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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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

丙方(监管机构):

 

二〇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监管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存、使用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证金项目基本情况

(一)甲方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工程期限:

工程起止日:

工程造价:

保证金缴存比例:

务工人数:

(二)甲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薪联发〔2016〕2号)等要求,在银行分行支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按□汇款□现金□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币种金额(大写)(¥元)。

(三)该保证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将该账户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额度确定后,因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工程造价、务工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变化的,甲方应及时向丙方申请重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并及时在广西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重新核定后,甲、乙、丙三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4)。

(五)项目存续期内,除用于应急支付本项目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挪为他用。

第二条保证金账户情况

(一)保证金账户的开立

1.甲方依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提交开户资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专用账户需办理如下手续:

(1)提供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

(2)填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银行开户需要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出具其开立存款账户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其他

2.乙方根据丙方监管要求,定期将监管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反馈至丙方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甲方保证金缴存到账后,乙方不晚于3个工作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书》(附件1)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传送至丙方指定收件地址。

(二)保证金账户的监管期限

1.保证金账户监管期限始于:

本协议生效日。

2.保证金账户监管期限止于:

丙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附件3),乙方解除资金监管,则本协议相关方的监管责任同时终止。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四)保证金账户资金的使用

1.保证金账户使用的情形

甲方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接受丙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丙方可从甲方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中先予垫支:

(1)甲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后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的;

(2)工程项目实行分包、转包的,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实施分包转包的施工企业按照前述条款执行;

(3)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五)保证金账户的使用流程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甲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且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可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乙方根据丙方出具的支付指令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

2.扣划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丙方应向乙方出具《扣划通知书》(附件2),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印章应为丙方的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扣划通知书》上需注明该保证金用于扣划农民工工资,以及载明被扣划的账户、金额等信息。

(六)保证金账户的解除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丙方提出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的申请。

丙方审核认定甲方无拖欠农民工资行为后,向乙方出具解除《保证金账户解除通知书》(附件3),乙方据此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解除监管。

2.乙方收到丙方发出的解除资金监管指令后,经甲方提出,可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银行剩余资金可划转至甲方名下其他账户。

第三条三方的权利义务

缔约三方中的任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给另外两方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对另外两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定,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丙方核定的缴存额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本协议确定的保证金账户内,不得另设其他任何账户用于收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为他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如被使用,甲方应根据丙方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在用款后1个月内向该账户补缴存已使用数额的2倍保证金。

不按时补缴的,丙方应按规定处理,直至保证金足额补缴。

3.对甲方的签约主体资格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4.对违规动用甲方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因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工程造价、务工人数等因素造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向丙方申请重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并及时在广西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依本协议约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服务、销户、监管账户信息等工作,并协助甲、丙两方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查询、对账和资金的支付划转,受甲、丙两方委托提供保证金监管服务。

2.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丙方按照乙方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存储、支取手续。

对手续齐备的资金划付后不承担监管责任。

3.每月5日前,乙方应将上月保证金账户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情况告知甲方,并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报送给丙方指定收件地址。

4.保证金被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执行或其他非乙方因素,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工作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丙双方。

5.对违规动用甲方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负有告知义务。

6.对甲方因规划设计、项目中标金额、工程造价、务工人数等因素增加缴存或因使用保证金而补缴存的保证金数额进行核实,在甲方缴存增加或补缴存的保证金后到账的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资金到账通知书》(附件1)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传送至丙方指定收件地址。

(三)丙方权利义务: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和返还均需经过丙方审批核准。

2.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出账户与资金相关指令,配合乙方完成资金支付划转所需手续。

3.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4.经丙方调查认定甲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拒不改正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从该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5.严格按照桂薪联发〔2016〕2号文的规定使用甲方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根据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变化和技术迭代需求等,与乙方合作升级技术、提升监管模式和手段。

第四条违约责任

以下情况视为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争议处理费用):

(一)甲乙丙三方任意一方通过盗取、仿造对方银行预留印鉴、公章等方式进行账户的撤销、资金的划转。

(二)甲乙丙三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本账户进行操作。

(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独立于相关方的相关交易合同,相关方交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二)甲、丙两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遇到国家机关依法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查封、扣划账户资金时,配合国家机关执行。

乙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乙方仅根据协议约定对保证金账户及监管资金划转进行监督管理,不承担协议约定操作外的任何责任;乙方在办理资金汇划时仅凭协议约定的凭证进行操作,并仅对相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核。

(四)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

(五)若本协议解除、终止,是由于相关方相关业务合作发生纠纷、变更、解除、终止等原因,或者因为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因甲方或乙方或丙方的任何其他行为所导致,各自承担损失责任。

(六)丙方可以对本保证金账户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与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协商与争议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条款解读存在异议协议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补充说明,补充协议须经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证金账户办结注销手续之日终止。

第九条声明条款

(一)甲乙丙三方清楚地知悉三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乙丙三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本协议各方送达任何通知、函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应诉通知、传票、裁定书、判决书、律师函等)至协议首页所载的地址、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

因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有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邮箱导致相关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相关文书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甲方送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第十一条:

特别授权

甲方在此特别授权乙方:

对丙方向甲方发出的《扣划通知书》及附件,无论甲方是否在上述材料签名确认,乙方必须及时划转。

此特别授权,甲方不再另行下达授权通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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