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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

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

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

(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

(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

(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信用度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

(五)与借款申请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须出具与借款人形成应收账款的证明文件,付款人具备按期付款的能力;

第八条借款人须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申请贷款按照其他管理规定提供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等级复印件及有效的贷款卡;

(三)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合同和相关凭证;

(五)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质押意见书;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

(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三)近期财务报表;

(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笔应收账款组合的质押。

第十一条每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应收账款付款人只能为一人。

如出现多个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分笔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应依据被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及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应收账款质押率(含期限内利息)最高不能超过60%。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金额(含期限内利息)/应收账款金额(合同值)]×100%≤60%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农村信用社同期质押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操作员应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付款人所出质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登记情况。

经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未注销的不予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后,农村信用社需落实贷款审批意见,并与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支付合同,并且支付的应收账款只能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

第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签订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内容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农村信用社和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收账款质押设定后,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职的监管信贷员定期跟踪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专职监管信贷员的管理职责:

(一)实时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重点关注所质押应收账款的质量、金额变化情况,并做详细的记载,检查频率至少为每旬一次;

(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如出现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挪用贷款等现象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归还贷款。

(三)随时关注国家政策对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能力产生的影响;

(四)定期了解应收账款的支付、流向及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五)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专职监管信贷员应及时督促应收账款付款人将应付款项及时划入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账户,如未汇入指定账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六)当应收账款付款人现经营不善,造成其偿付能力降低不利于贷款偿还的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向农村信用社负责人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臵。

第二十四条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坚持“及时核对、锁定余额、定向支付”的原则。

应收账款质押期间,根据应收账款付款人承诺的应收账款付款时间定期催收,用支付的应收账款归还贷款。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借款申请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应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凭据附入贷款审批资料。

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公示系统,以常用户的名义进行登记与查询。

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妥善保管其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本机构操作员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承担责任。

如发现登录名被他人非法使用的,应立即与用户管理员和征信中心联系。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员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不得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虚假登记及发布与登记事项无关的内容,未经委托,不得进行与己无关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或应收账款付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采取措施变更担保方式:

(一)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串通提供虚假质押;

(二)未按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

(三)出现不利于归还贷款的其他债务纠纷;

(四)因市场变化造成应收账款付款人停产;

(五)因政策变动造成借款人停产;

(六)不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或接受监督但不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的;

(七)农村信用社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归还的其他不利因素的。

第七章质权实现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付款期限到期未履行承诺的,农村信用社应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借款人与应收账款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监督,致使应收账款未汇入指定账户导致贷款无法偿还的,农村信用社除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应继续保留对借款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的追索权利,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

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在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注销手续。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应依据《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在《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办法》中列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

2、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3、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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