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口2套仪表运营维护项目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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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口2套仪表运营维护项目合同范本

华能辛店发电有限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口2套仪表

运营维护合同书

 

 

委托单位(甲方):

运营单位(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第1条、运营方式及运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2套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简称CEMS系统)动态管控现场软硬件设施,以及现场监控站房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运维模式为大包运维。

对在线监控设施、动态管控现场软硬件设施进行大包运营,由乙方自行更换所有备品备件及数采仪的维护、维修。

运营内容

数量

生产商

型号

烟气在线监控设施

烟气在线分析系统

数据采集仪

合同总价

小写:

大写:

备注

现场监控站房所有运营设施清单

第二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套CEMS系统运维费用,每套元/年。

运维费用总额:

大写元/年。

2、运营费用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十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额交付乙方一年合同期的监控设备运营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开户银行:

 

单位名称:

 

帐号:

 

行号:

第三条、运营标准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2、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HJ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5、《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28号令)

6、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5年第28号)、《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淄环发[2007]52号)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系统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部、山东省环保厅和淄博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甲方负责完成验收,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验收后,乙方使用运营费开展运营维护工作。

2、负责监控站房所有设施的安装、建设和更换(包括空调、视频监控系统、桌椅、内外墙面、防火、防盗门窗、防雷系统、智能门禁、UPS电源、供排水、电路、网络等站房全部设施)。

负责上述设施的维护,并负责相关年检。

3、对验收后的自动监控系统不做任何实质性改动(拆除、闲置、更换等),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报经环保部门同意并备案,同时书面通知乙方。

4、免费提供系统设备运行的水电,并对间断供水、供电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乙方,同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5、负责自动监控设备及附属设施的防火、防盗等安全保护设施。

6、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运营费。

7、甲方为乙方的运营维护提供出入厂区等基本条件,保证乙方及时进行设备维护。

8、在设备异常运行而乙方不在现场时,在甲方可涉及的范围内,甲方有义务及时提示或告知乙方此情况,便于乙方及时处理问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9、负责相关信息的联络和报告,对停产、停电、停水、工艺调整和企业管理方面的变化等相关信息应及时报告。

10、甲方负责对在线设备的季度比对,并承担所有费用。

甲方根据季度在线比对监测情况对乙方进行考核。

第五条、运营内容及乙方责任

1、负责在线监控设施、动态管控现场软硬件设施,以及现场监控站房指定设施的运营维护工作,并负责保持设备、站房内卫生。

2、负责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设备维护维修规程等。

3、负责建立齐全的设备档案,建立设备维护、维修记录等技术资料。

4、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检、保养、维护、校验、检修,并接受运营管理考核,若因维修或校验过程中可能导致设备上传异常数据,乙方应提前知会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应对措施。

5、如甲方拖欠运营费或应急协议改造费一个月,乙方有权中止运营活动,不承担此期间的运营责任。

6、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自行更换所有备品备件及数采仪的维护、维修。

8、运营维护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六条、在线监控设施的移交确认

为了保证在线监控设施移交的有效性,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技术人员共同签字的现场确认单(见附件2、附件3),为正式移交依据。

第7条、不可抗力

若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等)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条款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其他

1.因站房建设位置、设备布置不合理原因,导致站房及设备工作环境不符合标准(如腐蚀性气体、湿度较大,粉尘、雨雪覆盖,保温差引发的冰冻等),对设备造成的损坏;因工况条件恶劣或恶化(如腐蚀性、粘滞性、沉积性水质,高温、高湿、高粉尘气体等),对设备造成的损坏;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利,发生的盗窃或人为破坏,对设备造成的损坏;因企业弄虚作假的作弊行为,对设备造成的损坏等。

由甲方负责设备的更换和维修费用。

2.因环保政策变化或仪器超出使用寿命设备且无法正常运行的,甲方必须进行更新或升级相关设备,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升级改造的设备及甲方自行购置的设备必须通过环保验收,未能通过验收的设备,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因国内外市场、政策等因素造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运营费需要调整,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有效期内,监控仪需要搬迁所发生的监测站房建设、配套设施的搬迁或购置以及监控仪的搬迁等所有费用均有甲方负担。

5.合同有效期内,设备在使用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时,应调查甲乙双方造成设备不能正常原因,出具书面材料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然后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

6.合同有效期内,因突发事故或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水灾、火灾、雷击等造成的监测站房和监控设备的损坏,为甲方负责。

7.合同有效期内,因市局或上级管理部门需要增加由乙方运营内容的,须重新签订新增项目运营合同。

8.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或未能提供运营条件等原因,所造成的设备运转不正常等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9.合同生效期间如环保部门出台新的运营规范按照新规范执行。

第九条、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

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如有变更,须由双方就变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未变更条款照原合同执行。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因未能及时付款或未能提供运营条件等甲方原因,所造成的设备运转不正常等情况,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如乙方未能保证数据的有效性,造成的环保局的行政处罚,由乙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

附件1:

《专业运营服务内容》;

附件2:

《CEMS系统核查确认单》、《CEMS系统硬件设备类移交单》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运营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约,应在本运营合同期限终止前一个月协商有关事宜。

因不可抗拒的情况,有关方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本合同。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附件1:

乙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向甲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

专业运营服务内容

序号

运营维护项目

运营维护具体内容

运营

职责

l 1、承担委托责任,保证各在线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所有在线监控系统建立专人负责制,制定操作及维修规程和日常保养制度,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帐,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检查。

l 

l 2、及时汇报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的情况。

3、3、在运行中按规定对设备定期进行校准及校验。

l 4、保证甲方监测数据准确率及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

日常

维护

l 1、每日远程监视:

远程监视员每日通过网络平台对各终端设备进行远程监视检查,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分析各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正常,分析各设备的报警信息,并填写远程监视检查记录。

l 2、定期维护巡检:

日常巡检应至少每7天进行一次,包括检查项目、被检项目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结果应有记录并归档。

日常巡检规程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各主要部件的运行状况、各分析仪的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每次巡检必须填写设备巡检记录。

l 3、维护保养:

按照运营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应检查耗材的污染损耗情况,各易损件的使用情况,管路通畅情况等,必要时进行清洗更换。

每次保养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应对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进行记录并归档。

如更换标准物质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每次维护保养必须填写设备保养记录。

l 4、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监测用房(监控箱)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

(2)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作好相关记录。

(3)此处未提及的维护内容,参照相关仪器说明书要求执行。

系统

检修

1、发现运行出现问题或接到运行问题通知,运行维护人员需在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现场,检查设备问题,判定问题原因并作相应进行处理。

2、对在线监控设施、动态管控现场软硬件设施进行大包运营,出现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应在72小时内完成维修。

3、若监测仪器进行了维修或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营之前必须对仪器进行一次对比监测和校验。

4、设备维修后,需检测和校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设备维修后,应填写设备维修记录,仪器校验记录。

日常

校验

CEMS按规定时间内由乙方对设备进行一次校准,保证数据准确性。

技术

档案

1、提出相关设备维护的合理化建议,并在认可后负责实施。

2、实时收集设备的故障告警信息,并上报相关的系统分析报告。

附件2:

CEMS系统核查确认单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用户名称

地址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备生产厂商及型号

安装时间

测点位置

平台条件

主机型号

测量组分

整机状况

是否维护

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监测参数设备

颗粒物

型号

流速

型号

湿度

型号

状态

状态

状态

压力

型号

温度

型号

其他

型号

状态

状态

状态

预处理/吹扫系统/取样系统

预处理

吹扫系统

取样系统

锅炉或机组负荷

脱硫形式及状态

除尘形式及状态

图纸、资料是否完善

现有缺陷描述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CEMS系统硬件设备类移交单

监控站房移交单

动态管控系统移交单

企业名称日期年月日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描述

正常

非正常

能否移交

备注

1

分析小间

内设备

SO2分析仪

NOX分析仪

O2分析仪

NO2-NO转换器

2

预处理机柜

安装是否合理

取样管安装是否合理

气路是否泄漏

取样泵工作是否正常

制冷器工作是否正常

电磁阀工作是否正常

排水系统是否正常

供电是否正常

接地是否正常

防雷是否正常

3

数据采集硬件

(显示器,主机,通讯)工作是否正常

4

标准气体物质

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瓶内气体剩余压力

气瓶减压阀能否正常工作

标准气体安放是否安全

5

公共系统

室内照明、换气扇工作是否正常

门窗是否防盗

6

平台上设备

动态管控氧分析仪

粉尘仪工作是否正常

粉尘仪风机工作是否正常

流速仪工作是否正常

采样探头工作是否正常

压力计工作是否正常

温度计工作是否正常

湿度计工作正常

吹扫工作是否正常

手动测试孔是否开孔合理

平台和爬梯是否合理

平台上防雨措施是否合理

平台上防雷措施是否合理

7

备品备件

缺失零部件

原库存备品备件是否和台帐相符

已损坏部分修理情况

正在厂家修理的设备记录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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