九条为避免5G基站干扰3400-4200MHz频段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含卫星测控站)、卫星监测站而采取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3400-36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共同承担;为避免5G基站干扰固定业务台(站)、射电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在同频及邻频段设置、使用5G基站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以下新申请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一)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内的地面固定业务台(站);

(二)3400-3700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3600-3700MHz频段内已批准立项、研制的空间无线电台及对应的卫星测控站,或在已有测控场所内设置且不增加干扰保护要求的卫星测控站除外)。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内新设置的单收卫星地球站如需电磁环境保护,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选址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同意建站的应予以说明,列入地球站保护清单并按本办法予以必要的协调保护,否则应给出不建议建站理由或干扰风险提示。

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第十二条为避免受到5G基站干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置、使用的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含卫星测控站),其低噪声放大器或变频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附件4的要求。

第十三条设置、使用5G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执行。

第十四条涉及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保护相关要求,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干扰协调程序

2.5G基站与固定业务台(站)干扰协调程序

3.5G基站与射电天文台干扰协调程序

4.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卫星

地球站低噪声放大器(LNA)和低噪声变频器

(LNB)技术要求

附件1

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干扰协调程序

一、干扰保护标准

根据国际电联ITU-RS.1432-1建议书,在卫星地球站(含卫星测控站、卫星监测站)工作频段及其相邻频段,干扰信号限值为晴空条件下卫星地球站接收系统噪声功率减12dB,超过该限值的干扰信号将可能对卫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

根据国际电联ITU-RS.2199-0报告,当卫星地球站接收到的干扰信号总功率超过-60dBm时,将产生饱和干扰,导致卫星地球站无法正常工作。

二、地球站干扰协调区

干扰协调区是指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地理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置、使用3300-3600和4800-5000MHz频段的5G基站,应与卫星地球站进行干扰协调,以避免对合法使用的卫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

实际中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貌等特性和实际测试确定干扰协调区域。

根据理论计算,原则上干扰协调区的范围如下:

对于工作在3400-3600MHz频段的卫星地球站,工作在相同频段内的室外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42.5公里的圆形区域;工作在相同频段内的室内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1公里的圆形区域;

对于工作在3600-3700MHz频段的卫星地球站,工作在3400-3600MHz频段内的室外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4公里的圆形区域;工作在3400-3600MHz频段内的室内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50米的圆形区域;

对于工作在3700-4200MHz频段的卫星地球站,如果卫星地球站已采用滤波和抗饱和措施且指标满足附件4的要求,工作在3400-3600MHz频段内的室外5G基站的协调区可减小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否则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2公里的圆形区域;

对于工作在4500-4800MHz频段的卫星地球站,工作在4800-4900MHz频段内的室外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4公里的圆形区域;如果上述卫星地球站已采用滤波和抗饱和措施且指标满足附件4的要求,工作在4900-5000MHz频段内的室外5G基站的协调区可减小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否则协调区为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半径2公里的圆形区域。

三、干扰协调程序

相关单位在获得中频段5G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了解需要干扰保护的卫星地球站信息。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扰保护的已设卫星地球站及已申请设置卫星地球站清单并及时更新。

相关单位在申请设置、使用5G基站前,应主动发起与卫星地球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请求及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

收到协调请求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单位和用户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如在2个月内双方就协调问题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向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协助请求。

待完成协调工作后,相关单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5G基站设台许可申请。

若干扰协调区涉及其他省份,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开展3400-4200MHz和4500-50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无办〔2018〕4号)要求报送并经核实的地球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扰的权利。

为避免干扰上述卫星地球站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3400-36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

按照后用让先用的原则,在已开通5G系统的城市,新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单位应与干扰协调区内已取得台站执照的已建5G基站完成干扰协调,协调时限要求与卫星地球站发起协调情况相同,必要时可请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

为避免受5G基站干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

四、干扰缓解工程措施

对于依法设置的3400-4200MHz频段范围内的卫星地球站,如果5G基站发射可能会对其接收产生同频干扰、邻频干扰和减敏干扰,建议采取为地球站加装滤波器或更换高频头、地域隔离、加装屏蔽网、降低5G基站发射功率及调整5G基站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等综合措施缓解或消除干扰。

附件2

5G基站与固定业务台(站)干扰协调程序

一、干扰保护标准

根据国际电联ITU-RF.758-6建议书,在固定业务台(站)工作频段,干扰信号限值为固定业务台(站)接收系统噪声电平减10dB,超过该限值的干扰信号可能对固定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

二、干扰协调区

5G基站与固定业务台(站)的干扰协调区是指以固定业务台(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地理区域,在此区域内使用相同频率的5G基站可能会对固定业务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原则上干扰协调区为以固定业务台(站)为中心半径300米的圆形区域;对于微波通信系统,当5G基站位于微波通信系统最大增益接收方向时,应避免5G基站的最大增益发射方向正对微波通信系统。

三、干扰协调程序

相关单位在获得中频段5G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了解需要干扰保护的固定业务台(站)信息。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扰保护的已设固定业务台(站)清单并及时更新。

相关单位在申请设置、使用5G基站前,应主动发起与固定业务台(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请求及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请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

若干扰协调区涉及其他省份,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276号),在2017年11月15日前依法设置的固定业务台(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扰的权利;为避免干扰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相关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

四、干扰缓解工程措施

为保护依法设置的固定业务台(站)免受来自同频段5G基站的干扰,可采取地域隔离、加装屏蔽网、降低5G基站发射功率及调整5G基站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等措施予以缓解。

附件3

5G基站与射电天文台干扰协调程序

一、干扰保护标准

射电天文台的干扰保护准则参见国际电联ITU-RRA.769-2建议书附录1。

二、干扰协调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办法》脚注11和12中所列射电天文台依法受到干扰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通过设置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方式保护射电天文台。

电磁环境保护区半径一般应大于视距范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当地地理地形等因素,协调相关单位确定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并对外发布。

相关单位设置、使用5G基站应严格遵守关于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技术要求和办法,同时应在网络规划、5G基站建设和实施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干扰规避措施,以避免对已规划和在运行的射电天文台产生有害干扰。

附件4

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

卫星地球站低噪声放大器(LNA)

和低噪声变频器(LNB)技术要求

1、工作频段

该技术要求适用于工作在3700-4200MHz或4500-4800MHz的C频段卫星地球站(含卫星测控站)低噪声放大器(以下简称LNA)或低噪声变频器(以下简称LNB)。

二、噪声温度

17℃测试条件下,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或LNB的噪声温度应小于或等于45K。

三、增益及增益斜率

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或LNB在其线性工作范围内增益应大于等于50dB,并满足:

1.增益≥标称值;

2.LNA或LNB增益斜率不劣于±0.03dB/MHz。

四、1dB压缩点的输出功率

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的1dB压缩点输出功率不小于+10dBm,C频段卫星地球站LNB的1dB压缩点输出功率不小于+5dBm。

五、带外抑制特性

当向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或LNB输入端口输入一个频率在3300-3600MHz或4800-5000MHz频段范围内的-20dBm信号时,要求LNA或LNB仍能正常工作,噪声温度、1dB压缩点及增益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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