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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长江路小学章程

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小学章程

(2009年6月26日六届三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有关要求及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小学,英文表述为ChangjiangRoadPrimarySchoolBaoshan,Shanghai;住所地址为宝山区淞南三村6号,邮政编码为200431;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淞南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小学入学条件的具有本市或本区户口以及符合相关招生条件的外省市适龄儿童。

学校办学规模为五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00人。

目前学校办学规模为29各班、1064名学生。

2014年学校将进行校安工程及校舍的大修缮,学校规模今后拟控制在25各班级、学生1000人左右。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长江路小学以“一切为了人的发展”为办学宗旨;以“以人为本、和谐育人”为办学理念,以“质量求生存、科研促发展、管理为保障、师生共成长”为办学策略;以杨怀远的“扁担精神——脚踏实地、无私奉献、永不言弃、趋求卓越”为学校精神,引领学校的发展;“让校园成为学生快乐成长的乐园,让学校成为教师专业成长的舞台”为办学口号;

第六条学校的发展目标:

遵循“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核心理念,在市“规划纲要”与课程计划的引领下,使学校真正成为一所“教育有质量、管理有成效、科研有成果、办学有特色”的在区内外同类学校中有一定影响与知名度的优质学校。

学生的培养目标:

在办学目标的指导下,使原有的学校特色(科技、体育、科研)做强做大,努力形成“全面发展、科学教育与文体活动见长”的办学特色。

努力形成“活动—拓展—社团”一体化的校本课程体系。

教师的发展目标:

在“以人为本、和谐育人”的办学思想的指导下,遵循着着“学校发展,教师为本”的理念,坚持“学习中研究,研究中成长”的策略,努力形成一支“乐教、善教、勤研、求效”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全面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七条学校办学特色为:

传承“扁担精神”,构建校园“人格”文化

长江路小学是一所有百年历史的学校,学校的发展内涵丰富,尤其是我们拥有一种其他学校无可比拟的宝贵的教育资源,那就是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的“双百”人物杨怀远同志受聘担任我校德育名誉校长。

杨怀远同志作为共和国劳动模范的杰出代表和时代楷模,他的名字已深深镌刻在以服务大众、奉献社会的新时代道德丰碑上。

杨怀远的“扁担精神”凝聚着老一代劳模的优秀品质和高尚情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校”的教育理念,把“育人”作为学校工作的“核心”和“根本”,结合本校资源,通过“扁担精神”与学校精神内涵的大讨论,形成了以“传承扁担精神”为主旨,以“构建校园人格文化”为目标的师生共识,先后成立了“杨怀远志愿者服务社”,建设了“扁担精神代代传——学校德育资源室”,开发了校本德育课程,坚持数年如一日开展“杨怀远志愿者服务社”的实践活动,以此凝炼“脚踏实地,乐于奉献,永不言弃,趋求卓越”学校精神,塑造师生的“人格”,培养一代“拥一颗真爱心,成一个礼仪人,怀强烈责任心”的健康小学生。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训:

勤、研、廉、效

校风:

文明、健康、勤奋、创新;

教风:

乐教、善教、勤研、求效;

学风:

乐学、善问、勤思、活用;

学校精神:

脚踏实地、乐于奉献、永不言弃、趋求卓越

校标:

分别由校名“长江”两字第一个拼音字母组成的一个圆和三条浪线(寓长江)组成的图案。

校徽:

红色的C象征少先队员,绿色的J象征儿童团员。

两字母变形合成一个圆形,象征红绿领巾如初升的太阳,朝气蓬勃,奋发向上;贯穿圆形下面的是三条蓝色浪线,象征着源远流长的长江之水,亦表明学校悠久的历史,丰厚的文化底蕴,预示着长江之水滋润着每个儿童的心田,浇灌着每朵含苞欲放的祖国花朵。

外环是“宝山区长江路小学”的中文字样。

1913是长江路小学建校日期,标示着学校悠久的历史。

校庆纪念日:

学校将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之日定为校庆纪念日。

每五年举行一次校庆活动,整理、编辑并出版纪念画册及校刊校庆专辑。

校庆活动拟定在学校年会上一并举行。

校歌:

《长小之歌》

第九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学校副校长,由校长聘任,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校长具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教师使用的人事任免权。

有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权限按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和校内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有权引进优秀教师;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

3.教育教学管理权。

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4.财物财产管理权。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总务处依法管理。

校长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校长要履行的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

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重视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坚持搞好校本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设浓郁的文化氛围,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为教师生活方面的困难提供帮助

6.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党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任职期间采取有利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8.廉洁勤政,忠于职守。

校长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

党支部委员、书记通过公推直选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工作。

(六)支持并保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七)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室、科研室及人事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处室正副主任若干名,各主任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行政、公关等日常事务,协助校长做好各部门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日常的计划与小结等工作;

(二)教导处由副校长直接领导,负责学校课程管理、学籍管理、课务安排、师资培训、教师业务档案、文书档案、招生及毕业班等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经费的预决算、校产、校舍、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以及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四)德育室负责学生日常德育、行为规范教育、家庭教育及对外宣传等工作;

(五)科研室协助校长抓好学校课题的申报、小结及教师的教科研培训、指导等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有关工作的总结;

(六)人事室负责学校的档案、师训及年报统计、教师职务、工资晋升等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师资的招聘、合同的签约及教师的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提升管理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

第五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著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二十二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七章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六条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育处(少先队组织)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型课程。

认真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启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以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采用上海市中小学课程和教材改革委员会编写的新教材,加强加强教学监控与教学流程的动态管理,努力提升教学工作的管理效益,减负曾效,努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不擅自使用各类学校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

第二十八条各学科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校发放、学习习惯。

在教学中,积极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聚焦课堂,以新课程理念强化“三维”目标意识。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第八章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有关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绩效、奖励分配制度、校内维权制度、平安校园制度等各项制度。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一)学校党支部领导工会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二)做好每学期的校务公开工作;

(三)校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重大决策、实行方案等。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使用、业务考核、教师职务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相关政策、指标、审批程序、结果等。

3.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4.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基建招标情况;

5.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6.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三好学生评选、学生干部选用、特困生补助等相关政策、条件、指标、结果等。

7.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住房、通信工具使用、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8.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四)公开的途径

1.学校校园网;

2.学校数字平台;

3.宝教网;

4.全教会、教代会;

5.校内外公示栏;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产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中国共产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会议。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济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并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长江路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三)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五)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六)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七)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八)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九)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

(一十)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一十一)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一十二)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一十三)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一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等参加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一)每月举行一次行政扩大会议,反思一月的工作,沟通下月的主要工作及相关工作举措;

(二)每月组织一次学习、交流及经验的分享;

(三)每月组织一次进课堂调研并组织开好调研分析会;

(四)每月组织一次中心组的专题学习与研讨;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教代会实行三年换届选举;

(二)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三)工会主席采取公推直选办法产生;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

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教代会休会期间有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

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

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年级组长负责协调年级组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处理年级学生与家长等突发事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学科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讨活动,完成教育教学活动。

年级组长一般情况下由学校中层干部兼任;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已任,对每位学生负责,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教职员工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成为一名学习型、研究型、合作型的教师,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个性化的需要。

第四十条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为推动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教师整体素质,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

聘用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区教育局全员聘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需要,以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统筹兼顾、公正合理、契约化的原则进行聘用。

(一)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学校实行评聘分离,增强岗位意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1.上岗选聘制:

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和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优化、合理、稳定的原则,以事设岗,以岗聘人。

2.岗位责任制:

有岗有责,责任到位,考核有据,奖惩兑现。

3.目标责任制:

每学年签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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