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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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
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
1997年10月27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方法》〔废止〕
2007年3月8日《物权法》
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方法》
一、民法、行政法知识
〔一〕民法
1、民法总论〔掌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和
特征:
是私法、根本法、权利法。
民法根本原那么意思自治、老实信用、公序良俗。
民法调整人与人之间或人与标的物之间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和义务。
关系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民事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当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一些场合也可以成为民事关系的特殊主体〕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法人特征:
1团体2名称机构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独立的财产4独立承当责任。
分类:
企业、机关、事业、社团
公司法人:
公司以全部财产2##以出资额3股份公司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当责任。
公司类型转化办理更正登记。
比拟##公司与股份##:
1、设立方式:
发起/发起、募集2、股东数:
1至50人/发起人2-200人3、股权形式:
出资证明不可流通/股票可以流通。
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将企业房屋登记给合伙人:
转移登记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子公司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意思表示为要素2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3因果关系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和多方2负担和处分3有偿和无偿4、诺成与实践5、要式与不要式6、生前与死后
宣告失踪:
无顺序、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一切利害关系人、非利害关系者无权申请。
失踪代管人:
实体地位:
管理处分财产;程序地位:
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
宣告死亡:
1、一般失踪满4年的2、意外失踪满2年的3、意外失踪且取得不可能生存证明的。
申请顺序: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死亡效力:
人格丧失、继承开场、婚姻终结、单方可以送养子女。
不可代理的法律行为:
离婚、结婚、遗嘱、事实行为、侵权行为。
代理的价值:
主体行为能力的补充与扩X。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分类标准:
意定代理〔含职务代理〕本人授予;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定的身份。
指定代理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指定〔如监护或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代理与居间区别:
1、居间人未获得代理权2、不对相对人独立做出意思表示3、居间行为本身不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代理与委托1、委托为双方内部关系2、委托合同外其他如合伙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均可成为代理权授予的根底法律关系。
3、代理适用的是法律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为事实行为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与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物权法特征是私法、实体法。
2、物权法〔掌握〕
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物权法定原那么、公示与公信原那么、物权特定原那么〔一物一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物权特征:
绝对权、支配权。
物权效力:
1排他2优先物权优于债权。
物权债权区别:
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性完全性、整体性、永久性
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文物、电频、国防资产
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应当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局部〕1、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类型2、具有集合性3、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全体业主共有局部1建筑物用地使用权2道路绿地3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效劳用房。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建立单位所有,以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
业主团体与业主的关系1对业主具有约束力2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撤销期间:
主观标准,1年。
用益物权:
1物权2限制物权3他物权4占有使用收益5以不动产为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了30-70年。
地役权:
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所称“他人为供役地〞,“自己需役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有:
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行使一个所有权。
特点:
主体多数性、客体是独立物或集合物。
按份共有:
各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强度可以计算份额的。
特征1、权利与义务是标的物全体2、份额是支配力的强度3、由共同投资行为而产生,意定性,决定了其集约程度不高,共有人可退出、抛弃、转让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权利:
1依照份额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2〕退出3转让4共有优先购置权,与承租人优先购置权比拟
按份共有义务:
1分担管理费用〔防险费用、改进费用〕2债务的分担
共同共有:
严密关系不分份额的共有权状态。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除具有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
拟制共同共有——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
共同共有权利:
1非排他的、随机的、平等的行使2处分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共有义务:
共有人权承当连带债务;另有约定外,共同承当债务。
建立用地使用权:
1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3处分建立用地使用权的权利4、地表、地上或地下5具有期限性〔住70,商旅娱40,其他50〕房地一并抵押:
新增不属于抵押财产。
一并处分,但新增无权优先受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招标、挂牌、拍卖、协议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1、审批新增2、继承取得
要求:
本集体内部转让(先地后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作物抵押——不与于集体土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X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可抵押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立用地使用权;3、以招拍、公开协商荒地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设施;4、不明或者有争议5、查封、扣押、监管6、其他。
抵押合同:
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合同〔债〕关系〕。
抵押登记:
1、强制登记〔登记=抵押权生效〕2、任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生效,成立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人的处分权:
1、征得同意转让,代为清偿债务除外。
2、价金代位——同意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局部归抵押人所有,缺乏局部由债务人清偿。
先租后押: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先押后租: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
1协商实行: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法院实行: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合同法〔掌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电子形式。
合同的效力:
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
登记官无权判断合同的效力。
合同分类:
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委托合同。
合同种类1双务单务2有偿无偿3有名无名4诺成实践5要式不要式6、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表见代理无需追认,合同有效。
无效的合同〔欺诈、胁迫,损国;恶意串通,损国、集、第三人;实为非法;损公;违强〕
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无权处分;限制行为人;欠缺代理权〕
无效或被撤销的争议解决条款有效;一房多卖不是无权处分。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诺成3单务4无偿5有名、非要式。
借款合同1转移钱款所有权2自然人实践合同,未约定不支付利息;利息最高不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局部不受保护,合同有效。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4、无效:
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
双务,有偿,有名,诺成,不要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式〕
抵押合同:
必须是书面,要式合同;禁止流押契约;
4、婚姻家庭法〔掌握〕
婚姻关系实质要件:
①异性②自愿③男22女20④一夫一妻制。
⑤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
⑥疾病。
夫妻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约定优于法定。
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
①民事能力②意思真实。
③不##规公益④婚姻需为有效。
⑤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理。
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收益。
③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本金属个人财产⑤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①婚前财产②医疗费、残疾人补助③遗嘱或者赠与归一方④专用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局部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5、继承法〔掌握〕
继承权的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2特定的身份关系3财产权不可转让性5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取得:
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开场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拒绝承受。
丧失继承权:
1杀害2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的适用X围:
遗赠扶养协议在先原那么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局部2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放弃或丧失4放弃受遗赠。
法定继承人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权变动:
客观上的继承权,继承期待权。
承受继承权,不需明示。
放弃继承权,需要明示。
继承开场前为资格,无法放弃,分割后已实际取得,放弃的是财产权。
代位继承:
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条件:
1法定继承,遗嘱遗赠不适用2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3被继承人的子女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5享有继承权6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继承开场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转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分配一般原那么:
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应均等
特殊情况1困难缺劳动照顾2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的可多分3、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或者少分4、协商可不均等
遗嘱继承:
1合法有效的遗嘱2意志的表达;3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适用: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合法有效;3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的特征:
1单方行为2不适用代理制度3死亡后发生效力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不法定的方式那么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遗嘱有效条件:
1遗嘱能力2真实意思3内容合法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胁迫欺骗3.伪造无效,被篡改内容无效;4对应当保存份额的处分无效;
5.在危急消除后,能够用书面或录的,先前所立的口头无效;
遗赠:
设立遗嘱全部或局部无偿赠给国家、社会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亡后生效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遗赠区别:
1遗赠法定继承人以外;而遗嘱必须在法定继承人X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承受视为承受,否那么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开场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承受继承。
3.遗赠的客体只能是积极财产;遗嘱继承的客体可以是财产义务〔消极财产〕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和扶养人订立的,遗赠人的全部或局部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约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当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特征:
1双务有偿2生前死后双重效力3.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4.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1、行政法概述〔掌握〕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行政合法性原那么〔组织法定、法律优位、法律保存、符合法律规定〕、比例原那么〔适当性、必要性、比例性〕、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与行政应急性原那么。
行政法特征:
形式特征1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2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X组成;内容特征1内容广泛2实体与程序没有严格的界分3富有变动性
2、行政主体〔熟悉〕
行政主体的特征1组织非个人2承当职权,实施活动3自己名义实施4、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果
行政公务人员特点:
1个人2代表行政主体实施3基于公务身份关系实施行政行为4、后果由所代表的行政主体承当
3、行政行为〔熟悉〕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①行政主体实施②行使行政权利③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特征1处分性,产生或消灭某些行政法上的权利;2特定性,特定对象3单方性,行政主体单方意志4、外部性,不同于内部奖惩
具体行政行为:
许可、处分、确认、强制、征用、征收、给付、奖励、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分类1、羁束行为与裁量行为2、依申请的行为与依职权的行为依申请:
行政许可、行政登记;
依职权:
行政处分
行政登记:
1、许可性2、确认性〔1〕目的在于实现相对人的正当权益〔2〕是羁束性行政行为〔3〕保障相对人权利有效实现〔4〕要式行政行为
房地产登记的特点1、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行为2、依申请的记载行为3、物权公示行为4、要式行为
房地产登记性质1、行政属性2、可行政诉讼3、适用行政赔偿
行政法律责任:
1有违反行政法行为存在2、行为人有法定的责任能力3、##行为到达一定严重程度
4、行政法律责任〔掌握〕
行政法律责任要件:
①##行为②法定责任能力③情节后果严重
对行政主体的追究方式:
1权力机关决定2、司法机关裁决3、复议决定4、上级机关决定5、行政监视部门6、自己主动承当
具体方式:
1责令检查2赔礼抱歉成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行为;7责令履行职责8撤销##行为9、纠正不当行为10、赔偿损失
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追究1权力机关罢免2行政处分、追偿3监察决定。
具体方式1免职2处分3##所得没收、追缴或退赔4赔偿损失5、其他如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当面抱歉等
行政相对人:
1履行义务2承受处分3成认错误、赔礼抱歉;
4、返复原物、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
5、行政复议〔掌握〕
申请复议X围①处分②强制措施③许可④权属纠纷⑤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⑥农业承包合同⑦##设定义务⑧行政许可申请⑨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职责⑩行政给付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申请复议:
①内部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仲裁④附带审查〔部门规定、地方规定,排除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行为参加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资格转移:
①公民死亡→近亲属《行诉解释》;②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被申请人〔行政机关〕①独立机关②共同几个机关③派出机关④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⑤被授权组织⑥派出机构
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知道60日内〕〔有资格;有被申请人;有事实和依据;属复议X围;符合管辖;其他条件〕2、受理〔5日内审查:
法定要件、法定期限、是否法院〕3、审理
全面审查:
1、不以申请人申请X围为限2、合法性,适当性
复议决定:
1维持2驳回3履行决定4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复议不加重;复议为行政机关举证
赔偿决定:
依申请决定、依职权定
6、行政诉讼〔掌握〕
行政诉讼受理X围1处分2强制措施3.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4许可5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6给付7##要求履行义务8其他①行政裁决;②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④行政合同9法规其他〔如行政复议决定〕10.司法解释规定
不予受理的案件1国家行为2抽象3内部行为4行政终裁行为:
行政复议法/出入境管理法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平安、海关、监狱管理机关6调解7仲裁8.行政指导:
无强制力的; 9.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二次决定;10.对公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检查等
诉讼级别级别管辖:
基层一审、中级法院一审:
1确认创造专利2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3本辖区重大复杂。
高级一审、最高法院一审。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不动产所在地〕2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3共同管辖〔先收到的管辖〕4移送管辖〔改错,一次〕指定管辖〔特殊/争议〕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被告,收到副本10日内答辨状,提供证据依据,不提供视为没有,不得向原告和评价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不告不理,7日内立案或不予受理2一审〔审前准备、开庭、判决〕3二审:
不服判决15日上诉,不服裁定10日上诉。
审判监视程序:
1、申诉再审2、法院院长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
3、上级法院决定再审4、检察院抗诉
7、行政赔偿〔掌握〕
行政赔偿:
行政主体与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归责原那么〔过错责任、无过错归责、##规责原那么〔我##取〕
行政赔偿构成要件1侵权主体要件:
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要件:
职务行为3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现实性确定性,损害针对合法利益4、因果关系要件
行政赔偿X围:
1、侵犯人身权2、侵犯财产权
房地产登记赔偿X围:
1违反程序法〔1〕程序不公开;〔2〕不予登记不说明理由〔3〕不符合法定时效2违反实体法〔1〕主体不合格〔2〕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职、虚假登记、错误登记、形式不合法。
行政赔偿程序1、行政机关解决赔偿责任2、法院解决,不服,才起诉。
可单独提起,也可与诉讼或复议一起,可调解。
二、房地产管理根本制度与政策
〔一〕房地产概述
1、房地产业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掌握〕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效劳和管理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效劳、物业管理和其他。
第三产业。
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生产方式改革。
房地产业作用:
根底、先导、支柱。
中介效劳:
咨询、估价、经纪。
房地产市场:
目前开发经营是主体,成熟后经纪来是主体。
历史沿革:
13000年前土地交换、78年改革,87年正常。
2、住房制度概述〔掌握〕
住房改革阶段:
1试点80-91住房商品化2推进92-02售房、提租、公积金、货币化3深化改革03以来住房保障
住房供给政策:
商品房为主,低收入保障,中收入支持。
保障房:
廉租住房〔40〕、经适房〔60〕购房满5年可转让。
政策性住房:
棚改安置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建立住房。
住房分配政策:
停止实物分配,货币化〔公积金、住房补贴〕
配套政策:
财政、金融、土地。
3、房地产法律体系〔掌握〕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广义包括产权、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效劳、管理与其他,狭义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法调整不是民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1开发:
拿地、建房2交易:
转让、租赁、抵押3行政管理:
管理、监视、检查〔法律地位不平等〕4、物业:
修缮、养护、保管、看管。
房地产法律体系:
1宪法2人大法律3国务院法规4地方性法规5政府规章6技术规X7最高院司法解释。
〔二〕建立用地制度与政策
1、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概述〔熟悉〕
土地所有制:
土地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征收〔熟悉〕
集体土地:
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组织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根本制度:
①登记〔以宗为根本单元〕②有偿有限期使用③用途管制〔农用地、建立用地、未利用土地〕④耕地保护制度。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
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根本农田超过35公顷,其他超过70公顷〕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建立单位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征地安置补偿补助:
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临时用地最长2年。
征收土地时必须进展征地公告,政府收到征地方案后10内书面公告。
土地补偿费: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
安置补助费①按人口4-6倍②按面积15倍③补偿和补助最高30倍
集体土地使用:
集体所有建立用地:
乡镇企业、宅基地、公益。
原那么: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立。
3、国有建立用地〔了解〕
国有建立用地①现国有建立用地②依法征收农用地③农用地转用
4、集体建立用地〔掌握〕
集体建立用地使用原那么:
①乡镇用地总体规划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③村庄和集镇规划④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立⑤依法农用地审批。
集体土地使用①乡镇企业②宅基地③公益事业
土地分类:
农用地、建立用地、未利用土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掌握〕
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其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
出让特征:
①垄断②无所有权,使用占在收益处分,转让出租抵押③④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⑤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与两个以上用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公开公平公##信原那么〕
出让年限:
居住70年,商旅娱40年,其他50年。
土地使用权收回:
①届满,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前1年申请,重新签订支付②提前收回③违约,未如期支付地价款、未按约定开发利用④司法机关决定收回。
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熟悉〕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城市存量土地和集体土地〕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无偿〔荒山沙漠滩涂〕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期限:
无限制,未经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未明确用途的均按划拨土地进展管理。
划拨土地的管理:
许可后可转让、出租、抵押,企业改革可采取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存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划拨土地X围:
①机关军事②根底设施公益③能源交通水利④其他
7、闲置土地的处理〔熟悉〕
闲置土地:
①未按合同开发期限利用②用地批准满一年未动工③建立缺乏1/3投资缺乏25%中止满一年④其他
闲置土地处置:
①延长不超1年②变更手续后③临时使用④置换⑤招标拍卖确定新的⑥收回⑦政府原因协商
征收闲置费:
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
无偿收回:
连续两年以上未来使用的,政府无偿收回予以公告。
〔三〕规划和建立工程管理
1、城乡规划管理〔掌握〕
城市规划管理:
政府按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公布的法规,采用法制、行政、经济的管理方法。
包括: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局部。
城市规划的根本内容:
总体规划和详