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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最后稿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工会、团委: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改革,更好的发挥综合测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对《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经2014年10月30日第七届党委第7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研究生不断进取,加强对我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及考核,全面反映和评价我校研究生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把我校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坚持正确的导向性和客观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予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条研究生综合测评的结果应作为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推荐培训、深造、就业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其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德育、智育、文体三个方面的表现。

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文体测评分之和构成。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五条德育测评分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第六条德育基本分20分,为每位研究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包括政治变现良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等方面。

第七条德育测评成绩低于10分者,不得参加学校各种奖优的评选。

第八条德育加分由突出事迹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但每学年德育加分不超过20分。

(一)突出事迹分

突出事迹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及学院通报表扬者,分别计10分、6分、4分、2分;受到国家级、省级纸质媒体或电视新闻报道者,分别计2分、1分。

2.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或媒体报道者,按最高标准计算。

3.通报表扬是指中央或省级党政及其主管部门、学校党政及其职能部门、学院做出的通报。

4.其他类型表扬由学院酌情计分。

(二)社会工作分

社会工作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即原研究生职前训练指导与服务中心,下同)主席,5分。

2.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部长,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副主席、部长,年级总班长,《法论》编辑部副主编,4.5分。

3.班级党支部、班长,4分。

团支部支委根据具体所承担的工作由学院参照班委按照具体工作承担量酌情计分。

4.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副部长,班级党支部委员、班委委员,《法论》编辑部编委,3分。

5.学校或学院究生会干事,学校研究生自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干事,《法论》编辑助理,2分。

6.寝室长,0.5分。

7.积极参与志愿者及公益实践活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者,由各学院比照0.1分/小时计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8.积极组织各类活动的非干部学生、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的学生,由各学院酌情加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

研究生管理工作中职能性社团的干部及干事,比照第1-5项酌情计分。

兼任数项工作者,按其最高者计算,社会工作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参加“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计分。

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按30%加分。

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计分。

第九条德育扣分

研究生的德育扣分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受到学校、学院、年级专业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4分、2分、1分。

(二):

算生的以国家部委、重庆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现中、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者,不加社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旷课者,每学时扣0.5分。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一次扣1分。

(四)其他不符合研究生思想道德规范、纪律要求的行为,由学院视情节及影响予以扣分。

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按其最高扣分标准计算;不同违纪行为累计扣分。

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参加综合测评排名。

第三章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由课程成绩分、智育加分组成。

课程成绩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所有课程必须合格,其中必修课成绩计入综合测评,选修课、补修课程成绩不计入。

有任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参与综合测评排名,但不参与评优评奖。

(二)课程成绩为全学年所有必修课考核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加权平均分就是所有课程的加权成绩的和再除以总的学分,加权成绩是课程成绩乘以科目所占的学分值)。

(三)学位外语成绩不计入综合测评,但未通过者不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奖。

第十一条 智育加分

科学研究和其他成果,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分类参考学校当年科研成果相关规定执行):

(一)著作

1.由具有独立刊号的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个人专著者,25分;少于20万字者,15分。

2.出版合作著作的第一署名者,13分;第二署名者,7分;第n名作者6/n分。

(二)教材和其他著作

出版教材和工具书类,分别按照专著类标准减半计算;出版其他著作,按专著类标准的1/3计算。

(三)学术论文

1.原创性论文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分:

发表刊物级别

得分(M)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第四及以后作者

校定A类

80

50%*M

30%*M

20%*M

10%*M

校定B类

40

50%*M

30%*M

20%*M

10%*M

校定C类

20

50%*M

30%*M

20%*M

10%*M

校定D1类

10

50%*M

30%*M

20%*M

10%*M

校定D2类

5

50%*M

30%*M

20%*M

10%*M

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集)

1(总计不超过4分)

50%*M

30%*M

20%*M

10%*M

表1

注:

二人合撰论文,各占50%。

论文被同一级别期刊转载,按照相应级别的1.5倍给予加分。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2分;在省部级专业学会或研究会年会、其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做主题发言的论文,每篇1分。

本项目累计不超过4分。

2.在境内外发表的译文,提交学院综合测评小组,由学院参考第1项标准酌情计分。

3.与导师合作发表且为除导师外唯一作者的论文,按照研究生独立发表3/4计分。

(四)非学术性文章

在公开或合法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

1.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分别计4分、3分、1分;公开发表的文章被转载的,按转载刊物最高标准计算。

2.被学校内部刊物和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按校院两级分别计0.2分、0.1分,但累计不超过2分。

3.加分不超过10分。

(五)获奖加分

1.各类科研成果获奖按表2方式计分:

获奖级别

等级

排名第一得分

排名第n得分

国家级成果奖

一等奖

80

排名第一得分-5*(n-1)

二等奖

50

排名第一得分-3*(n-1)

三等奖

30

排名第一得分-2*(n-1)

省部级成果奖

一等奖

40

排名第一得分-2*(n-1)

二等奖

30

排名第一得分-1*(n-1)

三等奖

20

排名第一得分-0.5*(n-1)

全国性专业学会、

研究会成果奖

一等奖

12

排名第一得分-2*(n-1)

二等奖

10

排名第一得分-2*(n-1)

三等奖

8

排名第一得分-2*(n-1)

省级专业学会、

研究会成果奖

一等奖

8

排名第一得分-1*(n-1)

二等奖

6

排名第一得分-1*(n-1)

三等奖

5

排名第一得分-1*(n-1)

校级学术成果奖等

一等奖

3

排名第一得分-0.5*(n-1)

二等奖

2

排名第一得分-0.5*(n-1)

三等奖

1

排名第一得分-0.5*(n-1)

表2

注:

排名第n者如算出为负分则不计分。

2.国家级奖:

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

省部级:

指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3.特等奖按照相应级别一等奖2倍计分,优秀奖按照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计算。

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学术成果,按最高级别认定。

(六)科研项目

1.项目分(以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重要事项变更书或结题书原件中的排名为准)

(1)立项分

项目级别

等级

总分

排名第一

(主持人)

排名第二、三

(主研人)

排名第n

国家级

重大项目

90

40

15

剩余分/n

重点项目

65

25

12

剩余分/n

其他项目

40

15

6

剩余分/n

部级

重大项目

60

20

12

剩余分/n

重点项目

48

15

10

剩余分/n

其他项目

35

10

7

剩余分/n

省级

重大项目

50

15

10

剩余分/n

重点项目

35

10

7

剩余分/n

其他项目

15

5

3

剩余分/n

表3

(2)结项分

结项获得和立项同等分值。

其中校级项目结项后按照表4一次性获得项目分。

项目级别

等级

总分

排名第一

(主持人)

排名第二、三

(主研人)

排名第n

校级

重大项目

70

20

14

剩余分/n

重点项目

40

10

10

剩余分/n

其他项目

20

6

4

剩余分/n

表4

(3)延期结项按照结项应获分值的50%计分。

(4)科研项目的分类与认定,请参照当前执行的《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关于科研项目的划分规定。

(七)“挑战杯”及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

在各类科技与学术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个人项目按表5计分,集体项目(2人以上)由学院按照总分不超过下表分值的原则按照承担工作量酌情计分,跨学院的集体项目成员最高不得超过下表分值的60%计分;专业学会、研究会获奖按照表5分值的80%计算;参加“挑战杯”赛事所获奖项按照下表同级别1.2倍计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15

12

10

8

6

部级

12

10

8

6

4

省级

10

8

6

4

3

校级

4

3.5

3

2.5

1

学院

由学院酌情计分,最高不超过2分

表5

(八)研究生均需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申请成果、专利、发表论文、论著及完成科研项目,方能计分;以其他方式申请科研项目者,由各学院参照此办法酌情计分。

(九)咨询报告、专利和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论文加分,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评定加分并报研工部备案。

第四章文体测评

第十二条文体测评分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但一学年累计不超过20分:

(一)在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竞赛中获得奖项者按下表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以最高分计。

(二)集体项目获奖,有主要成员(如领唱等)最高按下表同级60%计分,其他成员最高按表6的30%计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6

5.5

5

4.5

2

部级

5

4.5

4

3.5

1

省级

4

3.5

3

2.5

0.5

校级

3

2.5

2

1.5

0.4

学院

由学院酌情设定,最高不超过1分

0.5

1

0.2

表6

注:

如比赛未设特等奖,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破体育赛事纪录者按特等奖计分。

(三)参加其他活动获奖者及积极参加各类活动未获名次者,由学院核实后参照本条酌情计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第十三条文体表现扣分

已报名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缺席者,扣1分/次;对竞赛项目或演出等集体活动造成影响的,视情况扣2—5分/次。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学院党总支负责组织。

学院应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以及学生代表组成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细则的制定、评审组织、监督及审议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

第十六条基本程序。

主要分为研究生本人自测、行政班初测、各年级各专业总测和测评领导小组审议。

(一)自测。

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总结,并按统一表格规定的内容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测评,填写各项分数。

(二)初测。

研究生各行政班成立测评小组,由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基础分、加分、扣分项目,修正错漏。

初测结果及根据应公示至少三天,公示期内有正当异议者,应及时更正。

(三)总测。

学院的年级专业成立测评小组,原则上由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干部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共7人组成(其中研究生代表不低于2人),负责审查本年级专业研究生的测评成绩。

测评结果由研究生辅导员审查后报学院测评小组审议。

(四)审议。

由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对总测结果予以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测评进行公示,由学院党总支进行审核、批准、归档,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院党总支在审核中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对测评结果进行复审,并对复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视其情节轻重,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3分以上,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研究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上”、“不少于”、“至少”、“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学院需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细则中要根据学术和专业硕士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综合测评分数,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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