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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中的学术规范

科研中的学术规范

科研中的学术规范

一、研究计划制定中的规范

一个好的研究,首先需要做好文献调研。

做好充分的文献调研,不仅能够保证研究课题的创新性,同时能够避免重复的工作对研究资源的浪费以及雷同的研究结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文献调研阶段需要遵循的规范:

①文献应可以准确地回溯到原始出处,以符合引用的规范。

②对文献做分类研究并做出综述,当自己的论文被提出质疑时,这些研究可以有助于解疑释惑。

③引用、翻译和归纳文献观点,包括引用电子资源时,也必须注意规范使用。

其次,在选题阶段,通常要遵循四个方面的规范:

①首先要有科学依据,即使由于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这些依据并不一定全面和彻底。

②科学研究应有创新性,包括学术的创新和现实的创新。

③科研人员应当对科研活动中涉及伦理的问题自行进行评估,不符合伦理规范原则的就放弃研究。

对自己不能确定的,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不能擅自开展研究。

④选题必须是能够开展的,必须基于现有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进行。

第三,在研究方案的设计阶段,我们需要注意以下行为规范:

①对活体试验中的试验对象给予充分保护和尊重。

②选用适当的研究方法。

③设计可行的研究步骤。

④研究条件的安排应当实事求是。

二、课题申请中的规范

在课题申请中,首先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1)申请人在项目申请之前要全面地了解所要申请课题的相关政策,认真阅读基金申请指南和申请通告,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以及自己目前的各项研究状况是否适合申请这一课题。

(2)申请人应注意自己和合作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应超负荷申请。

有的科技工作者同时参与了多个课题,应保证每年所有课题的时间加总之和不能超过12个月。

(3)申请人不应将相同或相似研究内容进行多项资助申请。

(4)申请人必须独立自行填写申请书,而不是抄袭申请同类课题的其他申请书。

(5)申请人不得故意夸大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提供有关个人以及研究积累等方面的虚假的信息。

(6)申请人在申请、评议和公示期间,不得私自接触评审人、项目管理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拉拢、贿赂、威胁评审人、项目管理人等。

其次,要在申请材料中要注意引文规范:

(1)论文要写明作者、题目、刊名、年份、卷(期)、页码。

(2)专著要写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年份。

(3)研究项目要写明名称、编号、任务来源、起止年月、负责或参加的情况以及与本课题的关系。

三、研究资源使用中的规范

研究中最重要的资源包括时间、资金和设备。

对于这三者的使用都应当遵循相关规范。

在研究中必须遵守时间分配的相关规范:

第一,应充分保证直接开展研究工作的时间。

第二,合理恰当地安排各种学术活动的时间。

第三,适度控制兼职工作的时间。

第四,尊重和遵守任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避免同时负责多项重大资助项目。

第六,保证培养学术后备力量的时间。

课题经费对于研究至关重要。

在课题经费的使用上,应当注意:

第一,与政策相符,即符合

的或获取利益对原始数据进行人为加工和篡改;第四,收集特殊数据应当事先获得授权许可。

数据记录应当与数据的获得同步。

数据记录必须精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则记录数据。

在数据保存方面,第一,应以严谨的方式保存数据。

如果是书面记录,就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果是计算机文件,就应备份,并注意将备份的数据保存在安全处,备份数据应与原始数据分开保存,并且定期为所保存的数据重新备份。

第二,原始数据应由产生这些数据的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共同保存。

第三,要慎重保存涉及机密或危险的数据。

第四,应做好数据保存相关事项的预先协议。

第五,遵守数据保存期限但不应有意隐蔽数据。

五、研究数据使用中的规范

在未通过发表物或公开宣布研究成果而确立优先权之前,科研人员可以独自使用已经得到确证或有效的数据。

一旦科研人员将实验结果公开发表,其他人就可以自由地获取实验涉及到的所有数据,包括最终结果,以便于检验和使用。

在数据使用和处理成图像过程中,首先,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并且保证图像是对数据的真实体现;其次,论著中的数据图像必须是原始记录的完整体现;第三,他人制作完成的数据图像应当在论著中予以说明;第四,应当熟知和合理运用现有相关处理数据的计量方法;第五,应当预先了解拟投稿的相关出版社或期刊的数据和图像处理规范或相关指南;第六,应当了解哪些行为是会受到处罚,以及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六、科学研究交流与合作中的规范

学术共同体内部的人员拥有相似的研究背景,相同的研究兴趣,进行着越来越多的交流活动。

怎样在各种交流活动中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同时又不损害他人的科研利益,我们需要遵循相关的行为规范。

首先是相互尊重。

科研人员之间应当彼此信任、坦诚交流与精诚合作,并且相信其他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品格。

在交流与合作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观点,即使是那些不同的观点;应当尊重他人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并以恰当的方式给予承认;应当尊重他人对自己提出的思想或观点的证实,而不应将其占为已有;应当对他人对自己的启发表示承认和感谢;应当尊重率先报道最新发现的科研人员及其优先权;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及贡献,积极提携后学,而不应掺杂职位、资历等因素;应当宽容对待他人的失误或错误,并在能力范围之内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其次是遵守公开原则。

科研人员在合作研究中,向合作者全面、公开和及时地报告自己的研究进展,为使其他科研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应当完整详细地表述研究过程和结论,不能故意隐瞒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开诚布公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并坦诚接受他人的批评和质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或事先协议,适时地与其他科研人员分享自己的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应当公开与之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以便他人能够验证其成果,并接受他人对自己研究成果的验证。

同时还应当做到尊重他人的公开,使学术交流与合作在适度的范围内进行。

七、引文规范

科学研究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活动,对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吸收和借鉴,但是借鉴的形式需要规范。

我国国家标准局2005年发布并实施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在国内出版的论著文献可以参考这一标准。

在进行投稿时,出版社和期刊通常也会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出自己的著录规则。

通常已经发表的论著或文章可以不经过该文作者的授权就可以自行引用了,但是,对于那些未正式发表的资料,应充分尊重所有者的意愿,未经所有者的许可,不应随意引用。

要特别尊重对别人未发表的文章初稿、原创思想和粗略想法的引用。

引用时需要避免的七种行为。

第一种,著而不引。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一些作者把原作者的研究进行改头换面,再用自己的语言叙述出来,并当作自己的论述而不注明出处。

这种行为虽然在表达上可能是作者自己的话,实际上,作者只是挪用了别人的观点、想法或理念,并不是作者自己的研究,所以是一种剽窃行为。

第二种,引而不著。

利用引注或者改写/转述引文,并以之构成自己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即为引而不著。

这种对引注的不恰当或过度使用,也是一种剽窃行为。

第三种,有意漏引。

在引用文献综述特定领域的研究、或者佐证自己的研究时,应当公正地涵盖已有的研究,如果为了减少工作量而故意不去查阅一部分文献,或者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研究,或者为了突出自己研究的意义而不提及某些已有研究,等等,均为有意漏引。

这些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对读者的不诚实和欺骗。

第四种,过度他引。

引文应当是作者在撰写论著时确实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如果为了给人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资料、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而故意在论著中加入大量实际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或者与本文论题根本不相干的文献,做不相关引用、无效引用,就是过度他引了。

这是一种伪注,不仅是对读者的欺骗,还会导致荣誉的错误分配。

第五种,不当自引。

作者撰写论著时,出于提高引用率,或扩大影响等目的,不必引而偏引,进行不必要的过度自我引用。

过度自引不仅发生在某些作者身上,还出现在一些学术期刊上,如为提高期刊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多引用该刊的论文。

这是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

第六种,相互引用。

引用应当完全出于学术目的,但有一些作者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采取“团体作战”的方式,在小团体之间进行,以提高彼此引用率为目的的相互引用。

这样做即使提高了引用率,也是圈内相互消化的结果,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

这是一种作假和欺骗行为。

第七种,模糊引注。

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的可能,一些论著在直接引用了他人的相关文献后,并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如分册数、页码等,而将它们笼统地放在文后参考文献,从而给人从总体上只是参考了某一文献的印象。

八、研究成果署名规范

尽管各学科领域和期刊关于成果署名的要求存在差异,但基本遵从以下规范:

(1)对文章有实质性的贡献,应当列为作者的人,其署名权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也即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外。

(2)对文章有实质性的贡献,应当列为作者的人,如果他们在著作或论文撰写、投稿或评审期间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去世,他们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也即其署名权应当受到保护,其他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之。

(3)署名不能受到职位、职称、学历等因素的影响,任何人不能以拥有科技资源和条件(如研究经费、奇缺实验试剂、精良实验设备或难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那些因缺乏研究条件而与其合作的科研人员“自愿”或者被迫出让署名权。

(4)那些仅仅争取到研究资助,收集了数据,提供了实验条件,提供了资料或写作上的协助,或者对研究小组进行了一般性的管理和监督等的人,是不符合作者身份的,不能享有著作权或署名权。

(5)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但却对研究工作做出了贡献的那些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且事先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一般可以放在著作与论文的致谢中,并对他们的工作加以说明。

此外,一项研究的负责人,或者论著/文的作者,尤其是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应当特别注意并避免下面情况的发生:

(1)虚构作者。

这种作者与论著中的研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一般是有名望的科学家或者某个领域内的权威。

因为他(她)们能够提高著作出版或论文在著名期刊上发表的机会,或者提高论著潜在的学术地位,从而增加被检索、阅读的机会,提高引证率,而被列入作者名单。

(2)荣誉作者。

这种作者可能为该研究提供了资金资助,可能是该学术领域的领军人物,可能为研究提供了试验材料,也可能仅仅为其他作者提供帮助但并未真正参与该研究,他(她)们并没有对研究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

(3)互惠作者。

这种作者的出现常常是源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同行、同事、同学为增加论文篇数以达到绩效考核标准,或获得职称晋升,或获得到其他回报,而彼此之间建立互惠协议,相互“搭车”,在对方的论著/文中相互署名。

这种作者对论著/文中的研究工作没有实际的贡献。

(4)权势作者。

这种作者可能是进行论著中的研究的所在机构的领导或项目主管,或者是主要作者的导师,他们对其他作者或其研究有领导责任,但是与论著中的研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他作者出于主动——也许是出于讨好,也许是不了解规范,或者因为被迫而署上他(她)们的名字。

九、投稿过程中的规范

一般讲,作者在投稿之前,就应当了解所投出版社或期刊的有关投稿和发表方面的规定,判断自己的研究是否达到相关规定,以及准备投递的论著/文是否适合该期刊。

其次,基于同一项研究的、具有密切继承关系的研究成果可以分投不同期刊,但一般需要向期刊做出明确的说明。

如果作者希望将已经投稿的稿件转投另一个期刊,必须经过稿件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并正式撤回稿件。

并且只有在接到原投稿期刊承认撤回的书面通知后,才可以把稿件投给别处;同时,作者应该保留通知的副件,以备查用。

第三,对于允许以另一种语言发表同一著作或论文的出版社或期刊,作者应当遵守首发出版社或期刊的相关规定、或者与首发出版社或期刊之间的事先约定协议,只有取得其同意,作者才可以将论著/文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以不同的语言先后发表,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原始论著/文的刊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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