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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概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三类:

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2、版权

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

作品创作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狭义)或著作权,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

创作者权可分为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两种。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

我们可以把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大部分:

工业产权、版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了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一)无形性: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性质,其他特性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参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

符合知识产权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必须处于“专有领域”,具有“专有性”,如果进入“公有领域”就不能再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也是与有形财产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在国际法中有一条原则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有形财产权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而知识产权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

这反映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地域性特点。

例如,某人所有的一只手表,走到世界各地这块表仍归其所有,不会被视为公有财产,人人皆可无偿利用。

而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例如一项中国专利权,在其他没有同样取得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是得不到承认和保护的。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终止。

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之一。

有形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以其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一般不能规定其有效期限。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则是法定的。

知识产权的终止、失效,只是其标的(权利)的丧失,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依然存在,只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

之所以对知识产权规定法定保护期限,是为了更有效地推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发展,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利益等社会公众利益的兼顾和平衡。

知识产权的失效,并不意味着其原来所保护的客体失去了使用价值。

(五)可复制性

又称为工业再现性,这个特性在工业产权中更为突出。

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具有可复制性。

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

这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

第二节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法等及相关的法规。

(二)知识产权法的分类

知识产权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国内法,由各国自选制订,另一类是属于国际法,主要包括各国公认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双边或多边签署的协议。

针对由各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而言,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

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所决定的。

在国内法中,知识产权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法律制度,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现状来看,将知识产权法归为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尽管其与民法基本原理之间还存在一些很明显的差异。

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国际法的原则来讲,一个国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协定),除了该国特别声明保留的条约也允许保留的条款外,都应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况

目前已通过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0多个,其中最重要的、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五个公约。

二、重点国际公约简介

(一)《巴黎公约》

1、对工业产权的定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

(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

1.发明专利(Invention)

2.实用新型(UtilityModels)

3.外观设计(Design)

4.商标(TradeMarks)

5.服务标记(ServiceMarks)

6.厂商名称(商号)(TradeNamesorCommercialMarks)

7.货源标记(IndicationofSource)或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ofOrigin)

8.制止不正当竞争(TheRepressionofAgainstUnfairCompetiton)

2、《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公约》第2条、第3条)

(2)优先权原则

(3)工业产权的独立原则

(4)工业产权必须保护的客体

(5)临时性保护(《巴黎公约》第11条)

(6)宽限期

(7)强制许可原则:

3、《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

(1)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

(2)对商标保护的最低要求

(3)其他最低要求

(二)《伯尔尼公约》

1、《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第3、4、5条)

(2)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

(2)款)

(3)版权独立性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

(2)款)

2、《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最低要求

(1)版权保护的经济权利

《伯尔尼公约》规定必须保护的经济权利有9项

(2)版权保护的精神权利

(3)权利保护期

(4)追溯保护

(5)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一)TRIPs的主要特点:

TRIPs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

1、TRIPs的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TRIPs把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TRIPs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TRIPs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二)TRIPs的主要内容:

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2、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3、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

4、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5、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第二章专利法理论基础

第一节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专利和专利权

专利(patent)是专利权(PatentRight)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二、专利法

1、什么是专利法?

专利法(PatentLaw)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专利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费用

三、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patentSystem)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是通过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来建立和实现的。

(2)科学审查:

对于专利申请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的、科学的审查,才有可能授权,这是保证专利质量的必要条件。

(3)公开通报:

专利文件要及时、定期公开,公布专利的技术内容和发明人、所有人、这有利于传播、交流科技信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4)国际交流:

专利文献要跨越国界进行交流,专利技术可以成为无形商品通过许可贸易走向世界。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专利权客体的种类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最主要的客体。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也是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之一。

由于它强调的是保护工业品而不是保护艺术品,也往往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应符合以下条件: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即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

产品的色彩是一个附加特征,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但是它与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相结合则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特征要素。

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人的视觉可见性,即对于某种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新设计,在使用该产品时能够被人看到。

这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具有在产品上可以被人们看到的物质表现形式。

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妨害公共利益,是授予专利权的前提。

符合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是授予专利权的基础。

具有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是通过专利授权审查的根本条件。

专利性包括: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但三种专利形式对新颖性的要求有所区别。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以前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属性。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由各国的专利法确定,国际公约没有统一的具体要求。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未作规定。

“实质性特点”是针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而言的,就是说该发明创造至少具有一个与现有技术有本质区别的技术特征,而这一个(或不只一个)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无法得到的,它不是简单的现有技术组合,也不是简单的材料代换。

“显著的进步”主要是指技术效果上的进步,如:

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取得了意外的效果等。

3、实用性,

又称为工业再现性,即可以用于工业生产、重复再现。

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有以下参考性判断基准:

再现性:

可实施性:

有益性:

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不可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

1、书面申请原则

2、单一性原则

3、先申请原则

4、优先权原则

5、充分公开原则

6、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书

7、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

三、专利客体范围的限制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或法律明文禁止的,例如专门用于赌博、吸毒、伪造货币及公文印章的工具、设备等,都属此列。

社会公德一般是指公众普遍公认的、并被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道德标准和风俗习惯。

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的秩序、国家和公众共同的利害关系、公众的人身安全保障等。

(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三)暂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6、标记权

7、转让权

8、许可权

9、质押权

10、起诉权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署名权

2、获奖权

3、获酬权

三、对专利权的限制

1、对专利权的一般限制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准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是相对于自愿许可而言的,又称为非自愿许可。

包括:

(1)对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时的强制许可

(2)根据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根据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4)对强制许可的限制

3、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

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对发明创造的计划许可。

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对此项规定修改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4、对专利权的地域限制

专利权如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即依据一国专利法而获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地域内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对专利权的地域限制。

5、对专利权的时间限制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即仅在法定的有效期内存在,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对专利权的时间限制。

之所以要对专利权加以时间限制,主要目的在于反对保守,鼓励创新,激励人们不断开发新技术。

四、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义务

2、积极实施其专利的义务

3、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

4、缴纳年费的义务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保护范围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但是在如何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以便准确、合理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问题上,却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书面表达文字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十分严格。

(2)中心限定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把权利要求书作为总的发明构思,将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通过仔细阅读说明书和附图以后认为应该包括的技术范围,作为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这种原则也被称为折衷原则,是介于上述两种原则之间的一种折衷,也是近年来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原则。

我国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上采用的是主题内容限定原则。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侵权的构成要素

我们在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直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时,实质上只应有一个要件,即违法行为的存在。

而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间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时,实质上只应有两个要件,即违法行为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

另外两个要件并非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因此,行为违法是构成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最重要的条件。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认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另一个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能预见到而没有预见(疏忽的过失),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轻信的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对于专利的间接侵权行为,过失和故意都可以作为构成要件。

而对于假冒专利行为,只有故意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过失不是构成要件。

3、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

(1)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其专利的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所实施的专利必须是有效存在的

这里所讲的“有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即“时间有效”;二是在《专利法》保护的有效地域内,即“地域有效”。

这也体现了专利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3)实施行为必须是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才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6、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作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种: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对于专利侵权而言,主要是民事责任,个别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了专利侵权行为以外,我国《专利法》还对以下与专利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作了规定。

1、冒充专利

冒充专利不同于假冒专利,二者的区别是:

冒充专利是使用虚构的专利号、申请号或其他专利标记,用于欺骗公众,非法获利;假冒专利是假冒他人真实存在的专利来伪装、粉饰自己的产品;

冒充专利是违法行为,但是一般不会直接构成对某个专利权合法持有人人的侵害,因而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专利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直接构成对专利权合法持有人的侵害;

对冒充专利的处理,主要是由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较轻的按专利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

3、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制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4、专利局工作人员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第三章商标法理论基础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一)商标和商标权

1、商标(Trademark)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2、商标的基本功能

(1)区别功能

(2)表明来源功能(3)标示质量功能(4)广告宣传功能

3、商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商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1)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ServiceTrademark)商业商标(CommercialTrademark)证明商标(CerticicationTrademark)保证商标(GuaranteedTrademark)等级商标营业商标(BussinessTrademark)备用商标(Stand-byTrademark)

(2)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ManufacturingTrademark)销售商标(SaleTrademark)集体商标(CollectiveTrademark)

(3)按商标构成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DesignsTrademark)记号商标组合商标(CombinedTrademark)立体商标全息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信誉高、富有竞争活力的商标,称为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这也是一个在国际上常用的法律概念,英语译为“FamousTradeMark”。

定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在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尚未见到,其原因之一是由于各国定义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其相关的法律中,把“著名商标”认定为声誉和知名度比“驰名商标”更高的商标。

我国从法律上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

知名商标这不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

但是除了中国,外国也有采用这一概念的,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分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驰名商标”。

公众熟知的商标这是在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提到的一个法律概念。

新修改的商标法已经取消这一概念。

联合商标(Associatedmark)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总称为联合商标。

其中一个被指定为主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其余的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而注册的,用于积极防卫。

联合商标可以由商标申请人分批获得注册,但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

例如:

“乐口福”食品商在注册该商标的同时,注册了“乐福口”、“口乐福”、“口福乐”、“福口乐”等商标;

防御商标(Defensivemark)商标所有人将一具有独创性或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之外的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加以注册的同一商标,称为防御商标。

一般只有驰名商标才有必要注册防御商标,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注册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又称为防护商标。

(5)按照商标的注册状况分类

注册商标(RegisteredTrademark)。

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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