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docx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
老税官:
以上才是引用文件的正确格式?
而: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妥否?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老税官:
师出得有名!
规章的细化规定,得来自于上位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得来自于上位法的授权,得不超过上位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提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何来加强对此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老税官:
税收当然是以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但是,会计的相关规定不是更强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嘛。
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不适当引用?
下面这一条倒是为数不多的一次横向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老税官:
所得税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不能疏忽的是:
减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其扣除凭证一样要加强管理。
因为其直接影响应纳税额和亏损弥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老税官:
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以上两条比,公告中凭证的三性,有对凭证本身的要求,也有对支出的规定,但公告对支出仅限于业务真实和实际发生,未提及要与取得收入有关。
真实性:
经济业务真实、支出实际发生。
业务真实的凭证:
1.合同或协议。
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签订前的一些邀约、要约及备忘,正式文本,合同履约能力与生产量;2.购进与销售环节运输;3.库存与实际购进的票据上数量、金额;4.生产车间领料单、退料单、入库单、水电耗用、工资支出;5.出库单或发货单,销售清单。
支出实际发生的凭证:
银行对账单、汇票、收付款收据、第三方支付记录。
合法性:
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形式合法:
开具凭证的内容、时间、对象等;
来源合法:
如,发票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从对方取得的,对方有资格开具的等。
关联性:
与支出关联且有证明力。
关联且有证明力,就要有一组凭证,互相印证。
实物流向、运输流向与资金流向匹配印证;购进、生产、销售的实物数量金额匹配印证;实际生产规模、生产耗费与销售规模匹配印证;某一单项支出与其经济活动常规匹配印证。
所以,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正确把握,难度很大。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老税官: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已是很妥的用词了,有司法判例的思路,也接近于企业所得税法精神。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老税官:
1.应税项目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步子迈得不够大,但也确实是个难点。
与司法判例还是有区别。
在所得税法上也找不到依据。
不知道今后引用部门规章的这个条款时,司法机关怎么对待?
2.无需办证的单位,为什么不是无需办证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全部归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税官: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这不就是增值税不达点的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按月或按季进行定额核定,其他个人一般是按次征收。
反感没必要的另起炉灶造概念!
我懂点税法,可我确实搞不懂税法中的一些概念!
纳税人怎么知道是否达点,要不要发个不达点证书或买货前要看一眼定额核定通知书?
季度初不达点,季度末达点了,前面开具的收款凭证还有效吗?
如果无效,应该是由个人还是税务机关去通知已买货的纳税人来换票?
以后检查企业所得税时,还要回来核对是否有达点户对应的收款凭证。
可是,纳税人要是在外省外市购买了个人的货,那还要发协查函吗?
因为跨省跨市查不到定额,搞不清是否达点啊!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税官:
两个可以,就可以不写了。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税官:
还是“以票控税”思路。
只论票的形式合法、来源合法,不论真实性、关联性了。
能不能倒过来?
票的不合法,增值税进项不给抵扣,按发票管理等规定处罚。
而税前扣除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来处理呢?
好在,此处的不得不是永远不得,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都给予了补救措施。
所以,这里应补充一句,除十三、十四、十五条情形以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税官:
汇算清缴前补救。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未明确是否要提供材料证明其真实且已实际发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老税官:
等于给善意取得的,尤其是取得失联走逃户的,给了一个好政策,符合现实,第十二条也就好执行些了。
可再优化一下服务,非正常经营户的证明,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向对方税务机关取得电子信息。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老税官:
税务机关发现,目前是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的下户核查,或税务检查。
推理可知一个问题:
税务检查时发现的不合规发票及外部凭证,还要等告知60日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这与税务检查的相关规定是大相径庭,难以操作了吧,今后,会不会所有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查到了不合规凭证的,都得延期了?
因对方特殊原因,应明确表述为属于第十四条所列原因。
或者,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放在前面。
否则,就又产生了此处的特殊原因,似是第十四条之外的了。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老税官:
并且!
这个并且是什么意思?
未能按期补开、换开的,不是肯定不得扣除了?
有了并且,那我要是能够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但未能补开的,怎么办?
再换个理解思路!
这句话的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有两个并列条件:
一是规定期限未能补开、换开;二是未能提供资料证实真实性。
意思显然是两者同时具备,才不得扣除?
要是只具备一个条件,是给扣还是不给扣?
“并且”应该是“或者”!
?
“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尤其是前三项资料,并不能证实支出的真实性。
如:
有付款凭证但不能证明其是否有资金回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老税官:
有了五年的追溯调整。
但:
税务机关发现的只能在60日内。
或者按十四条规定提供真实性资料:
可能是两个意思了,一是既要有十四条的情形,又要有十四条的资料;二是仅仅要有十四条的资料。
如果是第二个意思,那干嘛还去费劲换开、补开,直接提供资料还简单些,而且资料的取得并不难。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老税官:
分摊方式,实质重于形式,分割单或其他外部凭证得以认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6月13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
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