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个人承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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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个人承包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发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承包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承包项目
1.1.甲方将目标矿权交由乙方承包开采,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1.2.目标矿权
1.2.1.甲方拥有的采矿权信息如下:
(1)开采项目名称:
;
(2)采矿许可证编号:
,审批发证机关为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开采矿种:
;
(4)目标矿权地理位置:
;
(5)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6)矿区范围坐标:
;
(7)甲方通过 (招标/拍卖/挂牌/合同/探转采/转让)方式于 年 月 日取得目标矿权。
(8)截至 年 月 日,目标矿权占有且经备案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所占用的资源/储量情况如下:
。
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方案,目标矿权项下的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以下简称“目标矿权”)
1.2.2.甲方确认上述目标矿权信息属实。
1.3.以下将乙方开采出的 矿石称为“矿石”。
2.承包期限
2.1.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2.2.承包期满前,如甲方有意另行发包,应提前将发包条件告知乙方。
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3.结算价格与付款
3.1.结算价格标准
双方确认,承包期限内矿石收购价格标准如下:
种类
说明
每吨单价(元)
备注
3.2.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为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3.2.1.乙方所投入的基建、开拓工程投入、采掘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的投资、安装维护及摊销、保险、利润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3.2.2.税费。
3.3.结算付款方式
3.3.1.按月结算支付货款。
3.3.2.每月10日前结算支付上月货款。
3.3.3.货款结算以双方确认的磅单为依据。
3.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5.发票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4.履约保证金
4.1.履约保证金标准: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4.3.甲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4.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4.5.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6.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
5.关于各方关系的特别声明
5.1.各方确认:
(1)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乙方人员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乙方应向乙方人员说明该情形。
(2)甲方不对乙方及乙方人员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3)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人员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2.如因服务需要,乙方人员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服装、员工卡等,均不能作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管理的依据。
5.3.乙方应向其员工明确告知甲方与乙方员工无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不得向甲方主张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雇主的责任。
5.4.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或发布任何文件、制度等。
5.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人员的报酬发放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应材料。
5.5.1.如乙方未正常向乙方人员结算报酬的,甲方有权同时采取下列行动:
5.5.1.1.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结算支付款项;
5.5.1.2.甲方有权代乙方向乙方人员结算报酬,且有权将这部分费用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甲方代乙方结算乙方人员报酬的行为不代表甲方与乙方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类似关系。
6.发包方权利义务
6.1.一般权利义务
6.1.1.甲方负责工业场地的征用及场区总电源供给,以及协调好外部环境。
6.1.2.甲方负责从井口料场装运乙方所采全部合格矿石,按合同约定价格及时间结算货款。
6.1.3.甲方有权按国家有关法规及企业需要对乙方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乙方掘进、采矿进行监督,如发现在开采过程中乙方存在重大欺骗、不负责任、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损失。
6.1.4.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主产品以外的副产品享有所有权及处置权,并无需为此副产品向乙方支付费用,确需支付的,双方另行协商。
6.1.5.甲方派员定期检查矿山生产工作,包括安全、工程质量、进度情况。
6.2.目标矿权年检和延续
6.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目标矿权的年检和延续登记手续由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但乙方应当给予必要配合;办理年检和延续登记手续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2.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依法办理目标矿权的年检手续和延续登记手续,并导致目标矿权灭失的,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3.爆破施工
爆破施工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成本。
6.4.独家承包
承包期限内,甲方同意不再委托或交由第三方进行矿石的开采,亦不得自行开采。
7.承包方权利义务
7.1.一般要求
7.1.1.乙方作为依法设立的独立主体,自行承担经营责任。
7.1.2.乙方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7.1.3.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转租给任何第三方。
7.1.4.乙方不得对目标矿权、甲方的设备设施进行任何转让、抵押、出租等处分。
7.1.5.承包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承包经营情况进行适当检查,乙方应予配合。
7.1.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法律文件。
7.2.仅能向甲方供应
7.2.1.乙方开采的矿石,仅能向甲方供应由甲方收购;乙方不得将开采出的矿石或其他成果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7.2.2.如乙方开采的矿石未达到甲方任何一类矿石的质量要求,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此种情况下,该矿石仍需交由甲方处分,乙方不得自行处分。
7.2.3.如有违反,乙方因此取得的任何收益应归甲方所有。
7.3.自行承担责任
7.3.1.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生产经营责任、风险,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3.2.上述经营责任、对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7.3.2.1.乙方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待遇;
7.3.2.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物业费;
7.3.2.3.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侵权之债、税负、行政罚款等。
7.3.2.4.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财产事故责任。
7.3.3.如甲方承担了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罚款等。
8.承包方安全生产责任
8.1.按照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正规设计,正规施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安全评价,确保安全生产。
8.2.自行投入采矿生产所需设备,生产所需的所有原材料,并支付人工费、电费、火工材料费等相关费用。
8.3.有权自行招用采矿人员,向甲方如实提供其个人信息。
乙方如更换采矿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4.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建设方案、开拓、回采方案必须交甲方审定,审定后方可实施。
同时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按照国家《井巷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中途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8.5.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生产设施,并负责维修与保养,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8.6.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任务(不可抗力除外),及时向甲方通报生产情况,承采权严禁转包或转租他人。
8.7.负责将矿石提升到地表料场,负有看管、维护责任。
8.8.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事故为零,各承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者,指定专人或兼职具体负责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8.9.甲方负责组织人员对乙方采矿安全予以监督、检查、管理,对乙方违章作业予以处罚,对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经复查无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产。
8.10.乙方负责为采矿工人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保险要求:
保额不低于 万元/人(附带医疗险不低于 元)
8.11.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发放劳保用品(费用乙方承担),若出现伤亡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该事故原因是由于乙方的重大过失或相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 元至 元的罚款。
9.合同变更与解除
9.1.承包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延期、变更、补充或解除。
9.2.承包期届满时,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另行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9.3.承包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60日通知乙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9.3.1.乙方未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第1个承包经营年度内:
第2个承包经营年度内:
9.3.2.甲方决定整体停止开采;
9.3.3.因国家机关或客观原因,目标矿权需停止开采。
解除前的货款应正常结算,乙方应配合办理返还手续,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3‱(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将所采矿石或其他工作成果擅自处分,对外销售的:
第一次罚款 万元;第二次罚款 万元;发现第三次,罚没所有风险保证金,并解除本合同。
10.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甲方或目标矿权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
10.3.2.承包项目出现生产经营事故的;
10.3.3.乙方未完成开采任务要求的;
10.3.4.乙方违法转包、转租的;
10.3.5.乙方进行违法经营,经甲方告知仍不改正的;
10.3.6.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10.4.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承担如下责任:
10.4.1.立即退出目标矿权;
10.4.2.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有),甲方不再退还;
10.4.3.按照解除前一年内全部货款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4.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5.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承包经营的:
10.5.2.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
10.6.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承担如下责任:
10.6.1.按照解除前一年内全部货款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6.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7.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1.陈述与保证
11.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1.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1.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1.2.甲方承诺:
11.2.1.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目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对目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11.2.2.甲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11.2.3.甲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出租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11.2.4.甲方遵守了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1.2.5.甲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11.2.6.甲方已依法办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11.2.7.甲方已完成承包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甲方承包目标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11.2.8.甲方承诺: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确保目标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目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开采条件。
11.3.乙方承诺:
11.3.1.乙方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承包目标矿权的资格条件;
11.3.2.乙方已完成承包目标矿权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的批准外)、备案等程序;
11.3.3.乙方承包目标矿权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
12.其他约定
12.1.不可抗力
12.1.1.不可抗力定义:
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2.1.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12.2.合同解释
12.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12.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12.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12.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13.反商业贿赂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否则构成重大违约。
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否则亦为重大违约。
14.合同联系方式
14.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14.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4.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14.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4.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4.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5.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6.附则
16.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6.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
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
发包方资产清单
一、资产清单
设备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位
规格
价值(元)
二、附则
1.上述资产系发包方所有,仅提供给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范围内使用;承包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归还发包方。
2.承包方应按正常操作要求使用并妥善保管;如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害,应按设备价值进行赔偿。
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方确认:
发包方确认:
附件:
矿石结算价格与奖惩方案
一、结算价格
种类
说明
每吨单价(元)
备注
未达到上述任何种类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购。
二、开采任务要求
(1)
(2)
三、奖惩措施
(1)
(2)
四、附则
双方同意按本方案执行。
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方确认:
发包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