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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气72号附件广东省气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

广东省气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气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局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的通知》(粤气办〔2014〕35号)规定执行。

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填写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单位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较远”的标准界定为出省或500公里以上,“紧急”的标准界定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无法按时到达出差地。

乘坐飞机的费用(含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低于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时,可以乘坐飞机。

  第八条所在单位统一为工作人员购买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

住宿费限额标准: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自带本单位交通工具的,自带本单位交通工具期间不能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

其中:

参加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参加天数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市内交通费统一按15天报销。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

确有需要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要求参加培训人员仅承担住宿费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报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要求参加培训人员仅承担伙食费的,不报销住宿费,15天以内的培训,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80%报销,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规定标准的70%报销。

第十七条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回原工作单位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由原单位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被上级单位选调挂职锻炼或抽调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上级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单位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其中:

气象部门挂职、交流、锻炼、异地任职和借调的干部到原工作地点出差的,无住宿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气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野外观测实验,住宿在台站或其他无法开据住宿费发票的地方,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当天往返未发生住宿的或乘坐夕发朝至城际列车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以报销当天或路程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参考附表)、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具体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临时聘请其他部门专家或人员开展咨询、评审、调研、试验等工作发生差旅事项,报销时应附邀请函,从事咨询、评审的专家或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从事调研、试验的专家或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广东省气象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计财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由计财部门会同监审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差旅费,适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气象部门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广东省气象局出差审批单

附表

编号:

广东省气象局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单位

职务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同行人员

姓名职务

出差地点

交通工具

其他

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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